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否认定为自首情节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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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否认定为自首情节研究-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本案被告人王强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在抓捕时也无拘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否当认定为自首,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王强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警察的抓捕,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其理由如下:,被告人王强案发后被被害人的外婆施某发现,并没有表现出要逃跑的意思表示,在明知被害人的外婆施某报警后依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而且被告人王强在被抓捕时没有反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从侦查到审判,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此王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待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从侦查到审判,一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强的行为不成立为自首。其理由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被告人作案后正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的家人当场抓获,且被多人控制,完全丧失了逃跑的可能,因此,即使明知他人报警而被迫滞留在现场,在被抓捕时没有拘捕,事后供认犯罪事实,其行为只能作为认罪态度较好而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是自动投案的行为,更谈不上成立自首。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自首制度的设立为犯罪的人提供了一个弃暗投明的机会,促使他们选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罚的道路,进而减少司法机关的负担和诉讼成本,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时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首作为一个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
要认定自首,就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当晚事实的犯罪事实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而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告人王强的行为是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这一规定。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现场待捕是否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就要根据案件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现场待捕的自动性。现场待捕的自动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逃离作案现场的机会,即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自动放弃逃离现场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做出逃离作案现场的行为,使得自己处于案发现场等待司法机关抓捕的状态。只有具备了现场待捕的自动性,现场待捕行为才能最终被认定为主动投案,在认定现场待捕的自动性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后,主观上认为是可以逃离作案现场的。这种认为应当具备一定的现实可能性,而且是以具备逃离作案现场的主客观条件为根据的,比如作案现场附近人员较少,作案环境隐蔽,夜晚作案无人知晓,作案后自己有便于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当时有条件逃离作案现场,即使
在他人看来不可能逃离作案现场,也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现场待捕自动性的成立。第二,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出于本人意志而放弃逃离现场,这是现场待捕成立主动投案的关键。也就是说:无论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基于怎样的考虑,只要是在自认为可以逃离现场和留在现场待捕这两条路之间选择时,主动自愿放弃逃离现场而选择了现场待捕,并在这种意志的支配下,未逃离作案现场,等待司法机关将其现场抓获。第三,犯罪嫌疑人现场待捕要认定为主动投案,应排除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无奈下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选择了在现场等待司法机关的抓捕,而且这种选择也是出于其本人的意志,但是这种选择是迫于客观环境压力下强加的意志,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现场待捕具有主动性。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待捕是在逃离现场的客观环境不能形成的条件下,走投无路而做出的选择,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已丧失逃离的时间和条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已被群众扭送,而不能逃逸、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自己也受重伤等情形。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强实施犯罪后,留在现场逮捕并不能成立主动投案。首先,王强作案后是在准备离开案发现场的,恰巧被被害人的外婆施某发现,王强受到施某询问时,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以借厕所为由希望搪塞过去。根据此时的案发环境来看,被告人王强具备逃离现场的客观环境条件,王强也实施了采用诓骗的手段试图和平逃离案发现场的行为,主观上已经丧失了现场逮捕的自动性。其次当被害人的外婆施某发现异样,抓住王强,喊来了邻居张某、朱某等人将被告人王强控制在一个小房间内,并报警时。被告人王强的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无法逃离现场,也完全不具备逃离作案现场的主客观条件。最后,当王强被众人控制在小房间内时,虽然王强明知事
主已经报警,而等在案发现场逮捕,主观上表现出了现场待捕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表现完全是迫于客观环境压力下强加的意志。因为此时被告人王强已丧失逃离的时间和条件,其留在现场待捕完全是一种迫于无奈的选择,并不具备现场待捕的自动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人王强实施犯罪后,留在现场待捕不成立主动投案,因此在本案中不能认定被告人王强的行为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