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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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菏政发[2012]36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菏政发〔20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火灾日常预防

(一)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九小场所”等为重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重大活动、

重要节假日为重点,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消防安全。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每年挂牌督办、整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区政府接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整改。要探索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要加快建设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并尽快规范运行。

(二)加强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安监、城乡建设、人防、公安等部门对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采用先进适用消防技术,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城乡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推进农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辖区为“大网格”,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依托综治办等部门设立消防办公室,明确至少1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以社区和村庄为“中网格”,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社区、村“两委”确定1至2名委员为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以单位、场所、村(居)民楼院为“小网格”,建立由

楼院长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度、村(居)民委员会按月、居民楼院(小区)按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各级要加大基层消防经费投入,对正常的办公、消防车辆装备购置和维护等所需经费给予保障。年底前,各县区要有70%的乡镇、街道实施网格化管理,有40%的街道、乡镇网格化管理达标;到2013年底,所有乡镇、街道实施“网格化”管理,有70%的街道、乡镇网格化管理达标;到2014年底,所有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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