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收入都要开票,也不是所有开票都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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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18、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19、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2、收到的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性融资,属于短期或长期借款。
3、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短期内需要原价退还的押金、保证金、往来款等,属于往来项目。
注:上述第2、3点如后续期间发生债转股、债务重组、罚没等行为而增加纳税人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也不得开具发票。
4、收到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属于往来项目。
第二种情况,会计制度通常作为收益项目核算,但税收政策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5、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36号)
6、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7、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财税〔2016〕36号)
2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注: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损益。
21、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22、对供应商、分包商的罚款、索赔款等。
23、未发生应税行为,对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没收的诚意金、订金等。
1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财税〔2016〕36号)
1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第四种情况,会计制度通常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但是可以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包括:
28、预付卡售卡企业或者支付机构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的充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8、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பைடு நூலகம்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9、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
10、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财税〔2016〕36号)
11、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税〔2016〕36号)
24、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三种情况,会计制度有可能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但税收政策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25、现行政策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详见差额计税和开票口径的思考。
26、水电等货物的转售。
27、废旧物资、下脚料的销售。
14、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15、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1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30、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注:以上三种特殊情形,开票品名分别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收取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是所有收入都要开票,也不是所有开票都计收入!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收到经济利益流入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决定是否需要对外开具发票,以及如何开具发票。
第一种情况,会计制度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1、收到所有者(股东、合伙人、业主)投入的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
18、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19、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2、收到的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性融资,属于短期或长期借款。
3、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短期内需要原价退还的押金、保证金、往来款等,属于往来项目。
注:上述第2、3点如后续期间发生债转股、债务重组、罚没等行为而增加纳税人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也不得开具发票。
4、收到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属于往来项目。
第二种情况,会计制度通常作为收益项目核算,但税收政策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5、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36号)
6、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7、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财税〔2016〕36号)
2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注: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损益。
21、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22、对供应商、分包商的罚款、索赔款等。
23、未发生应税行为,对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没收的诚意金、订金等。
1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财税〔2016〕36号)
1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第四种情况,会计制度通常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但是可以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包括:
28、预付卡售卡企业或者支付机构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的充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8、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பைடு நூலகம்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9、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
10、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财税〔2016〕36号)
11、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税〔2016〕36号)
24、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三种情况,会计制度有可能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但税收政策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25、现行政策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详见差额计税和开票口径的思考。
26、水电等货物的转售。
27、废旧物资、下脚料的销售。
14、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15、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1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30、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注:以上三种特殊情形,开票品名分别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收取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是所有收入都要开票,也不是所有开票都计收入!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收到经济利益流入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决定是否需要对外开具发票,以及如何开具发票。
第一种情况,会计制度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1、收到所有者(股东、合伙人、业主)投入的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