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共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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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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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PPT)第四章1.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史,C、D共同抚养教育A。

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

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

分析:D虽然不是被保险人A之生父,但他与C结婚后,对A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D以外身故,A的保险费应豁免50%。

2.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分析:1)保险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3.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

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

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李谋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200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学案例分析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被告寿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24万元。

寿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李丽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责任免除条款,我单位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外,被保险人李创是,我单位依约应向原告李丽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672元,因先天性疾病而身故不负保险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投保单,表明李丽关于被保险人在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癫痫等疾病征求栏内,作了否定的填写。

被告寿险公司还提供了由其单方委托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

鉴定结论为:李创其线粒脑肌病系其线粒体DNA缺陷疾病,属先天性疾患。

原告李丽认为:寿险公司在与之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提供了该保险经办人王某某的证词。

保险学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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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人寿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健康保险案例 责任保险案例 再保险案例
01
人寿保险案例
约翰的定期人寿保险
案例名称
约翰购买了一份定期人寿保险,保障期限为20年,受益人是他的妻子。在保险期间内,约翰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金。
案例描述
定期人寿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它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生命保障。在此案例中,约翰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他提供了20年的生命保障,并在他身故后为他的妻子提供了经济补偿。
短期护理保险案例
护理保险案例
失能收入保险案例
失能收入保险是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失能的人提供收入保障的保险。例如,某白领因车祸导致伤残,无法继续工作。其购买的失能收入保险为其提供了经济补偿,帮助其维持正常生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个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的保险。例如,某人在旅行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身体受伤。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提供了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案例结论
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某医生因疏忽导致患者治疗不当,造成患者身体损害。
案例概述
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职业责任保险旨在保护专业人士免受因职业疏忽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赔偿。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
合同再保险案例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等巨大风险的再保险安排。
案例概述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地区的洪水保险业务,由于风险巨大,该公司与某再保险公司签订了巨灾再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巨灾时由再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B款背景产品形态卖点解析案例分析35页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B款背景产品形态卖点解析案例分析35页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犹豫期及退保说明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认为合 同不符合需要,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 交费凭证、身份证件,以及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向我 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已交的全部保险 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对于生命,我们充满敬畏之情; 对于使命,我们倍感责任之重。 远离贫困,就从一份保障开始!
Chp1 升级背景Chp1 升级背2景、国家开放二孩政策
随着国家全面开放二孩政策,迎着政策而来的家庭新成员逐渐增加, 少儿保险的市场需求也进一步扩大。对于年轻父母而言,以孩子为中 心的消费模式支配家庭的消费决策,少儿保险已成为接触更多家庭的 敲门砖产品。 少儿保险通常兼顾理财和保障特性,件均保费较高, 产品盈利性较强,有利于在保证价值的基础上快速拉升保费规模,此 次计划开发包括附加定期寿险,打造少儿险旗舰组合。
CONTENTS PAGE
Ch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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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p3
Chp4
升级背景 产品形态 卖点解析 案例分析
远离贫困, 完美生活, 从幸福满溢开始, 一张保单, 两种呵护, 多重责任。
Chapter.1
升级背景
Chp1 升级背景Chp1 升级背景
1、远离贫困从一份保障开始
从医院出来,这位母亲给儿子下跪 赔罪——不是妈不爱你,真的是交不起医 疗费。
远离贫困, 完美生活, 从幸福满溢开始, 一张保单, 两种呵护, 多重责任。

保险法案例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付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结论:保险公司应把此案当作一个教材,吸取教训.当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费时,保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待出现保险事故后才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保险人应积极催交保费,必要时在保单上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1.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2.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缴纳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当年夏天,因洪水灾害致甲公司财产损失700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多少3.刘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指定其妻为受益人;刘某有一女5岁,刘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后刘某遇交通事故身亡;问:1.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2.如果刘某指定其妻和其女为受益人,则保险金如何处理4.某企业购进一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机器设备,在保险公司对该设备投保了50万元;不久发生了保险事故,实际损失60万元,该厂为防止损失扩大,投入了5万元;问:1.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 2.如果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调查保险事故花去人民币3万元,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1、属于可撤销条款;2、如果是全额投保的话,应赔付500万元减去一个免赔额再减去一个责任款;如果是估价投保的话,500万元除以实际财产值再减去免赔额再减去责任款;3、保险金额应于其妻所有;如果指定其妻与其女为受益人,应平均分配;4、35万元;3万元的调查费用于保险公司承担;甲于2003年5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购买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005年12月10日乙病故,2006年1月甲得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甲主张: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自己的母亲,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因为保单有受益人——丙,而丙的扶养权是丁,所以作为甲要求给付保险金是不合理的;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合法;因为丙未满18岁,其扶养人丁享有监护权,所以丁请求给付保险金是合法的;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要求不同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保险公司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5.假设甲在离婚后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因为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保费已交满2年,如果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退保险单现金价值;6.假设甲在离婚后不再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只能催缴保险费,不能进行诉讼,如果60天后仍不缴的,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满2年仍不补缴的,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7.假设乙不堪疾病的折磨于2005年12月10日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也可以不给付;因为被保险人自杀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满2后发生的,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则应给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8.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2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66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如果在合同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保险人发现此问题,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如果是在2年后,即2005年的5月20日以后发现此问题,则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不得解除,应给付保险金;保险法案例分析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同日,五金公司又向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五金公司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7月30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B航空公司飞机出现故障,致使降落时机身剧烈抖动,造成五金公司所托运的40台彩电全部损坏;7月31日,B航空公司电告五金公司;五金公司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一周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真审查了五金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后遂按保险金额赔付五金公司人民币12万元;赔付后,保险公司即向B航空公司提出追偿,遭到B航空公司的拒绝;B航空公司认为,40台TCL王牌彩电所有权归A市五金公司,保险公司非托运货物所有人故无权就该批货物的损失向其求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遂以B航空公司为被告、A市五金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问: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向航空公司追偿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能向航空公司代位求偿;航空公司对事故具有责任,五金公司可选择向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任一行使请求权附: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由B航空公司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五金公司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五金公司对B航空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判原告胜诉;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1995年4月20日,F航运公司与K保险公司订立一份船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由K保险公司承保F航运公司所属的“长城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1995年4月21日零时起至1996年4月2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为3000元人民币,共分两次交纳,其中1995年5月20日前交纳1500元,1995年10月20日前交纳1500元;合同签定后,F航运公司与1995年5月10日交纳了第一笔保险费1500元;但第二笔保险费到期后,虽然K保险公司多次催要,F航运公司一直迟迟未交;1996年2月18日凌晨2时,F航运公司投保的“长城号”轮船在海上航行时不幸触礁沉没;次日晨,F航运公司即派人到K保险公司交纳第二笔保险费1500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长城号”轮沉没的损失;K保险公司当场拒收该笔保险费,并拒绝了F航运公司的索赔请求;为此双方发生纠纷,F航运公司遂以K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F航运公司诉称:其与K保险公司订立的“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轮船触礁沉没属于K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且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K保险公司辩称:其与原告F航运公司定有“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但原告经其多次催要却迟迟不交第二笔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了才交纳,显然原告已经违约,故其有权拒收该笔保险费并终止合同,其拒收告保险费的行为表明其已单方终止合同,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问: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如何处理保险人能否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应给予赔偿答: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解除合同;应赔偿航运公司的损失30万元人民币; 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第二笔保险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其辩称不能成立,“长城号”轮船触礁沉没属于合同中规定的承保风险,且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K保险公司支付原告F航运公司保险金30万元,原告应补交被告保险费1500元及迟延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1995年10月15日,李海文、王超林、W市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源实业公司在W市达成协议,由五方共同投资,发起设立W市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拟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经营各类财产保险;其中,李海文拟出资5000万元;王超林拟出资4000万元;W市信托投资公司2亿元;W市房地产开发公司1.1亿元;其余1亿元股份由W市建源实业公司认购;同年11月1日,发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递交了筹建申请,10日后收到了审查合格证;之后即开始紧张的筹建工作;1996年1月10日,李海文代表筹建中的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从W市双元电脑公司购买长城牌电脑150台,货款价值共计160万元,当日付款6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于同年6月底全部一次性付清,并立字为据;1月25日,发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正式申请和有关文件及资料,申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设立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后,经过对申请表、公司章程等文件和资料的审查,以及对筹建工作的检查,认为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不实,股东出资只有4.2亿元,与注册资本相差0.8亿元,遂于6月25日作出了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6月30日,双元电脑公司找到李海文催款,李以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未被批准为由要求退货,双元电脑公司未允;后经多次催要无效,双元电脑公司即以李海文等五方发起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方被告偿还拖欠的100万元货款及延期付款滞纳金,并负连带责任,同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问:双元电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李海文等五方发起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要求合理;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附:法院经开庭审理,最后判决原告胜诉;1996年4月,赵山因患胃癌住院治疗,手术后在家里修养,其亲属一直未将其真实病情告诉其本人;同年6月4日,赵山的邻居李和看望赵山时,告诉赵山其要于当日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Y市分公司下称Y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赵山当即委托李和代其向Y保险公司提出“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申请;李和在代赵山填写投保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任何内容;Y保险公司经办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核实即准予投保;赵山拿到保险单后,即按期交纳保险费;1997年8月,赵山胃癌恶化,几经住院治疗,终因无效而于9月4日死亡;之后,赵明即以指定收益人的身份到Y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Y保险公司在审查赵明提交的证明时突然发现,赵山死亡病历史上记载其在投保时已患有胃癌并休养在家,于是Y保险公司以赵山投保时已患有胃癌,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甲种”规定为由,拒绝给付赵明保险金;赵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Y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该案的责任主要在哪一方赵山是否有欺诈的行为合同是否有效赵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费答:Y保险公司未经审查即准予投保,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因保险人放弃审查投保单,免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赵山没有欺诈的行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费;1996年8月9日,姚远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G市分公司下称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8月10日零时起至1997年8月10日24时止;A市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同年8月20日,姚远所在单位用单位福利基金为每个员工在G市某某保险公司下称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8月21日零时起至1997年8月21日24时止;B保险公司向姚远出具了保险凭证;1996年12月24日,姚远家中失窃,姚远发现后立即向其所在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并同时通知A、B两家保险公司;派出所经勘查发现:姚远家防盗门及大门锁均被撬坏;室内物品共计损失7400元;发案后三个月,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姚远遂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两家保险公司均以姚远就同一保险标的进行重复保险,故与本公司签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姚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该两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二被告能否拒绝付款该案中的责任如何承担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被告不能拒绝付款;两家按比例承担;甲于2003年5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购买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005年12月10日乙病故,2006年1月甲得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甲主张: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自己的母亲,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因为保单有受益人——丙,而丙的扶养权是丁,所以作为甲要求给付保险金是不合理的;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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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保险专家提醒,车主出于对自身利益的 保护,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事故责任和损失程 度不好确定,而且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后,如果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 失扩大的部分,反而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车损险常见除外责任 首先,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发动车因其内部原因发 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 其次,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不 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您加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后, 保险公司则负责赔偿。 再次,为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造成 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恋人双双身故保险理赔 给谁
郑庆和路红霞是一对恋人,2006年秋, 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路红霞出 钱买了一份保额为7.5万元的人身险, 被保险人是路红霞,受益人是郑庆。
• 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郑庆开车,两人一起去路红霞家,在经过 离路红霞家不远处的一座桥时,轿车不幸翻进了河里。路红霞家人闻 讯立即将两人救上岸,送往医院抢救,可终究未能挽回两个年轻的生 命。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可有一 点难倒了他们:理赔款该给谁? •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 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如果郑庆先于路红霞 死亡,则由路红霞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如果路红霞先于郑庆死 亡,则由郑庆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但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 医院时,两人均已死亡,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理赔款该给谁的法定继 承人呢? • 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讨论,又向上级请示,最后认为:根据《保险 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只有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理赔款按法律 规定属于其所有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才可领取该理赔款。但此次 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则只能按照《继承法》 的规定推定两人同时死亡,故该事故中受益人不可能获得理赔款,这 笔款项还是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更为合适。于是,这笔7.5万元 的保险理赔款由路红霞的父母领取了。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保险行业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

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与应对潜在的风险和保险索赔。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保险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保险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与意义。

二、案例一: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全险保险来保护自己的爱车。

某日,他不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严重。

小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赔偿申请。

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当派出相关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并且了解事故情况。

如果确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和保险金额,向小明进行相应的理赔。

三、案例二:人寿保险赔偿案例李先生是一名人寿保险的购买者,他在购买保险时选择了终身寿险。

某日,李先生不幸去世。

他的家属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起了赔偿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核实李先生的死亡证明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向李先生的家属进行赔偿。

四、案例三:健康保险索赔案例王女士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该保险覆盖了多种疾病的医疗费用。

某日,她感到身体不适,并且被确诊为患有一种被保险合同所覆盖的疾病。

王女士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医疗费用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医疗记录,确认王女士患有的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旦确认,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

五、案例四:财产保险索赔案例张先生是一位企业经营者,他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来保护自己的企业。

某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张先生的企业遭受了严重的火灾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然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张先生相应的保险赔偿。

六、案例五:旅行保险索赔案例刘先生准备出国旅行,为了应对突发状况,他购买了旅行保险。

然而,他在旅行中不幸受伤,需要紧急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需要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医疗报告和费用发票。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带病投保:哪些情况不应拒赔?
第三种情况是,所谓的“病”并未列示在“投保 单”所询问事项中。2005年8月,持有寿险保单 的周某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而身亡。其女赵某向 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没有履行告知义 务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周某多年前即患有自身免 疫性溶血性贫血。 赵某称其母亲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 知义务,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 写。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周某投保前已患病,但 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保险 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应按残疾程度给付比例20%给付残疾 保险金4000元, 住院医疗费从住院时起往 后推算6个月,在保额10000元以内赔付。
宣告死亡案该怎样给付
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镇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赵某在 放学回家途中,被一位素不相识的青年男子拐走。 家长在其走失后,多方组织寻找,并请求当地地 方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两年后仍杳无音讯, 无奈之下,家长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子宣告死亡。 法院核查真相后,依法宣告赵某死亡,并出具了 宣告死亡书。赵某在案发前已随校集体投保了平 安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 同有效期内,家长逐委托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给 付。
分析
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业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 认为旅馆明确禁止室内抽烟,但刘某不顾规定擅自抽烟, 构成了过失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保险公司概不负 责,否则则有纵容违规违纪现象的危险。另一种意见认为 刘某事先应该能预见到吸烟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因而事 故的发生不属"意外",不构成保险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 虽然刘某不顾规定擅自抽烟,但他并没有故意造成火灾将 自己烧伤的主观愿望。而且火灾是在其睡熟后发生的,当 时他处于无意识状态,客观上已无法预见或采取措施避免 火灾的发生。退一步讲,即使刘某知悉抽烟可能导致的严 重后果,其行为也肯定是建立在自己能控制事态的自信基 础之上的。如果抽烟必会带来火灾,刘某是肯定不会抽烟 的。至于很快人睡以致烟头掉落则是始料不及的,最多也 只能是"疏忽",但由于 疏忽而没预见到仍属意外范畴, 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演示版.ppt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演示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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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 包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的 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上, 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多,都 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汽车自 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员建议4 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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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 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 责任认定,但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 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赔 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并非指定驾 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赔偿款。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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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 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 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 内容,其原因是保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 如果没有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车辆来索 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规定,所以保险车 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 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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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 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 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 车照料者)。”张先生虽然投了车辆损失险,但汽 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 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类原因,举证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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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 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 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向 法院起诉。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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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 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 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 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 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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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 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 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 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 员随车照料者)。” A先生虽然投了车辆 损失险,但汽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 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 类原因,举证很难。
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
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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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 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 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 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 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 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 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 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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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 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参考)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参考)

财产保险案件及分析案例1.2 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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