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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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原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修订为一个标准;

修改了部分标准限值及相应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测量位置、测量修正及数据处理的方法,增加了测量条件及背景值测量方法;

增加了关于标准实施的内容;

增加了验收性监测及日常监督监测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单位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规划;建设项目(新、扩、改建)的项目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日常监督监测及各类委托监测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947声学名词术语

GB/T 15173声校准器

GB/T 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噪声

指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表示,单位为dB。

3.3

等效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表示,单位为dB。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棗时刻的瞬时A声级;

棗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上式可表示为:

式中:棗第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

采样总数。

3.4

法定边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受被测量声源影响的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或其他需要安静的建筑物。

3.6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表示,单位为dB。

3.7

独立噪声事件

指具有明显时间历程的较大噪声,如锅炉排气噪声、工程爆破声、铁路列车通过噪声等。

3.8

稳态噪声Steady state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的噪声。

3.9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state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的噪声。

3.10

背景噪声Background noise

测点位置处,被测声源以外的其他声音。

4. 噪声排放限值

4.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4.1.1 0类区域:指位于城市或乡村的康复疗养区、高级宾馆区、高级住宅区(别墅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区(指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1.2 1类区域: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地区。也包括自然或人文遗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实验区、非野生动物类

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墓地陵园等具有特殊社会福利价值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4.1.3 2类区域: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商业物流、集市贸易为主,或者工业、商业、居住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1.4 3类区域:指城市或乡村中的工业、仓储集中区等,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1.5 4类区域:指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等,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2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

4.2.1根据工业企业法定边界所处环境的区域类别,其噪声排放限值应不超过表1的规定。

表1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单位为dB

c一般情况下,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当地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时段执行。

4.2.2当噪声敏感建筑物受工业企业噪声影响需要在受影响的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

表2室内噪声标准值单位为dB

4.2.3本标准所列限值是指允许工业企业排放的最高限值。

4.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符合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和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对Ⅱ型仪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值相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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