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农民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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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及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在建筑施工活动的各项目部,各项目部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本公司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细则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公司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我公司统一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公司农民工管理员负责。
第五条公司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各劳资员负责各项目部现场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我公司设立了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劳资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农民工管理员负责对公司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好:
1.企业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
2.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
3.公司在建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4.公司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农民工管理员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农民工人员花名册》、《农民工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农民工人员撤场清算表》;
6.做好日常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
第九条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对农民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3.验证农民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4.规范农民工管理。对所有聘请的农民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在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应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农民工人员的变动情况。督促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30日前按项目部现场劳资员向公司农民工管理人员上报;
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30日前向公司农民工管理人员上报;
7.作好农民工及其派驻现场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每年两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
8.留存各类监督、检查记录。
9.委派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农民工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
(2)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公司管理农民工所属施工队伍的流向;
(3)做好培训项目部劳资员的工作;
(4)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
(5)指导、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
(6)每月30日前向公司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
(7)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8)汇总各项目部农民工的出勤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公司农民工管理员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部;
(10)协助解决项目部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11)按期检查、核实项目部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
(12)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尤其做好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
(13)核查《项目部农民工人员撤场清算表》;
(14)工程竣工后,负责该工程《农民工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以及《农民工人员撤场清算表》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劳资员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2.与农民工人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3.施工现场劳资员均须有分包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4.委派劳务队长、劳资员,主要工作内容有:
(1) 负责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制《农民工人员花名册》;
(2) 组织本队伍农民工参加进场培训工作,配合公司农民工管理员完成《提示书》的签订工作;
(3) 负责每天核对农民工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填制《农民工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报公司农民工管理员;
(4) 负责本企业劳动力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并随时更改《农民工人员花名册》,撤场人员填写《农民工人员撤场清算表》经总承包企业认可后方可离场;
(5) 配合劳务队长解决队伍内部的争议;
(6) 配合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
(7) 负责监控和审核农民工进场后分包企业填制的农民工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以及配合项目部做好进场后培训工作;
(8) 配合项目经理或农民工管理员,依据合同及每月结算农民工人员完成工程量(产值),收集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单,并据此计算出农民工工资总额,审核后上报公司农民工管理员;
第四章相关设备要求
第十一条为提高管理效率,总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视机、DVD机、电脑微机、数码摄像头、数码相机、玻璃橱窗式公告牌(尺寸为2米宽,1.5米高)。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内容的场地或场所,其面积不应小于30平米。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提供农民工基本的、适宜居住的生活场所,居住条件应符合《关于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要利用橱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要将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部,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等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力度,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