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担保保证条款范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贸易合同担保保证条款【一】:保证担保合同条款问题(提交)

一、关于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重叠问题(我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当各“加工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保证方式),甲方(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中所列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必然属于物的担保,在甲方债权有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其无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保证担保合同的范围(我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本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与罚息,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关于纠纷解决方式,主合同约定诉讼而保证合同约定仲裁的问题(没有直接相关法条,但我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条是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并不直接与本合同条款有关,但从其中的立法本意应该能够看出如果单独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应当适用保证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而非主合同。)

另外,最高法院在“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履约担保纠纷案”中就主合同约定仲裁,保证合同未约定仲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纠纷不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这里的情况是反过来的,但从最高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上说,我觉得是可以理解为如果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那么他们之间的纠纷仲裁庭有管辖权

国际贸易合同担保保证条款【二】: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电话和传真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编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2条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

第1条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

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2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第3条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第4条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第5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1条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2条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