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5年3月课程考试试题法理学A卷(开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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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5年3月课程考试试题

法理学A卷(开卷)

注:答案请写在答题纸上。

一、判断题(正确的填“√”;错误的填“×”。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 共10分)

1. 事件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2. 法的适用的要求是准确、合法、及时。(×)

3. 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

4.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5. 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二、名词解释(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6. 法律关系

7. 部门法

8. 利益

9. 法律体系

10. 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简答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1. 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12. 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13. 法律继承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14. 法律实践中采用过的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有哪些?

1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有哪些?

四、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6.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7. 试论法的作用。

答案:一、判断题

1-5××√√√

二、名词解释

6.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7.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8. 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

9. 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并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10.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三、简答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1.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案: 一、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唯物辩证法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5年3月课程考试试题

二、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

(一)社会调查的方法。

(二)历史调查的方法。

(三)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

(四)词义分析的方法。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12. 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它的三个功能来实现的,即惩罚、救济、预防。

(1)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2)救济功能,就是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或补偿受侵犯的权利。

(3)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13. 法律继承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具体言之,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法律技术、概念。

(二)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三)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四)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14. 法律实践中采用过的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有哪些?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四种原则。

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1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有哪些?

答案: (一)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二)徒法不足以自行(三)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四)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五)制定法传统

四、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6.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主要是判例是否为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不承认法院有创制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是法的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最重要的渊源。

2、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在民法法系国家中,法官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是考虑有关制定法如何规定。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件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找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根据。

3、在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在传统上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但在英美等国法学著作中,往往使用公私法的分类法。

5、在法律概念、术语上也有不少差别。这一法系所使用的一些重要概念、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

6、在哲学倾向上存在差别。民法法系较倾向理性主义,普通法法系较倾向经验主义。

17. 试论法的作用。

答案:

(1)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2)法的作用可从不同角度出发来划分,其中最重要的是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所谓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本质和目的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具有的作用,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这两方面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我们在讲法的作用时往往也将这两方面作用结合起来,但在理论上和逻辑上,这两方面的作用不是并列的,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1、指引作用,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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