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设备采购廉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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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制度,为做好物资(设备)采购中的廉洁从业建设,保证物资(设备)采购合法、合规、高效,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发挥最大效能,

采购方(以下称甲方)与供货方(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采购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公司关于采购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采购管理中的廉政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国家与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认真履行职责。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管理过程中,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3.甲方工作人员在采购管理过程中,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健身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不得借赌博活动变相收受乙方人员钱物。

5.甲方工作人员在采购管理过程中,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采购采购项目。

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采购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

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及其他娱乐健身活动。

4.乙方不得组织或与甲方工作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不得借赌博活动变相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钱物。

5.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6.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方面提供便利。

7.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要求,甲方将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被发现违反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建议乙方上级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中止采购合同并在公司采购名录中删除。

(三)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

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单位及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五条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本合同。双方纪检监察机关应对在采购过程中的廉政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经济合同履行完毕。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与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电话:电话:

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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