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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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加油加气站收购合同

(收购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

甲方(买方):某某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某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5年9月10日

加油加气站收购合同

甲方:中海油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宿: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人:吴某某

乙方:东营某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乙方同意出卖其所拥有的菏泽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甲方同意购买该加油加气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一致,现签订如下各条,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油加气站的位置和概况

1、位置:位于菏泽市政府驻地,土地四至:南临唐庄路,

东临液化气站,西邻料场,北临327国道处。

第二条加油加气站的财产包括

1、土地9999平方米;

2、储气罐:4个3立方米;

3、罩棚:结构钢结构,面积1200平方;

4、营业及附属建筑:310平方;

5、加油机4台;加气机:4台

本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乙方将上述财产交付甲方。

第三条加油加气站占用土地

1、乙方为甲方办理收购加油加气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该土地位于菏泽市政府驻地,四至为:南临唐庄路,东临液化气站,西邻料场,北临327国道处,土地征地面积约为15亩,折合约为9999平方米,其中土地使用权确

权面积约为15亩,折合约为9999平方米(其中确权面积之外的土地由乙方按照当地规定出具合法的手续)。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转让,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期限约为40年。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解除该宗土地的其他合同。因该宗土地原有合同发生的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保证,本合同签订后 180 日内办理完毕土地出让手续,并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甲方。

第四条需要乙方办理的证照、批复、许可证等文件1、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 210 日内为甲方办理完毕本条第2款所列证照、批复、许可证等文件,乙方已经取得的上述文件,乙方应当将名称变更为甲方的名称。

2、需要乙方办理的证照、批复、许可证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计委立项批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燃气证、充装许可证);(6)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7)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核意见书;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

(9)公路开口和公路占地许可(公路开口协议,第一年费用由乙方承担,开口宽度以所附图纸为准);

(10)防雷防静电合格证;

(11)首次加油机检定证书;

(12)竣工图纸;

(13)营业执照;

(14)税务登记证;

(15)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16)安全评价报告;

(1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因办理上述文件所需缴纳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办理上述文件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不能取得上述文件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确认,并就扣减的相应费用达成一致后,甲方免除由乙方办理该文件的义务。双方达不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价款的30%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300万元(大写:叁仟贰佰万元)。合同总价款包括土地和面积所有资产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应缴纳的交易税、印花税、契税,其中契税单据应为原件)。乙方保证除上述总价款外不向甲方要求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的评估价格,将作为被评估项目未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契税缴纳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合同总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合同总价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第二次支付45%,第三次支付5%。支付时间和条件如下:

1、第一次付款。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按约定期限将合同第二条所列财产、合同第三条所列《国有土地使用证》、合

同第四条所列证照、批复、许可证等文件中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燃气灶、充装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等证照交付甲方后6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乙方同意甲方将该款项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第二次付款。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按约定期限完成第四条约定事务并将合同第四条所列证照、批复、许可证等文件中的房屋产权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公路开口和公路用地占用许可、防雷防静电合格证、用水、用电协议、油罐检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等证照交付甲方,由乙方购置或完善的加油站设备、同事乙方为甲方出具一张与合同总价款数额一致的合法税务发票并将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甲方名义缴纳的各项契税、费用的有效票据交付甲方之日起3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

3、第三次付款。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45日内,甲方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乙方。第七条乙方的保证责任和期限

1、自甲方向乙方第一次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对其交付的财产权利的完整性和证照、批复、许可证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乙方保证加油加气站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交付给甲方的财产不存在权利瑕疵,不被任何第三人提出追索,对外没有抵押。本合同签订前,与加油加气站有关的各种债券、债务以及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保证责任期限内,乙方交付交付的财产出现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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