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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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安全公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确保孩子平安、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规定,为强化家校联动实施齐抓共管,订立此公约。
一、学校(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由于学校(教师)未尽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二)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没有明显疏漏,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五)学校(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学校(教师)发现学生在校期间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家长(监护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教师)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七)家长(监护人)告知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学校(教师)应给予必要的注意或建议家长(监护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学校应当教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辱骂学生。
(九)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
(十)学校(教师)应告知学生在上、放学路上不得搭载三轮车、农用车、摩托车和其它无资质的车辆,尽量远离江河、水库、池塘、滑坡地带等缺乏安全保障的地方。
二、家长(监护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家长(监护人)应承担学生在校园外的教育、管理和监护责任,由于家长(监护人)未尽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或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负责。
(二)家长(监护人)应教育、督促学生不搭载三轮车、农用车、摩托车以及其它无资质的车辆,学校不承担学生上、下学路上的任何安全责任。
(三)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监护职责,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应按时到校接送学生上放学。
(四)非寄宿制学生,学校不得安排上晚自习,学生自愿到校上晚自习的,学生家长(监护人)要书面写出申请,并承担学生上、下早晚自习路上的监管护送责任。
(五)家长(监护人)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
(六)学校告知学生的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
三、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如下安全公约,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提高安全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不在溪沟、渠道、井边玩水,不去江河、池塘、水库洗澡,不在危险水域地带逗留嬉戏,防止发生溺水事故。
(三)不买“三无”和过期变质食品以及路边摊贩不洁食品,不到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饮食摊点饮食。
(四)不攀爬树木、围墙、铁门、栏杆、阳台、窗户、电线杆以及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不得在廊道俯身向下张望。
(五)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不在公路、铁路、码头(渡口)玩耍和追逐打闹;乘公共交通工具不争抢座位,不得搭载三轮车、农用车、摩托车和其它无资质的车(船);未满12周岁一律不允许骑自行车上学,严禁骑摩托车及驾驶其它机动车;禁止在高速公路、铁路上行走或放置障碍物,不准向车辆抛掷石块等危险物品,以免发生事故。
(六)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不参加非法活动。
(七)认真学习防火、防盗、防中毒、防触电、防雷击、防地震等安全知识,不玩电、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遇有地震等及其它重大自然危害时,要头
脑冷静,随机应变,不参与抢险、救灾、灭火等危险性活动。
(八)上体育、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防止发生事故;在楼道内保持安静,上、下楼梯靠右行,严禁拥挤、推搡、追打;不准从各种高坎上向下跳和从楼上往下抛掷任何物品;不允许学生进入的区域,不得擅自进出;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听从指挥,严禁擅自离队游玩。
(九)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不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不参加任何小团伙,不骂人,不打架,不得欺凌同学;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及其它危险器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十)按时到校、离校回家,不得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夜不归宿;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不得自行滞留学校或者擅自到学校玩耍。
四、其它事项
学校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安全常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影响学生安全的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后果的。
以上公约一式两份,学校和学生家长(监护人)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共同遵守。
学校公章: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学生签字:__年级_班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