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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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
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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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资分配字〔2004〕206号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处理好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关系,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自治区国资委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理》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管企业。
第三条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二)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
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克服平均主义。
(四)坚持工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在保障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第五条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出资人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和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使用、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第六条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调控,主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及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等办法。
第七条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国资委企业分配处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和管理。
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并根据企业编报的年度工资计划,审核确定企业的
工资总额计划。
各企业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工资分配。
第八条经国资委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的提取,按照国资委审定的工效挂钩方案确定。
(一)工效挂钩企业挂钩经济指标的选择及基数确定,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和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工效挂钩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国资委批准的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预计增长情况和工效挂钩计提工资及企业历年工资结余情况确定。
挂钩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总额应按照适当比例相应下浮。
(三)挂钩企业要合理安排使用工资总额,在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的年度,应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中计提一定的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
(四)挂钩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监管企业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编报,报国资委备案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达执行。
第九条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计划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到达数为基础,结合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本年度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及经济效益预计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条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及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资委审批同意,可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总量试点。
由试点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状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价格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自主决定工资总量。
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处审批。
第三章工资总额的审核
第十一条工资总额的审核程序。
每年第一季度末,由企业根据上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及职工人数增减变动情况编制当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国资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各企业分解下达所出资企业执行,其分解工资总额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对因生产经营等原因,确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的,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国资委提出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的申请。
第四章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拉
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严格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建立劳动工资统计台帐,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并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准确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工资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既要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又要充分保障职工的应得利益。
第十七条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具体分配形式。
工资标准和具体分配形式企业分配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特殊情况可达到三级)。
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如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收入分配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工资总额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企业不论实行哪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都要执行国家有关的税收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分配处将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奖惩相联系。
对虚报、瞒报工资总额,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和多报经济效益指标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对企业超提超发工资侵害所有者利益,以及侵害职工利益的行
为,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给予
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企业如违反规定超过核定比例多提效益工资或盲目超发工资,要予以纠正,并通过核减下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用企业工资储备金抵补等办法扣回多提或超发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如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计划的要通过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数,扣回其多发的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九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