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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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为提高其单位员工(性别男;身份证/护照号码;以下简称乙方)工作技能或业务水平,以作为其单位人力资源储备与培养的战略投资之需要,(即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拟出资派遣乙方至(即培训单位)接受培训学习,掌握专门技术或提升其个人专业业务水平,乙方同意接受该培训。

为此,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甲方劳动规章等规定与其劳动合同制员工于 2010 年4月 16日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培训服务期合同》。

第一条:外部培训

1.1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之要求,适时安排乙方出境(或不出境),到、(“受训地”及其培训单位)接受专门技术培训,受训时间为年月日到年月日,为期天(“培训期”)。

1.2甲方委托在受训地的培训单位全权负责乙方的培训活动、提供培训服务。

1.3如实际培训期长于或短于预定培训期,所发生的费用及保证服务期应以实际培训期为准。

第二条:培训经费

2.1甲方负责和承担乙方接受其安排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此部分费用以甲方实际承担金额为准。费用包括:

(1)到受训地及受训完毕往返的交通费用(机票费或火车票等交通费用,具体按照甲方的指定要求执行)及乙方为接受培训而出境及在境外受训时的人身保险费;

(2)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教材费等;

(3)在受训地由培训单位提供的一般住宿费用;

(4)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条:培训期间双方权利及义务

3.1甲方负责下列事项:

(1)协助办理报名手续;

(2)提供承担乙方根据甲方指定标准在受训地的住宿、交通等有关费用。

如为海外培训,则协助乙方下列事项:

(3)办理或协助办理乙方的介绍信、出入境证件等证明文件;

(4)协助安排乙方到受训地的入境签证等必需文件;

3.2乙方应勤奋认真学习、达到甲方及培训单位依个人进展要求的程度,并通过与培训有关的所有成绩评定或考核。

3.3乙方应遵守中国有关部门颁布的、适用于出境(国)人员的法律、法规以及培训地的法律、法规。第四条:培训期和服务期

4.1乙方培训期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4.2乙方服务期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五条:保证

5.1乙方保证按第4.1条约定的培训期完成培训活动,并保证受训完毕后,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返回至甲方营业地,并按照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继续为甲方服务,履行第4.2条约定的服务期。乙方应当学以致用,把获取的技术、知识充分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协助甲方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5.2为保证乙方在受训期满后顺利回到甲方营业地继续为甲方服务,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出境(国)前必需向甲方提供壹个、甲方认可的有相当地位之人作为其担保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姓名:,其身份证号码:,地址:市、

第六条:违约行为

6.1乙方在受训地不得有下列违约行为:

(1)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做出有损甲方和培训单位声誉的举措;

(2)进行高度危险性运动或活动;

(3)擅自离开培训单位所在地;

(4)故意致使自己不能或无法继续接受培训的任何行为;

(5)未经培训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有偿工作;

(6)抵触培训单位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7)触犯法律,可能被判监禁和遣送回国;

(8)违反受训地有关劳动或其他条例,致使居留证等被撤消;

(9)参与或牵涉政治敏感性活动;

6.2乙方在受训期间如有本条6.1中所述的违约行为或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事先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离开工作岗位;

(2)学习态度不积极认真、表现散漫,经培训单位负责人发出书面警告,仍无改善;

(3)无理不服从培训指示,或完全达不到培训要求。

如情节严重的,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免除乙方应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第4.1条中约定的培训期内,因乙方过错导致其不能完成培训课程的,如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私自提前回国或回甲方单位的,或严重违反培训单位的纪律条规或严重违反刑事法律或其它法律、法规而被遣送回国。或因乙方因为其个人原因(或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严重失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而被甲方解雇导致其不能完成培训课程,乙方必须赔偿甲方为安排其培训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7.2在第4.2条中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因为其个人原因(或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严重失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而被甲方解雇,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赔偿费,具体如下:

赔偿费=本合约第二条所指之实际培训经费×未完成期限/服务期限(以“日”计算其期限,含节假日);

7.3所有赔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自提交辞职申请之日起超过三十日者,必须在三十日内付清;

⑵自提交辞职申请之日起少于或者等于三十日者,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向乙

方索取应付款项每月2%的银行利息。

第八条:其他

8.1如果培训服务合同上的服务期限超过了劳动合同上的服务期限,除非甲方书面声明放弃要求已

方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劳动合同上的服务期限将视同自动延期,延期时间等同于培训服务合同上的未履行的服务期限,双方应就劳动续约。

8.2乙方在培训期间,应认真学习,通过培训单位组织的有关培训课程的所有考试课目之评定与考核;如颁发证书的,则须获取相应的证书;乙方若没有完成规定培训课程的培训学习,或其培训结束没能通过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课程的测评、考试,乙方则需承担该培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8.3若合同有效期内多次接受外派培训学习的,若在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用的赔偿应以已经发生的所有培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为准。

8.4劳动合同期满后,甲方放弃要求乙方继续为其服务的,甲方则不得要求乙方赔偿其出资派遣乙方进修、接受培训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变更及终止

9.1如果原培训单位发生变化,或受训地法令、政策变更,甲方或培训单位将保留将

乙方移交另一培训单位或送往其他受训地接受同类培训的权利。甲方视具体情况,甲方可酌情延长培训期。

9.2甲方保留随时缩短或结束乙方培训的权利,并安排乙方返回至甲方营业地,无需向乙方说明任

何理由。

9.3本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终止,但不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终止前产生的违约责任。

9.4本合同明确规定在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权益、责任、义务,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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