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上市公司的并购与重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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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各位早上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与大家一起探讨“国内上市公司的并购与重组法律实务”问题。

并购重组所有的企业都涉及到,不光是上市公司。

大家在平时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可能是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什么差别?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少,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不但要涉及到对非上市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还涉及交易所的规则、证监会的一些规定。

证券市场变化比较迅速,证监会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不时颁布新的规定,交易所也会适时修订交易规则,这就造成了律师在这方面有一定的难度,我们要不断的时时更新自己的知识。

一、上市公司重组的原因
(一)亏损上市公司
*ST公司的含义是什么?根据交易所的规则,一家上市公司如果亏损一年,就会ST,亏损两年,就是*ST,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就会暂停上市,这些公司怎么办?他们自身要寻找出路,其它的非上市公司要发展壮大,怎么办?一个是靠自身的发展,以自身的资金、人力来组织发展,另一个可以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并购其它的公司,也就是买壳、借壳上市。

ST公司也需要进行重组并购,使自己的ST帽子摘掉,也好发展。

(二)非亏损上市公司
非亏损上市公司也要进行并购重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上市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有资金了,就会继续发展壮大自己,巩固自己的行业地位,也需要收购社会上其它资源,占领市场,所以非亏损上市公司也需要重组。

在市场中有亏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还有非亏损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组。

二、上市公司常采用的重组方式
(一)亏损上市公司常采用的策略
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内部,自己实现浴火重生。

二是外部,外部又分成两个层面:1.大股东非常有实力,就把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拿走,剥离出去,再把大股东的优良资产注入进来,这是大股东和上市之间进行的。

2.寻求被别的有实力的公司进行重组。

图示如下:
(二)非亏损上市公司常采用的重组方式
有两种:“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方案。

所谓置换大家都很清楚,交换就是把我有的拿给你,没有的我拿进来。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比如说一个上市公司没有钱买资产,怎么办?它可以发行股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赚钱。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1.《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证券法》第8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它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也就是说,收购上市公司的方法有要约、协议、其它方式。

什么叫要约收购?就是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后,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协议收购就是达成协议。

其它方式有很多。

《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这就是收购要约。

2.《公司法》(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3.《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增破产重整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法律途径。

重整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即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这个法律规定来做一些事,如果是债权人或者你想收购一个上市公司,我们建议以破产重整的道路来做。

通过这个一个程序,可以将其债务搞得非常清楚,壳整得非常干净,我们一定要利用这个东西。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
接(一)法律
反垄断法并不是专为跨国并购而制定的,它适用于中国发生的所有并购。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二)行政法规
到目前为止,有一个《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其中有两个标准: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三)部门规章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2008年4月16日)
与其配套使用的还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第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公告第1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1、2、3号”等。

这些法律法规,作为律师怎么把握?怎么运用?涉及到并购重组时,这些法律法规就非常重要。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2006年7月31日)
收购重组的方式里有上市公司股东可能把股份卖给其它非上市公司,这就是收购的问题,收购除了证券法的原则的规定以外,证监会专门对它做了规定。

与其配套使用的还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律师着重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是财务顾问做的,做律师也要看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3.其它重要文件还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8月8日,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第28号令)。

四、《重组管理办法》要点解析
(一)适用范围
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计算指标。

《重组办法》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资产净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才认定为重大重组。

也就是说,交易的净资产超过50%,但还要超过5000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简析
这是一个新的规定,与以往规则相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是全新的一个章节,该章节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原则、条件、股份定价方式、股份锁定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首先,上市公司要满足三个条件方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并购重组: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其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需要满足“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条件。

再次,所获股份转让锁定期的规定。

大股东把股份拿去,要承诺锁定多少年,对大股东规定为3年,如果一般的机构投资只需要锁定12个月,我们做律师要把握哪些情况下是36个月哪些情况下是12个月就行了。

最后,要约豁免的相关规定。

比如说一个大股东,他要把资产拿进来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往往占有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证券法》也规定了,超过了30%,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话,要要约收购。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综上,通过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可以实现整体上市,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手段。

(三)对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评估出来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及信息披露
1.G—88日什么意思?核准日前倒推88天,这是比较理想的状态,前1到2个月时间,是方案制定、材料制作阶段。

中介机构会同上市公司制定资产重组方案、中介机构进场开始申报材料的制作。

2.G-88日召开董事会
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决议。

3.G-87日公告
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

4.G-74日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决议。

5.G-74日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决议
6.G-71日内报送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主要包括:①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②独立财务顾问报告;③法律意见书;④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7.G-40~70日书面反馈
得到证监会反馈问题,制作反馈意见说明上报证监会。

8.G-40日公告
因重组委将于近期审核公司发行暨重组方案,G-40日起公司股票停牌。

9.G-35日审核
重组委审核有条件通过
公司开始准备资产过户相关事宜
10.G-34日公告
发行暨重组方案获重组委会议审核有条件通过
复牌
11.G-20日反馈回复
报送对重组委审核结果中所提问题的回复
要约豁免报送要约豁免申请文件
12.G日核准
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包括核准发行暨重组和核准要约豁免两个文件
13.G+3日内公告
①本次发行暨重组和要约豁免获证监会核准
②重组报告书
③财务顾问报告
④法律意见书
⑤收购报告书
14.G+15日资产过户
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取得验资报告
15.G+16日股权登记
向中登公司分公司报送股份发行登记申请材料
在中登公司分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将登记费用打入指定账户
16.G+18日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相关事宜办理完毕,拿到股份登记证明
17.G+19日书面报告、公告
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报送书面报告,并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股权变动报告书,以及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和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18.G+20 报材料
向交易所报送本次重组整套申报材料复印件
六、九龙电力重组案例
九龙电力背景:这家大公司的大股东是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下面有70多家公司,电力公司有很多家,遍布全国,九龙电力也是发电,有火电,有水电,还有一块是做火电厂的尾端的环保处理。

火电是烧煤的,会产生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没达到环保要
求,必须脱硫,要进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才能向空中排放。

九龙电力下面的一个控股子公司就做这块业务,做脱硫设备,帮助电厂进行脱硫。

九龙电力为什么重组呢?他们主要是发电,和中电投下面的很多发电公司一样涉及到同业竞争。

九龙电力说服中电投集团,把你下面的其它非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脱硫这块由我来运营,中电投同意了,达成意见之后,他们就进行重组。

2010年7月26日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因本公司正在商讨重大事项,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0 年7月26日起停牌5个工作日,并将于5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进展情况特此公告。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日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本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公司正在就该事项与相关各方协商,但该事项有待进一步论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0年8月2日起连续停牌。

8月3日把律师、券商、会计师请去讨论。

最后形成了这样的方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承诺:本公司拟在本公告刊登后30 天内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于2010 年9月1日恢复交易,并且公司在股票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0年9月1日关于股票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告》。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的框架方案已初步拟定。

该方案涉及收购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多家环保脱硫资产,由于交易主体较多,有关谈判工作尚在进行中,预计公司将在9月20日前完成谈判等有关工作并复牌。

2010年9月20日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一、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投集团。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2010年9月20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9.17元/股。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公司股票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8,538万股(含18,538万股),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收购中电投下属企业拥有的平顶山鲁阳发电2×1000MW机组等9个脱硫资产项目及对上述项目中在建项目的后续投入。

五、中电投集团本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

六、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九龙电力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证监会核准后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涉及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这里我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没有说国资委备案,大家想想这有什么区别?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来说,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央企归国务院国资管,省级的国有资产归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国有资产还是授权经营的,中央国务院国资委这一级是不是都把央企下面的公司都管完?不是,要授权下面的央企来管,国务院国资委授权,中建投管理哪一级公司,是层层管理的。

15天之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之后把所有的申报文件报给证监会,证监会再反馈意见,我们再回复、再审核,通过核准发布公告,最后实施,到这个时候,股东大会开完之后,律师的工作基本做了90%,等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审核通过了,最后出一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那本次事项就完成了,律师工作就结束了。

(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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