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恕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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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恕制度
资料收集和整合:黄子真、邓斐 PPT制作:高超、沈雨绮、陈俊如 汇报人:唐晓敏、季其颖、谢怡童、侯苏洁、梁腕嘉、龚柯宇、黄子真 指导老师:叶高芬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P1.基础理论
P2.案件分析
P3.国内外比较
P4.总结
基础理论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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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制定部门
针对主体
作用 对宽恕制度的总的规定 起到纲领性的作用
《反垄断法》的第四十 六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 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工商部门 第十二条 有关垄断协议、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宽恕制度 的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行 政管理机关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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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案例三:2013年婴儿奶粉案

宽大处理细节
案情简介:
7 月初,发改委宣布对美赞臣、雅培和 惠氏等多家奶粉厂商展开反价格垄断调查。 8 月,发改委宣布了调查结果, 6 家奶 粉企业被处以总数为6 .6873亿元的罚款。 其中,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6% 的罚款,计1.629 亿 元;美赞臣营养品 ( 中国 ) 有限公司被处上 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2 .0376亿元; 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雅培贸易(上 海)有限公司、富仕兰食品贸易( 上海)有限 公司、恒天然商贸 ( 上海 ) 有限公司各处上 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
维护市场秩序最终达到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 针对价格卡特尔实施的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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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Part
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案例一:广东海砂案

案情简介:
宽大处理细节
2011年以来,广东省建设用海砂价格异 常上涨,短时间内价格接近翻倍,引起 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调查发现,省内多 家海砂开采资格企业结成价格联盟推高 海砂价格,海砂联盟内的企业高层对海 砂开采资源费进行沟通协商,推高了海 砂价格。根据《反垄断法》,省物价局 对海砂联盟中起牵头和组织作用的东莞 市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宝海沙石有 限公司,以及联盟内的主要获利者深圳 东海世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施了行政 处罚,罚款总额759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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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国内外相关法条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 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 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 酌情减 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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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案例二:2013年液晶面板案
案情简介:

宽大处理细节
2006 年 12 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多次收 到举报,反映从2001年起,韩国三星、LG, 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液晶面板企业, 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 垄断行为。 在发改委调查过程中,相关企业主动报 告了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的情况。经查 实, 2001 年至 2006 年,六家企业共召开 53 次“晶体会议”,主要内容是协商液晶 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 时,操纵市场价格。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开出3.53亿 元的罚单。
在本案中,友达最先主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自首”,对友达的处罚只是返还和没收非 法所得,免除了罚款。 而除了三星的罚款金额为其 违法所得的两倍之外,其他四家企业的罚款金额 均为其违法所得的50%,可以想见这四家企业也 进行了“自首”,只不过顺位落后于友达。

焦点挖掘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宽大制度中,并没有名额的 限制。除了第一位的全额免除以及第二位的不低 于50%减免,第三位及以后顺位均可适用不高于 50%的减免。与欧美日等地区的反垄断法相比较, 中国的宽大制度是最为灵活的。 在中国获得减免的前提之一是 “提供重要证 据”,这是 执法部门灵活裁量的根据。
广东省物价局对有关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总 计罚款 75.92 万元。其中,对主动提供部分重要 证据的广东宝海砂石有限公司,依据《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50%幅度减轻罚款; 对东莞江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东海世纪信息咨 询有限公司处上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 二
焦点挖掘
我国《反垄断法》针对卡特尔行为并未规定刑 事责任。我国目前对卡特尔的处罚仅限于民事处 罚和行政处罚,虽然民事处罚能适度补偿受害人, 但其主要目的不在惩罚,而行政罚款的威慑力远 远不够。因此应建议设立以行政罚款为主,辅之 以必要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机制。
宽大处理细节
执法机关根据企业违法情节和配合程度的不同, 对各企业分别做出了处罚,其中对帝佳水晶购物店, 鉴于其在检查中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 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对其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 议的行为免除处罚。

焦点挖掘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经营者”,是 指参与了该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但是对垄断协议的发 起者或组织者等,《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 者的处罚”,这意味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我国赋 予反垄断执法机关给予宽恕的自由裁量权。
Part 4
国外宽恕制度条件的比较
(一)欧盟宽恕政策的适用条件 1、欧盟也对第一个坦白的企业适用自动的宽恕政策,只要其符合4个条件即可: (1)不存在相关行业的调查; (2)坦白的组织立即终止其卡特尔行为; (3)该企业未恐吓其他组织参与卡特尔; (4)申请人同意在调查和指控中给予持续的合作。 2、欧盟对调查已开始,但证据尚未充足情况下的宽恕方案适用加以了规定。 3、欧盟明确规定宽恕制度不豁免申请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4、欧盟对于卡特尔仅能罚款,而不能处以监禁刑,即自首和坦白的企业能获得 的效用较之美国要低。 5、欧盟对于自首或坦白的企业提交书面证据要求较之美国要高,如提供卡特尔 成员会面的会议记录和议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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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案例五:今年汽车垄断案件

案件简介: 国家发改委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 月,日立、电装等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 产企业在日本进行会谈,协商价格。此外, 经调查,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 精工等4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 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 议,实施了涨价行为。 发改委表示,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 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 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 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 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我国的宽恕制度Baidu Nhomakorabea
宽恕制度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案卡特尔展开调查之 前或之后,违法当事人主动向主管机构报告,提供相应信息 或证据,持续、全面地配合调查以及符合法定其他条件时, 法律全部或部分豁免处罚的制度。
宽恕制度可以分为全部豁免和部分豁免。 全部豁免是指免除当事人本应受到的全部处罚; 部分豁免是减轻应对当事人处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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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Part 4
案件所反映的中国宽恕制度的不足
未指明可适用宽 恕制度的经营者 的范围。
执法机构自由 裁量权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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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垄断协议成员 报告的时间未作 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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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宽恕范围 的处罚机制不 尽完善
国内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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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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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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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案例四:海南三亚水晶店价格垄断案

案件简介: 2012年5-6月,由海石水晶购物店牵头, 组织帝佳、昌源两家水晶购物店多次召开 协调会,协商水晶价格、佣金标准、市场 份额以及操作细节等多项内容,并正式签 订《海南水晶行业自律公约》 等协议。 2012年6月底7月初,三家水晶店开始执 行自律公约,严重限制了水晶购物店之间 的价格竞争,特别是实施收入再分配机制, 导致市场被人为划分,遏制了水晶店的竞 争活力,属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 违法行为。 2013年8月,执法机关根据企业违法情节 和配合程度的不同,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美国于 1993 年 8 月颁布《公司宽恕政策》 ,并于次年创设“个人宽恕制度” ,两者共同构成 美国现行的宽恕制度体系。 在美国宽恕制度有效作用的带动下,欧盟、德国、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和地区逐步建 立并完善宽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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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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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宽恕制度不同法律的比较
宽大处理细节
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 一、对第一家免除处罚。 二、对第二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 轴承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 一、对第一家免除处罚。 二、对第二家提交涉及中国市场所有证据和销售数据 的精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 二
焦点挖掘
《反垄断法》第46条第二款引申出只要经营者主动向 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且提 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仍然可能获得处罚上的宽恕。 但是这样完全的违背了宽恕制度的初衷即节约调查成 本,而且也会使宽恕制度成为卡特尔参与者规避法律 责任的工具。
在该案中,能够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多美 滋婴幼儿食品、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富仕兰 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 公司均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 二
焦点挖掘
我国没有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而是由商务 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三个部门来承担反垄断的 重任,容易造成权限重叠, 执法权比较分散的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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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国外宽恕制度条件的比较
(一)澳大利亚宽恕政策的适用条件
适用主体
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 刑事制裁:
企业和个人
减轻监禁的处罚或减少罚金 经营者提供情报必须详细而且准确、全面。如果企业申请宽恕,合作的行为 必须是企业的集体行为,必须保障相关管理者或雇员的权益。 《2010竞争与消费者法》第一款规定:公司若订立含有卡特尔规定的合同、 约定或谅解行为,将构成犯罪; 该款第三条规定了具体的刑事处罚; 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处罚内容:对于公司,罚金或者民事赔偿金额上限不 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卡特尔行为所获利利益的3倍,或者在获利无法计算时 的前12个月营业额的10%。 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对个人的处罚:违法的卡特尔行为可以执行不超过10 年的有期徒刑或者22万美金的罚金,或者根据情况并处以上两种惩罚。
国内
相关 法条
国外
国家发改委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 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 者,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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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Part 3
Part 4
国外宽恕制度条件的比较
(二)欧共体宽恕政策的适用条件
欧共体关于宽恕政策的适用主要是罚款的减免。根据《关于在卡特尔案件中免征或者减征罚款的通告》,欧共 体将这种待遇分为免除罚款和减少罚款两种情形而分别规定了不同条件。 1.免除罚款的条件。 (1)申请者是第一个告发者; (2)该申请者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据能够足以使委员会对该卡特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或者可以发现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所列行为; (3)申请者自申请开始,能够给予真诚、全面、持续地配合; (4)除非委员会认为有利于调查的完整性,否则,申请者必须立即停止所参与的卡特尔行为; (5)申请者不存在销毁、伪造或隐瞒有关证据的情形,并且不得披露相关事实,除非向其他竞争机构披露。 2.减少罚款的条件。 (1)申请者必须提供关于违法卡特尔的具有“附加价值”的证据; (2)申请者自申请时起能够给予真诚、持续、全面地配合; (3)除非委员会认为有利于调查的完整性,否则,申请者必须立即停止所参与的卡特尔行为。符合以上条件的,根 据提供具有重大附加价值证据的先后顺序,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待遇:第一个提供者减免30%-50%,第二个提供 者减免20%-30%,随后的提供者减免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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