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本网] 2008-09-26 字体显示:大中小

闽政文〔2008〕29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渔港综合服务功能,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现就加快我省标准渔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重大意义渔港是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平安渔业、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渔港建设相对滞后,沿海渔船就近进港避风率虽然从“九五”期末的30%提高到“十五”期末的50%,但与渔业生产的需要和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差距。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强台风等自然灾害中,现有渔港港池及掩护水域偏小、建设标准偏低、配套功能设施不全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更加凸显。渔港已成为我省十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因此,加快标准渔港建设,增强渔港综合功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改善民生、凝聚民心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有利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洋经济强省建设,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渔港经济区为目标,通过加大标准渔港建设投入、创新渔港管理机制、延伸渔港产业链,改善港区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渔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

(二)标准渔港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防灾、统筹开发原则。标准渔港建设要强化渔港的防台风、防灾减灾功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扶持可满足防灾减灾需要的大、中型标准渔港建设。要积极开发渔货集散、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旅游休闲等功能,统筹渔港建设与小城镇建设,实行港镇一体化的综合开发,促进渔区经济繁

荣。

2.坚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原则。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沿海各地渔港资源条件、渔业经济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并与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合理利用港湾资源,科学规划,完善布局,使渔港功能既符合渔业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能够满足当地渔区经济发展需要。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要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重点,鼓励多元化投资的渔港投资建设机制。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水产品加工、水产品交易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

(三)标准渔港建设的目标

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和综合服务能力为核心,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防波浪标准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水平,三级及以上渔港建立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到2012年,新建、改扩建中心渔港、一级、二级、三级渔港共110个,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骨干,二级渔港为基础,三级渔港和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力争实现全省85%以上海洋渔船就近靠港安全避风,60%的海水产品就近卸港,为我省实施海洋防灾减灾“百千万工程”,全面构建平安渔业奠定坚实基础。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标准渔港建设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划

根据近年台风等海洋灾害发生的趋势,把握国家加大扶持渔港建设的机遇,突出渔港的防台风减灾功能,进一步提高渔港建设的标准,优化渔港布局,科学编制标准渔港建设布局规划。一类渔港(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布局规划由省、设区市两级编制,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二、三类渔港布局规划由市、县(市、区)两级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并公布实施。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建设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标准渔港布局规划要根据《福建省渔港与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渔船数量及分布、鱼货卸港量、作业区域、风暴潮灾害、避风能力和避风习惯、防灾减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要素,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区域统筹、功能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渔港建设

总体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审批程序报批。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渔港建设是一项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标准渔港建设步伐。“十一五”期间,省、市、县(市、区)财政要重点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渔港建设的投入。

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一类渔港(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建设,省财政按中央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欠发达县和海岛性渔港省级配套可酌情提高到1∶1.2,发达县市区省级配套可酌情调到1∶0.8);省定每年2000万元的渔港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二、三类渔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按比例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共同承担。其中,二类渔港(二级渔港)省级补助标准为260万元(欠发达县省级补助标准可酌情提高到不超过360万元),三类渔港(三级及以下渔港、避风岙口)建设,以市、县投资为主,省级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标准为80万元(欠发达县省级补助标准可酌情提高到不超过120万元)。

各地要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将渔港建设的专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渔港的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渔港所在地政府可视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三)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对已列入建设规划的渔港要做好分年度建设计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各项工作。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切实做好渔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计科学、投资概算合理、资金落实到位、工程质量达标。三级及以上渔港建设项目按现行基建程序审批,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要严格执行渔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省、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严格按要求返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渔港与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和管理渔港及其设施。经批准认定的标准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

予相应补偿。各地要统筹协调标准渔港建设与围填海等海洋开发工程的关系,在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强化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同时,努力保护传统避风港湾和岙口。

各级政府要明确渔港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要实施渔港经营许可制度,做好渔港建设后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标准渔港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沿海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6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七月)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 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基层卫生队伍活力,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编制管理 根据闽政〔2009〕1号文和闽委编办〔2007〕233号文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原则,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改进编制管理方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服务人口数、实际工作量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照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等,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保证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所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准。 (三)组织竞聘上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组建聘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为单位负责人员、内设管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具体人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研究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 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9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 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要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手段。为推动我省创意产业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近中期以加快发展创意设计为核心,培育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实施创意产业发展工程(重点企业扶持壮大工程、储备项目滚动工程、人才培育工程),力争创意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重点发展下列领域: ──创意设计。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新材料应用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数字服务创意。重点发展动画动漫及网络游戏、软件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化内容制作、传播能力设计、数字移动多媒体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信息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文化创意。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创意、广播影视制作、广告企划服务、传统文化民俗艺术传承与提升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旅游局、文化厅、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重点发展时尚设计、形象设计、管理及咨询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厅等部门负责)。 二、重点培育一批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0 【实施日期】2014.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4〕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0日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关于“建设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部署,结合各地网上办事平台建设现状及应用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整合共享、共同提升”的原则,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整合升级,省、市、县(区)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实现全部进驻,公共服务事项实现70%以上进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两类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30%,同步实施网上办事服务效能监察。 2015年底前,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部进驻,两类事项网上办理率均超过60%,普遍实现信息共享和网上办理。 2016年底前,普遍推行全流程网上办事及协同办理,并初步具备主动发现办事信息需求、主动推送服务等智慧电子政务应用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订省网上办事大厅标准规范 参照省内外网上审批系统软件应用规范,研究编制网上办事流程、业务信息共享、协同办事对接、效能监察信息采集、纸质材料电子化、应用界面及栏目设置等标准,规范省网上办事大厅与各地网上办事系统的对接与共享。 (二)梳理上网办理事项目录和内容 制订统一的事项梳理模板和方法,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分级汇总审核后形成全省网上办事大厅上网事项总目录,为事项查询、服务导航、业务协同、效能监察提供数据和依据。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2009-01-15 11:39) 访问次数为:356次【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现予以颁布,希遵照执行。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及渔港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1

第五条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 4、船舶违章搭客的; 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 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 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 2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标准DB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xxxx-201X 福建省钢筋套筒 灌浆连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t sleeve splicing of rebars of Fujian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t sleeve splicing of rebarsof Fujian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201X 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X年XX月XX日 2017年福州

前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6年第三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办科[2016]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7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材料; 4 接头性能和型式检验;5设计规定;6制作与施工;7 检验与验收。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邮编:361004)以供日后修订时参考。 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7 【实施日期】201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6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6 【实施日期】2007.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闽政办[2007]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加快应急管理人才培养,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第一批专家组成员26名,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4大类。现将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成员(每一类别专家按姓氏笔划排序,括号内为其主要研究领域): 一、自然灾害类(10名) 丁学仁省地震局科技委主任、研究员(地震预测预报、工程地震)

刘爱鸣省气象台副台长、正研级高工(天气预报) 陈以确省水利厅总工程师、高工(江海堤防、水库大坝) 张闽生省水利建设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水利、围海工程) 林庆源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站长、教授级高工(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 周秋麟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研究员(海洋生态、海洋管理) 黄建福建农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院长、教授(植物保护、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黄金水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所长、教授级高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 黄毓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副处长、高工(环境地质) 潘沧桑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植物线虫及其生物防治) 二、事故灾难类(9名) 王玉宝福建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教授级高工(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 边归国省环保局总工程师办公室调研员、高工(反化学和生物恐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 杨圣云厦门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海洋生态、海洋管理、海洋渔业资源) 沈斐敏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院长、教授(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系统工程)陈榕光福建永安化工厂副厂长、高工(民用爆破器材技术安全) 郑忠惠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高工(采矿安全技术管理) 游仁敏省电力有限公司安监部主任、高工(电力系统安全生产) 董声雄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化学工艺、功能高分子材料、膜科学技术)魏木水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辐射防护剂量与安全、放射诊疗技术准入)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是指船长未满l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千瓦(60马力)的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生产服务船,但排、筏除外。 本省小型渔业船舶修造、检验、登记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小型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县(市、区)尚未设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检验和登记工作由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办事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实行便民措施,一次性申请(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证、一次性收费。 第五条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福建省内陆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第二章渔业船舶修造 第六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修造场(所); (二)配备基本的加工设备和检测工具;

(三)拥有经考核合格、掌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性能和建造工艺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指导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确认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由未经确认公布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修造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检验和登记申请。 第九条制造小型海洋渔业捕捞船舶应当凭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条钢质小型渔业船舶和玻璃钢质小型渔业船舶的修造场(所)的认可按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渔业船舶检验 第十一条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实行登船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下列小型渔业船舶实行登船检验方式: (一)有固定甲板室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以及在换证期限内中间的一次年度检验; (二)没有固定甲板室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 (三)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改变主尺度、总吨位、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后的当年年度检验; (四)海洋养殖船的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 (五)内陆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 第十三条实行登船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实船确认船舶的类型、主尺度、主机轴系型式及功率等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安全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十四条下列小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实行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方式: (一)有固定甲板室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除换证期限内中间一次年度检验外的年度检验; (二)没有固定甲板室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年度检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2年第1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闽政〔2011〕105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的我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74项),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74项) 一、新增项目(共52项) 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Ⅰ 民间文学洛阳桥传说 泉州市洛江区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2姑嫂塔传说石狮市 3江梅妃传说莆田市荔城区4妈祖传说莆田市 5福州诗钟福州市鼓楼区6福建土楼楹联(永定)永定县 7 Ⅱ 传统音乐莆仙十音八乐(涵江、仙游) 莆田市涵江区 仙游县 8将乐食闹音乐将乐县

9Ⅲ 传统舞蹈灯舞(五夫龙鱼戏)武夷山市 10竹马(福鼎前岐马灯)福鼎市 11 Ⅳ 传统戏剧 平讲戏(福安)福安市 12Ⅴ曲艺闽北南词(将乐)将乐县 13 Ⅵ 传统体育、 游艺与杂技六合门福建华夏武术发展中心 14南少林武术(莆田)莆田市城厢区 15张三丰原式太极拳心武自然门武术研究院16漳州太祖拳青龙阵漳州市 17俞家棍泉州市洛江区 18 Ⅶ 传统美术彩扎(诏安彩扎技艺)诏安县 19木雕(潘山庙宇木雕)晋江市 20根雕(福安、蕉城) 福安市 宁德市蕉城区21灯彩(长汀童坊镇彭坊刻纸龙灯)长汀县 22泥塑(莆田神佛泥塑)莆田市荔城区23翔安农民画厦门市翔安区 24 Ⅷ 传统技艺漆线雕(泉州)泉州市 25剪瓷雕工艺(诏安)诏安县 26珠光青瓷烧制技艺(同安汀溪)厦门市同安区27竹藤编技艺(安溪)安溪县 28湛卢宝剑铸造技艺松溪县 29木活字印刷术(宁化、光泽) 宁化县 光泽县 30漳州水仙花雕刻技艺龙海市 31铜雕技艺(莆田)莆田市秀屿区32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仙游)仙游县 33“金镶玉”、“玉镶金”传统技艺莆田市涵江区34壶山砂花传统技艺莆田市荔城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

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可采区应认真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范探矿权出让。新设置探矿权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以下2种情况除外: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渔港投资建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港建设贯彻“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结构保重点、加强管理增效益”的指导方针,省级资金集中扶持已列入国家和全省规划的渔港项目。 第二章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容 第三条渔港按其服务围与功能、渔船数量、吞吐能力、发展前景等情况分为四级。其标准分别是: (一)中心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安排建设,本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可满足10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50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渔港区域渔货装卸、水产品加工冷藏、后勤补给、集散贸易、修船供油等功能区完备,通过渔港的建设能够带动当地相关二、三产业的发展,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二)一级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安排建设,本港年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20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

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具备较完善的陆上配套设施,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三)二级渔港:本港年卸港量在2万吨以上,主要满足当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需要,能容纳渔船数200艘以上,具有一定的水、陆域面积,岸线、码头长度能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的陆上配套设施。(四)三级渔港:能满足当地渔船的停泊补给需要,年卸港量达到一定规模(1万吨左右),能容纳一定的渔船(100艘以上),有一定的岸线、码头和水域规模。 第四条列入渔港规划建设的必须具备条件: (一)港权明确。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围和管理部门,做到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渔港的各项功能有效发挥。(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对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发挥带动小城镇建设、促进渔民增收的作用。(三)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能确保规划建设容如期完成,明确渔港建成后的管护办法,保证渔港的良性运转。 第五条渔港建设容以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建筑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设为主,增强渔港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渔港各项功能。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渔港的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和通讯导航、港监消防等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以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福建地方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61-2002━━━━━━━━━━━━━━━━━━━━━━━━━━━━━━━━━━━━━━━ ?????????? 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与著录细则 ?????????????????? ????????? ?? 2002-01-25发布2002-03-01实施 ━━━━━━━━━━━━━━━━━━━━━━━━━━━━━━━━━━━━━━━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161-2002 前言 本标准是建设我省档案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之一。为了规范我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分为案卷和文件两个层次,但案卷级有所省略,并要求案卷级和文件级一体化著录,这既考虑到传统档案,又兼顾到今后立卷改革的方向。 本标准是根据GB/T3792.1-1983《文献著录总则》、DA/T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的原则,结合我省建国后文书档案的特点制定的。本标准基本上遵循了DA/T18-1999规定的档案著录项目和著录格式。本标准具有以下特点:规定了文书档案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的基本结构、著录项目与交换格式;对著录规则和著录格式进行必要的细化;规定了档案著录与计算机档案目录数据库之间的联系;规定了文书档案案卷级目录数据库与文件级目录数据库之间的联系。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采用GB/T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福建省档案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档案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虹黄建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3]7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06.19 【实施日期】2013.06.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 知 (闽政办〔2013〕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建设及电子政务应用水平,省政府办公厅、省效能办和省数字办联合制定了《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省政府办公厅林克武87802414,省效能办郑明艳87832946,省数字办陈晓东8706323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一)考核内容 设区市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化应用及安全保障等;省直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信息化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安全保障等。 (二)考核对象 参加设区市绩效考核的包括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加省直单位绩效考核的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闽政〔1999〕文178号 (1999年10月13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请示》(榕政综〔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尽快予以公布,并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由你市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 二、要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按照资金到位情况,抓紧发放住房补贴,促进个人住房消费。由财政统筹的住房补贴资金,要设立住房补贴专户,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于《方案》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你市政府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省房改办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附件: 一、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福建省省城行政带来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三、关于福建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 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近期目标: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闽委办[2003]5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30 【实施日期】200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2003]5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精神,在全省普遍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干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办学资格与招生 第一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省委党校及经省委审批具有举办大专学历教育资格的设区的市委党校,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党校学历教育,严格教学程序,坚持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闽举办针对干部在职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必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或经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4 【实施日期】201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5〕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闽政办〔2008〕114号)中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规范格式的申请表。已设立政府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网络申请服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福建省莆田石城渔港海上风电场工程

福建省莆田石城渔港海上风电场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建设单位:福建省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2015年11月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理位置和工程规模 福建省莆田石城渔港海上风电场工程位于兴化湾、莆田市石城渔港北部海域,西临黄瓜岛,东连牛屿。地理位置图见图1。风电场区涉海面积约19.4km2,场区东西长约7km,南北长约3km,场址中心距离岸线约3km,风电场区水深-5 -15m。见图1。 本项目拟选用单机容量为5 MW的风机,风机转轮直径为128m,轮毂高度90m,风机数量为40台,总装机容量200 MW,铺设35kv海底电缆长约41.9km,35kv陆上电缆12km。 本项目主要涉海工程有:风电机组、35kv海底输电电缆。本工程海上风电通过陆上升压站接入大蚶山220kv升压站,并入省电网,送电导线型号LGJF-500×2,线路距离约为7km。石城渔港升压站预留一回220kV 出线作为附近海上风电场接入。 本项目总工期36个月,工程静态总投资344284万元。

图1 工程地理位置图 1.2 施工方案与工艺 (一)风机基础施工 1、八桩高桩承台基础概况 本工程40 台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型式采用八桩基础承台型式。桩承台采用圆柱体钢筋混凝土承台,支撑在基础钢管桩上,通过预埋的风机基础环与上部风力发电机塔筒连接,基础承台采用强度等级为C50 的高性能海工混凝土。承台底部高程+3.40m(黄海高程),平面上采用圆形结构形式,承台底部直径16m,顶面直径10m,底部圆柱段高度3.0m,中部圆台过渡段高度1.5m,顶部圆柱段高度1.1m,顶部高程+9.00m,承台总高度5.6m。圆形承台中预埋与风机塔筒连接的基础环和连接段,与陆上风机的处理方式相同。 2、施工顺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市、县(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