2_《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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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
京监协[2014]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的管理工作,统一驻厂监理管理方法和工作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实施驻厂监理管理工作。本办法适用于驻厂监理组、驻厂监理机构、驻厂监理单位的驻厂监理活动,也适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相关工作及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协会职责
第四条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
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协调管理。
第五条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单位比选方案,并组织比选工作,按照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驻厂监理单位。
第六条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合同范本,建立驻厂监理合同台账。引导建设单位、驻厂监理单位订立和履行公平、合理的驻厂监理合同条款,协助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第七条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统一驻厂监理工作标准及程序,规范驻厂监理工作行为。
第八条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编写驻厂监理人员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形象标识、安全保障、劳动纪律、薪酬待遇、工作指南等标准,保证驻厂监理工作协调统一。
第十条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对驻厂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驻厂监理机构及驻厂监理组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协调配合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专项信用评价,对不能继续胜任的监理单位、个人,将取消其驻厂监理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名录》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市监理协会研究建立驻厂监理单位及驻厂监理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掌握驻厂监理单位和驻厂监理人员的工作动态,与市混凝土协会实现信息共享,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应保持与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交流沟通,并按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汇报驻厂监理管理工作情况,推动驻厂监理管理体制有效运行。
第三章驻厂监理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驻厂监理单位根据《通知》及驻厂监理委托合同,开展驻厂监理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市监理协会进行合同备案,驻厂监理单位应服从市监理协会为合理调配各单位工作进行的总体协调。
第十四条驻厂监理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驻厂监理机构,设总监、材料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信息工程师各一名,下设若干驻厂监理组,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驻厂监理组由不少于2名驻厂监理人员组成。驻厂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各驻厂监理组可设驻厂监理组长,牵头负责日常驻厂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驻厂监理人员应经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专业培训,并挂牌上岗。
第十六条驻厂监理单位应对派驻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驻厂监理组人员进行轮换,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七条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驻厂监理机构、驻厂监理组的工作进行管理,对于出现违反监理职业道德、影响监理形象的行为,驻厂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更换相关人员,直至满足驻厂监理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结构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驻厂监理单位应完成驻厂监理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将驻厂监理工作总结交市监理协会备案。
第四章驻厂监理机构工作
第十九条驻厂监理机构应在负责监理的某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内设立固定办公地点,开展驻厂监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驻厂监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驻厂监理方案,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驻厂监理机构应建立例会制度。总监组织召开第一次驻厂监理工作会议,应邀请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建立工作关系,进行工作交底。
第二十二条驻厂监理机构应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室进行检查,对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质量保障体系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驻厂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驻厂监理组工作,对驻厂监理组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进行考核,不断完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驻厂监理机构应加强与市监理协会、市混凝土协会、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解决驻厂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驻厂监理机构应加强信息管理工作,按月编制驻厂监理月报,建立信息传递渠道,按时收集、上报驻厂监理工作信息。
第五章驻厂监理组工作
第二十六条驻厂监理组应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条件,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应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一致,并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要求。
第二十七条驻厂监理组应了解混凝土供货合同内容,掌握混凝土技术指标和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