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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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
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5]42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5
【实施日期】2015.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2015年4月29日第28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沧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王大虎市长: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工作。

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督促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督促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分析、布置、督促全市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年度考核中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并向上一级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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