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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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02.24

【实施日期】1993.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修改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设在海口金盘工业开发区内,为海关监管区。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保税区以发展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及技术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业为主,包括国际贸易、中转贸易、过境贸易、易货贸易、运输、仓储加工、包装、商品展示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法规及本办法。

第五条保税区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海口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并配合、协调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在保税区内的工作。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本办法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税区总体规划;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保税区各项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四)在保税区内行使对计划、财政、工业、外经、外贸、土地、规划、房产、工商、劳动、人事、公安、环保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协助海关、税务、金融、保险、商检、卫检等部门在保税区内办理有关业务;

(五)审批保税区内行政管理人员、中外企业人员和三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境的申请,并交海南省外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办理护照及出境手续;

(六)行使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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