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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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本网] 2008-09-26 字体显示:大中小
闽政文〔2008〕29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渔港综合服务功能,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现就加快我省标准渔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重大意义渔港是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平安渔业、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渔港建设相对滞后,沿海渔船就近进港避风率虽然从“九五”期末的30%提高到“十五”期末的50%,但与渔业生产的需要和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差距。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强台风等自然灾害中,现有渔港港池及掩护水域偏小、建设标准偏低、配套功能设施不全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更加凸显。渔港已成为我省十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因此,加快标准渔港建设,增强渔港综合功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改善民生、凝聚民心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有利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洋经济强省建设,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渔港经济区为目标,通过加大标准渔港建设投入、创新渔港管理机制、延伸渔港产业链,改善港区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渔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
(二)标准渔港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防灾、统筹开发原则。标准渔港建设要强化渔港的防台风、防灾减灾功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扶持可满足防灾减灾需要的大、中型标准渔港建设。要积极开发渔货集散、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旅游休闲等功能,统筹渔港建设与小城镇建设,实行港镇一体化的综合开发,促进渔区经济繁
荣。
2.坚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原则。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沿海各地渔港资源条件、渔业经济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并与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合理利用港湾资源,科学规划,完善布局,使渔港功能既符合渔业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能够满足当地渔区经济发展需要。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要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重点,鼓励多元化投资的渔港投资建设机制。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水产品加工、水产品交易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
(三)标准渔港建设的目标
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和综合服务能力为核心,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防波浪标准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水平,三级及以上渔港建立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到2012年,新建、改扩建中心渔港、一级、二级、三级渔港共110个,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骨干,二级渔港为基础,三级渔港和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力争实现全省85%以上海洋渔船就近靠港安全避风,60%的海水产品就近卸港,为我省实施海洋防灾减灾“百千万工程”,全面构建平安渔业奠定坚实基础。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标准渔港建设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划
根据近年台风等海洋灾害发生的趋势,把握国家加大扶持渔港建设的机遇,突出渔港的防台风减灾功能,进一步提高渔港建设的标准,优化渔港布局,科学编制标准渔港建设布局规划。一类渔港(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布局规划由省、设区市两级编制,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二、三类渔港布局规划由市、县(市、区)两级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并公布实施。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建设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标准渔港布局规划要根据《福建省渔港与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渔船数量及分布、鱼货卸港量、作业区域、风暴潮灾害、避风能力和避风习惯、防灾减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要素,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区域统筹、功能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渔港建设
总体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审批程序报批。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渔港建设是一项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标准渔港建设步伐。“十一五”期间,省、市、县(市、区)财政要重点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渔港建设的投入。
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一类渔港(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建设,省财政按中央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欠发达县和海岛性渔港省级配套可酌情提高到1∶1.2,发达县市区省级配套可酌情调到1∶0.8);省定每年2000万元的渔港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二、三类渔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按比例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共同承担。其中,二类渔港(二级渔港)省级补助标准为260万元(欠发达县省级补助标准可酌情提高到不超过360万元),三类渔港(三级及以下渔港、避风岙口)建设,以市、县投资为主,省级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标准为80万元(欠发达县省级补助标准可酌情提高到不超过120万元)。
各地要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将渔港建设的专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渔港的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渔港所在地政府可视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三)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对已列入建设规划的渔港要做好分年度建设计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各项工作。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切实做好渔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计科学、投资概算合理、资金落实到位、工程质量达标。三级及以上渔港建设项目按现行基建程序审批,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要严格执行渔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省、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严格按要求返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渔港与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和管理渔港及其设施。经批准认定的标准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