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XX年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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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XX年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

根据《关于开展xx县XX年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我局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自查工作。现将我局XX年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职责梳理情况

我局共有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4项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执法主体均为本局。执法依据等情况具体如下:行政许可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人报送的有关招标的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后,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有关核准的内容。

经核准的内容需要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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