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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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
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 据的条件: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 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 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5.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五日内作出 答复。
第20条-第22条规定了具体收集证据的程序 和注意事项。
二、证据保全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 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 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 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证据保全是一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 别措施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 措施。
适用情形: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 2、证据以后将难以取得 具备的条件: 1、要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本案的证明对
象具有关联性 2、要保全的证据必须有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保全程序的启动
1、诉讼参加人的申请,诉讼参加人在发现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需要保全的证 据和申请的理由
证据法学讲义
第二十一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一节 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概念
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15-31条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指下
列情形:
(ຫໍສະໝຸດ Baidu)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 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4.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到场。
《规定》第24-第31条规定了鉴定、勘验、 摘录等的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
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而主动依职权保全 证据
证据保全的诉讼阶段
诉讼开始前一般不能进行。有特殊情况,
可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
《规定》第23条-第24条 证据保全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七日。
2.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 应的担保。
3.保全的方法。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 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申请的程序:
1.应当递交书面申请。
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 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 明的事实。
2.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
4.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 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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