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某银行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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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银行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验印系统管理,防范验印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对预留银行印鉴实行数字化采集、识别和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电子验印系统具有用户管理、印鉴库管理、验印操作、统计查询、日志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用户管理

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设臵中心系统管理员、机构系统管理员、印鉴采集员和电子验印员等角色。营业机构各角色间不得相互兼任。所有角色均不得超越权限进行业务处理。

第五条中心系统管理员和机构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中心系统管理员由省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对全辖印鉴库的监控、确保电子验印系统服务器正常运行以及网络通讯畅通并定期做好印鉴数据库备份工作。

(二)机构系统管理员由营业机构运营主管或指定的三级主管担任,内设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营业网点的机构系统管理员负责电子验印员的增加、删除和权限设臵等工作,集中复审行

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印鉴采集员的增加、删除和权限设臵等工作。

第六条印鉴采集员和电子验印员职责。

(一)印鉴采集员负责新开户信息资料的录入与印鉴采集;负责账户信息变更修改或变更印鉴的采集处理;负责撤销账户的印鉴库销户;负责对印鉴采集后纸质印鉴卡的统一保管。

(二)电子验印员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识别工作。

第七条电子验印员的用户名应与ABIS柜员号一致,其他角色的用户名必须使用实名制。

第三章印鉴库管理

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库以省分行为单位集中设立,用于存储辖内各营业机构的全部预留印鉴和相关客户信息。

第九条电子印鉴的采集必须实行集中处理,原则上由开户集中复审行进行处理,严禁开户机构采集客户印鉴。

第十条为提高印鉴采集质量,集中采集行要落实专职人员办理印鉴采集。

第四章印鉴采集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新开立的账户,开户行除按照开户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外,还需开户单位提供完整、清晰的印鉴卡一式四份(附件1),由集中采集行、开户集中复审行、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分别留存。

第十二条开户行申请印鉴采集时,应填写一式两联《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验印系统建库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清单),经运营主管审核签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随同开户集中复审

资料一并送至集中复审行。

第十三条集中复审行收到开户行申报资料后,按照开户复审的要求,对开户资料及印鉴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中一份清单及印鉴卡交印鉴采集员签收。

第十四条印鉴采集员收到建库清单及印鉴卡后,应认真审核建库清单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与印鉴卡上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印鉴卡是否加盖“账户集中复审专用章”,印鉴是否完整清晰,无误后对印鉴卡进行摄入。

第十五条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或账户销户的,网点按照开户集中复审流程进行申报,开户集中复审行同意后由印鉴采集员按照第十四条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印鉴采集员收到相关建库资料后原则上应于当日完成印鉴库的新增、变更或删除操作,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完成。

第十七条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不得随意下载、导出和打印。

第五章纸质印鉴卡管理

第十八条已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柜员,不得再保管纸质印鉴卡,印鉴卡统一由该营业机构的运营主管入箱加锁保管。未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柜员,可继续保管使用纸质印鉴卡,纸质印鉴卡不得随意乱放,不使用时应入箱加锁保管。

第十九条对预留印鉴变更或已销户的印鉴卡,应由营业机构归入当日传票内。

第二十条集中复审行对纸质印鉴卡,按照一户一档的管理

要求入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中采集后的纸质印鉴卡,统一由印鉴采集员按照采集时间顺序连同申请表入箱加锁保管。

第六章验印管理

第二十二条验印方式

(一)系统自动核对

系统根据账号自动调用印鉴库中预留印鉴与凭证签章进行核对,核验通过的,由经办柜员进行账务处理。

(二)人工辅助核对

系统自动核验未通过的,电子验印员可通过电子验印系统采取折角比对等多种人工辅助方式进行核验,人工判定该印鉴是否有效。核验通过的则进行账务处理。

(三)其他方式核对

手工签字的印鉴卡也应纳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库管理,验印时应通过其他方式核对签名的真实性。核验通过的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若同一账户电子验印通过率较低,营业机构应积极查找原因,必要时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更换印鉴卡片,或提示其规范签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因电子验印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验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经运营主管批准后营业机构应及时启用

原手工折角验印方式,待系统运行恢复正常后,重新启用电子验印方式。

第二十五条各用户离柜(岗)应退出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十六条各行加强电子验印业务管理,定期对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ⅩⅩ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电子验印系统建库清单

2、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预留银行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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