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业价格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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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业价格联盟
李新月
价格联盟成员企业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是损害了结盟者所在行业和企业自身的利益。

“行业自律价”是各种价格联盟的统称,之所以称之为“行业自律价”,是因为它一般都是企业在自愿或不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而以“自律”为名义达成的价格串谋。

它通过形成市场垄断,造成经济上的不平等竞争,也因此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价格联盟为什么“短命”?
价格联盟的成活率很低,但它们的失败不是由于反垄断法的干预,而是由于联盟内部的自然瓦解。

那么,造成价格联盟不稳固的原因是什么呢?
由于我国目前的价格联盟现象一般出现在寡头垄断性市场结构里,因而我们可以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结合我国产业结构的时常会作出给它带来最大可能利润的决策,这时,各厂商能赚到的利润将高于完全竞争情况下的利润,但却低于它们之间串通时的利润。

这一方面是因为串通是非法的,要付出被处罚的代价,另一方面更是因为竞争一方能通过选择较低价格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即便加入了价格联盟,在有利润的情况下,一些厂商还会以低于自律价格,偷偷降价以占有市场的份额。

因此,即使在双寡头的市场里,价格串谋也缺乏稳固的基础。

以轿车的“行业自律价”为例,由于WTO的临近提高了潜在购车者对轿车降价的心理预期,即使目前政府采购重又抬头,看来它的分崩离析肯定会比同盟者们担心的日子来得更快。

另外,就行业自律价格本身来说,它的成功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一个稳定的价格联盟组织必须要在其成员对价格或产量达成协定并恪守协定的基础上形成。

我国目前的价格联盟不管是正式的行业协会的,还是临时和非正式的,都缺乏完整的组织体系,无法核定行业的平均成本和成员企业的真实成本信息,而且其内部缺乏严厉有效的制裁手段。

第二,价格联盟内的成员企业有垄断势力的潜在可能。

很明显,我国目前的轿车、彩电、旅游等行业的价格联盟面临的无疑是一条价格弹性很大的需求曲线,很可能行业自律价带来的潜在利益要小于维持价格联盟组织成本。

没有行政力量的支持,这样的行业自律价是得不偿失的。

为什么企业受损还要“联盟”?
国内大量的事实表明,价格联盟大都极易瓦解,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企业热衷于拉帮结盟,不惜自毁行业呢?
首先是联盟在短期内可能使其成员获利。

我国的企业虽然串谋的结果并不长久,但由于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和罚金,即使是短期的获利,对价格联盟成员来说也是有诱惑力的。

其次是法律的不完善和缺乏威慑力。

我国没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里也没有针对价格垄断的具体条款。

目前惟一的法律根据是《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

尽管行业自律价能给价格联盟成员企业带来短时期的获利,但从全局和长远看,它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也是极大的。

随着中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社会各届应及时整治这一现象,使中国企业能适应入世后的挑战。

让法律规范“联盟”
行业自律价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价格联盟内成员企业自身的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社会各部门应多管齐下,联合治理。

目前我国不必急于出台单独的反垄断法典,而是应该立即修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所有包括行政性垄断的垄断行为列入非法的范围。

这样做,既可以防止非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扩大,又可以巧妙排除某些非经济的干扰因素,从而降低立法的难度和成本。

不过,即使采取这种形式,也还必须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应条款,扩大司法机构的监督权限;同时,鉴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权威性不足,可考虑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机构的基础上,组建由全国人大直接授权的更加独立权威的反垄断行政机构,如“国家公正交易局”,作为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未来的《反垄断法》的行政执行机构。

至于现有的国家价格行政部门,可以考虑将它的价格执法职能分别移交给完全政企分开后的各产业管理机构以及以上所建议的反垄断机构。

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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