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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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罗卫

时间:2012年4月24日地点:北京

开场白:审核正处于变革中,再融资下一步面临的改革还在酝酿中。强调下一步将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分红问题。

一、审核依据

1、法律:《证券法》《公司法》

2、行政规章: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3、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重点关注新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11条,第5章相关规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及第63条的决定

二、《证券法》对发行条件的原则规定

1、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截至目前证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均是立足于《证券法》的第十三条,因此在贯彻以信息披露为理念的情况下,如果证券法未修改,则上述条件仍是证监会立足的根本点。

三、上市公司融资产品介绍

(一)种类

1、股权产品(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

2、债权产品(公司债券)

3、及债权结合的股权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换债券)

4、及股权结合的债权产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总结: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公司债券

(二)不同品种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规定

➢配股和公司债以及全部向已确定的投资者发行(锁定36个月)的非公开: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无限制,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

➢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非公开发行:归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募集资金不的30%

➢公开增发和可转债:除特殊行业外,基本上应用于项目投资,不能补充流动资金;

四、配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一)特点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大股东举手制度)

3、采取代销方式发行

4、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发行失败制度)

5、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不稀释大股东股权比例;对发行价格没有约束;三年盈利即可,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要求。

(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注意三点:(1)必须现金认购,不能用资产认购;(2)董事会、股东会议案时可以不确定具体的配股数量,但在上发审会前必须在确定配股比例的基础上,明确配股绝对数量,以备后续发行批文中明确具体数量;(3)配股价格在法规上没有约束,将定价决定权交给发行人。)

(二)及非公开发行当中战略认购方式的比较

1、非公中战略认购分为两种:一种是大股东被动接受询价出的结果,同时锁三年;一种是大股东一家认购,价格在董事会前确定。

2、在配股中,大股东参及认购:

➢认购价格:价格无管制,公司和券商根据市场价格协定。目前6折左右较多。

➢锁定期:配股无锁定期,但通过非公均有锁定期。

五、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1、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稀释老股东股份比例(反稀释条款);市价发行。

3、及可转债的区别

注意点:

➢对于合资企业的增发,要重点关注公司章程对特定股东(特别是外资股东)股权比例稀释的特殊规定,有无反稀释条款。需要在发行阶段特别注意在法律程序上的合法合规。例:华菱钢铁

➢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持有较大金额的财务性投资作为增发的一个条件,其他品种没有这条限制;但所有募集资金均不可用于财务性投资。

六、非公开发行股票(采用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发行对象:

不超过10个

2、锁定期: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锁定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锁定36个月

3、拟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需要事先取得商务部的原则同意函(银行、保险行业的要求:银监会、保监会的原则同意函)

4、价格:

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指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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