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语境下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初探
司法考试导向下的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司法考试 中刑法 学命题考查 的重 点有规律可
收稿 日期: 0 2 0 - 5 2 1- 4 2 作者简介 : 梁宏辉 (9 7 ) 男 , 17 - , 湖南湘 阴人 , 湖南农业 大学 人文学院讲师 , 湘潭 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民事诉讼法 学与农村法治 。
育 的影响, 能忽视 司法考试对学生就业与前途 的 不 重要性 , 不重视刑法学的课程教学与司法考试 的衔 接是不现实的。因此, 刑法学的课程教学应当而且 可 以针对司法考试的特 点, 当的调整各个教 学环 适 节, 以适应司法考试 的要求 , 到既不影 响法学专 做
体案例中的运用能力有着 比较 高的要求, 重考查 注
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 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 交 通肇事罪及其它责任事故罪 、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 诈骗罪、 抢劫罪 ( 尤其是转化型抢劫)侵 占罪 、 、 盗窃
罪、 诈骗罪及其相关犯罪、 贪污罪、 行贿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等 , 基本上每年都有命题 出现。可以说
表, 其最显著的变化是 新增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第 2 卷 第 3期 2
v 1 2 No 3 o .2 .
四川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Ju n lo ih a c t n la d T c nc C l g o ra fSe u nVo ai a n eh ia o l ol e e
2 1 年 6月 02
1r 02 u, 1 . 2
十 九 章 组 成 , 体 可 以分 为 五 个 部 分 : 一 部 分 为 具 第 刑 法概 述 部 分 , 即大 纲 第 一 章 刑 法 概 述 ; 二 部 分 第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论文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
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
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
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
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
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
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
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
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摘要自我国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非常之大,各大高校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之路。
本章通过对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学关系的分析,指出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应当重视二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借助司法考试的影响来提高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学良性互动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自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司法考试对我国的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带来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它在使我国法律职业制度走向统一化、规范化的道路的同时,还在法学教学与法律执业之间建立起了一架桥梁。
因此,如何使法学教学更好地适用我国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近些年来全国各高校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课题。
正如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我们在组织实施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认真总结,深入思考,研究解决现存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如何更紧密衔接的问题,逐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既符合法学本科教学规律,又能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道路,是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学的工作者必须予以思考的现实问题1司法考试对本科教学的冲击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特别是2008 年 6 月 6 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相关事宜中,有关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规定,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首次向在校本科生开放,这次规定对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
首先,由于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侧重点不同,司法考试侧重于对法律实务及法律具体条文的考查,而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更注重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培养,使得二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最终导致一些虽然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但由于其已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最终通过考试,许多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反而不能通过考试的奇怪景象,这不仅给高校就业率带来影响,也给高校教学带来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司法考试条件下我国法学教育的应对与协调
“ 将法 学教 育定位
来越成为许多法律院校 的实 际做 法。因而,司法考试 对法学 教 为 纯粹的职业教 育。势必使法 学教育沦为法 学基本知识和技术
操 作培 训班 ,虽 然毕业 生的 法律基 本知 识和 实务 技能增 强 了’ 司法考 试通 过率提高 了'但法律职 业人 应具备 的法律素养、法
普法教 育,无疑 打破 了传统 法学 教 育对 法律 知识 的垄断局 面, 使其存在价值 大打折扣。加 之培养法律硕士、法学第二学 士学
5 法 学教 育是 通识 教 育和 职 业 教育相结 合 .
还有学者认 为,本科 阶段 的法学 教育,应是通识教育和职
位等具有复合型知识结 构的法律应用人才 的应用教育 模式突 出 业 教育相 结合,以职 业教育为主 。理 由在 于 :第一 ,中国的法 了知识结 构的优势。打破 文凭垄 断,又使 法学 教育的传统就 业 学 教育 不像 美国属于研 究生水平 的教 育,而是与大陆法 系国家
在 法律 教育领域 ,由于高等法学教 育仍在传 统体制和指导 律思维 、 法律 品性却荡然无存 , 而一个人的法律素养、 法律思维、
思想 下惯性 运行,没有 拉开知识深 度层 次,专业性不 明显,基 法律品性在 短期 内是 无法灌输的 ,需要在长期 而浓厚 的学习氛 本属于普 法教育,而 日渐普及 的大学法律基 础教育课 程 也旨在 围中逐渐养成。 ”
空间被压 缩。现在,司法考试对 报考资格不做 专业限制,体现 接 近。美 国法律 专业的学 生 的通 识教育在 本 科阶段 已经完成 , 了法律职 业对 复合 型知识结 构的要求 ,更终结 了一张文凭 定终 法律 的学习完全 是为了从事 律师 职业 。但中国的学生在本 科阶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讨
Hale Waihona Puke [ 摘 要 ] 国家 司法考 试 制 度 的建 立 对我 国的 大学法 学教 育 产 生 了深 远 的影 响 , 上 目前 的 法学教 加 育 自身发展 尚存在 缺 陷 , 这就要 求我们 必须加 快推 进我 国大 学法 学教 育改 革 的步伐 。通 过 革新教 育理念 、
明确教 学任务、 完善课程设置和 改进教学方法的途径来达到 实现大学法学教育 自身健康发展的根本 目的, 在此 前提 下也应 处理好 大学 法学教 育与 国家 司法 考试之 间的关 系, 力 实现 二 者 的 良性 互动 和共 同发展 。 努
[ 关键词 ] 司法考 试 ; 学教 育 ; 法 改革 [ 作者简 介 ] 邱房 贵 , 州学 院法律 与公 共 管理 系副教 授 ; 新 华 , 州 学 院法律 与 公共 管理 系教 师 , 梧 唐 梧
10 5
个 重 要 的、 一 定 程 度 上 较 为客 观 的 标 准 。因 在
此, 国家 司法考 试 内容 必 然会 逐渐 影 响 到各 法律 院 系法 律专业 的课 程 设 置 和课 堂教 学 。 即 国家 司法 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 引领作用 ; 反过来 , 以司法考 试 为 向导 的 大 学 法 学 教 育 可 在 一 定 程 度
育 的人员 在学 历层 次 、 专业 素养 、 德水 准 、 道 实践 经
革, 探讨其改革思路 , 实现 自身健康发展显得尤为
重要 。
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 以胜任社会期望值 难 高的法学教育 的重任 。其 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J
法学 教育 与 司法实 践相 脱 节 , 科 毕业生 分析 问题 法
广 西 梧 州 5 30 40 2
理性应对司法考试,稳步改革法学教育
就业问题 的 “ 黄牌”专业 , “ 司考”似乎 成为某些 高校提高就 业 比重很低 ,据统计 ,2 0 年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毕业生在法律 06
业率的 “ 命稻草” 救 。据 教育部统计 ,截 至2 0 年 】月 ,全 国公 职业 就业 的比率 ( 08 1 不包 含已考取研究生 的学生)为1 %,北京大 3 9 办 大 学 设 立 法 学 院 系 的 有 6 4 , 而 全 国3 7 独立 学 院 中 ,有 学 为1 %,知名大学的比率 尚且如此之低 ,其 他院校也就可想而 3所 1所 11 8 所开设 了法学专业 ,法学 专业学生 的就业 率连 年位居倒数之 知 。颇 有 意 思 的 足 由 于 硕 士研 究 生扩 招 ,不 少 法律 院系 的考 研 录 列 ,法学 院系之间竞争异 常激烈 ,司法考 试作 为进 入法律职业 取 率远 高 于 司 法 考试 通 过 率 ,而 按教 育 部 的 规定 ,上 研 究 生 的 学 就业 ” ,那 么 ,这 些 学 校 把 本 科 教 学 围 绕 考 研 转 似 乎 更 的 选 拔 性 考 试 ,通 过 司 考 则 在 一 定 程 度上 增 加 了 就 业 渠 道 ,于 生 视 为 “ 是提高司考通 过率成 为法 律 院校 竞争取 胜 的法 宝,一些法律 院 校甚至认 为司法考试通过 率是其 生死攸 关 的头 等大事。司法考
育 才学 院法 学 院 的情 况 也大 体 如 此 。 因此 ,大学 法 学 教 育 应 该 拓 展 学 生 的 知 识 面 , 以适 应 当前 变 化 多端 、百 花 齐 放 的就 业 形 势 。 教育所带 来的影响将是灾 难性 的。如何 正确认识 和处理司法考 以 司考 为 导 向的 法 学教 育 只能 是 南 辕北 辙 。 试与法学教育的关 系值得探 讨。
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矛盾与出路探析
刘 宇 宙 : 法 考 试 和 法 学 教 育 的 矛 盾 与 出路 探 析 司
专业 。 因此 , 考试 这一法 律 职业 从业 的高 难度 附加条 司法
的联 系变得更 加直 接 和密切 。司 法考试 制度 的设立 和实
件, 确实令人望而生畏 , 畏而却步 , 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 施 , 无疑赋 予 了法学教 育 一个 明确 的任务 和 目标 ; 教 法学
击 。”( 。
则相对较大 , 就业的压力也相对较小。这种 “ 口大 , 进 出 口小” 的就业尴尬境地产生的另外一个负面的影响是一 些设置法律专业 的理工科或者是财经类院校 ,为了追求
首先 , 司法考试将冲击法学教育层次结构。 在我国法 学教育基础体系中,法学本科 和法学专科是重要的组成 部分 , 可以说法学本科是主体 , 法学专科也占有不小的比
司法 考试 和 法 学 教 育 的 矛盾 与出路探析
刘 , 辽宁 大连 160 160)
要】 司法考试对法 学教 育的影 响可能产 生正 负两方面的效应 : 就其 负效应 而言, 可能导致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
的脱 离, 并进而导致 学生形成忽略 高校 的法学教育 而重视 考前辅导 的倾 向 ; 就其 正效 应而言 , 能使 司法考试与法 学教育形 成 良性的互动关 系, 可促进 法学教育 改革 , 既 又可完善 司法考试制度 。 国应 处理好 司法考试 与法学教 育的关系, 我 在注重法 学教育 实际的基础上 , 司法考试为 契机 , 以 加快法 学教育的改革 步伐 , 宴现 司法考试 与法 学教育的 良性 互动 。
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20 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 政策做出调整 ,允许普 08
通高校 的2 0 届本科毕 业生参加 国家 司法考试 ,这一 09 调整改变 了应届本科毕业 生只有在毕业后才 能参加司 法考试 的局面 ,不仅 为法律职业部 门从应届本 科毕业
试 的前提 与基础 , 它为司法考试提供相关人才 , 只有法 学 教育水平 的不 断提高才能为司法考试 提供更 多的优 秀应试 者 ;司法 考试也成为法学毕业生走 向法 律职业 的重要关 卡 ,司法考试通过率也是评估 教学质量 的因 素之一。但另一方面 , 法学教育不能等 同于司法考试 , 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司法考试 主要侧 重于通过实 际 的案例问题来考察学生对所学法 律知识 的理解 和把握 程度 , 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相 关专业问题 的能力 , 其 目标在于选拔应用 型法律 职业专 门人才 ;法学教育 不 仅 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理 论知识 ,而且要致力 于提高 其综合能力 和法律 职业 素养 ,其 目标在于培养具备 职
行相应的教学改革。
关键词 : 司法考试 ; 法学教育 ; 改革 中图分类号 : 4 . G620
一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 9 2 (0 20 — 0 0 0 17 — 3 4 2 1 )8 0 4— 3
、
正确 认 识 法 学 教 育 与 司 法 考试 的关 系
系。法学教育是学生通过司法考试 的基石 , 它是 司法 考
一- 一 + 一- 一-_ — 一 — 一 + —一 — - - + - 一+一+一 + 一 + 一 + + 一 + ・
生 中选拔人才创 造了条件 ,而且使法学 专业 本科生有 了更多 的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 。 这种背 景下 , 在 司法考 试对法学本科教 育的影响大大加深 ,许 多高校都针对
司法考试视野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路径研究——以三峡大学为例
中图分类号 :6 20 G 4 .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03— 6 4 2 0 )2— l l 0 l0 2 1 (0 9 1 0 7 一 3
目前 , 国的法学专业 的走 向正面临着一 个十分尴 尬的 我 境地 , 一方 面, 开设法 学本科专业的 院校 多 , 校学生 的数量 在
一
、
强化 专业意 识教 育 。 为学 生通 过 国 家司 法 考
试创 造条 件
辩证唯物主义认 为 , 物质 决定 意识 , 意识 对物 质具 有反 作用 , 即意识具有 能动作用 。意识 的能动作 用是指意 识能 也 够反映客观事物 , 成 主观观念 , 自觉 指导 人们 的实 践活 形 并 动, 反作用 于客 观事物 。然 而 , 意识 能 动作 用 的发挥 有赖 于 意识的正确与否 , 正确 的意识 能最 大限度地促 进意识能 动作 用 的发挥 ; 反之 , 误 的意识 会 阻碍 意 识 能动作 用 的发 挥。 错
显, 尤其是基层法院 、 基层 检察院人 才断层 现象尤 为严重 , 所
需要的法律专 门人 才奇 缺 , 存在 较 为严 重 的人 才 流失 现 且
象, 逐渐成为我 国法制建设进程 的桎梏。要想提 高学生 国家 司法考试的通 过率 , 为法 学专 业学 生 的就 业创 造 良好 的条 件, 就必须对现有 的教学方式 和教学模式进 行改革。
以三峡 大 学为例
覃 美 洲
( 三峡大学 政法学 院, 湖北 宜 昌 4 3o ) 4 0 2
摘要 : 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学专业 学生的 愿望 , 须 实施 改革 : 必 强化 专业意识 教 育 , 学生通过 国家 司法考试 创造 条 为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应对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应对作者:赵科学来源:《黑龙江教育·高校研究与评估》2012年第12期摘要: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困境和挑战,也带来了发展机遇。
这些困境与挑战可以成为加快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力,并进而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事业的繁荣,关键是如何应对。
必须找出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困境局面出现的原因,清醒地认识到应试式本科法学教育的危害,乘势对法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事业的繁荣。
关键词: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困境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2)12-0010-02自2008年开始,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这给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是危机;但是,如果能够化挑战为动力,抓住机遇,进一步探讨形成我国目前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对法学教育本身进行改革,寻找最佳方案,就有可能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繁荣法学事业。
一、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造成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也得以恢复。
30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逐渐形成如下特色:以学科为主导,重视逻辑推理与规范分析,尤其重视理论分析。
在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我国高校各个法学院系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
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和造就各类国家需要的法学人才。
最近几年,由于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百花齐放局面正逐渐被打破[1]。
目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和其他本科专业教育模式基本相同:以课本知识的单向教育为主,课堂教学主要讲解各法学课程的概念、原理、体系和结构,这与侧重法条、司法解释和实际应用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相径庭。
由于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巨大引导作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逐渐失去对学生的吸引力,甚至“价值贬值”,法学教育的困境由此产生。
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改革
2012年第09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No.09,2012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Vol .28(总309期)Total No .309基金项目:2012年度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制度研究”(2012BS25)成果;2012年度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权行使的自我预防机制研究”(2012B191)成果。
收稿日期:2012—06—09作者简介:于海斌(1981—),男,吉林通榆人。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商法。
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改革于海斌(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摘要:本文对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进行了考察,分析了我国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下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所遇到的种种困惑。
在对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反思与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司法考试;教学改革;案例教学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9—0014—02我国自2002年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这一司法改革举措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好评。
同时,这一制度的实施也给法学的本科教学带来了挑战,尤其是法学本科三年级生获得报名资格后,不管法学界对司法考试与本科教学持什么态度,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更加直接明显,法学的本科教学对这一制度做出相应的回应将不可避免。
一、传统法学本科教学考察传统的法学本科教学更加重视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通过法学本科四年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了解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思维,能够解决法律纠纷。
基于这样的教学目的,当前的法学本科教学具有如下鲜明特色。
(一)课堂讲义式教学课堂讲义式教学是传统法学本科教学的最大特色,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社会功能、各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一
为了生存 , 人们需要获取生活资料 ; 为了繁衍后代 , 人们需 要 组成 家庭 等 等 。这 些生 活 关 系 或 属 于 财 产关 系 , 属 于人 身 关 系 。调 整 这 些关 系 的法 律 , 或 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 也就是我们 所说 的民法 。因 此, 民法 又有 “ 日常 生活 的根本 大法 ” 之称 。由于 民 法的内容博大精 深, 知识体系复杂多样 , 在司法考 试的所有科 目中所 占的分值最大 , 得分难度 也最 高 。 因此 , 民法学 是 司法 考 试 的一 门基 础 学科 , 在 司法 考试 中具 有 重要 的地 位 。考 生 对 民法 学 知 识 点 掌握程 度 的好坏 直接 影 响到 司法考试 的成败 , 正 所谓 “ 民法 者 , 司考 ” 得 得 。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试题 以实际案例为基础 , 注重考察考生对民法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 和对理 论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在有些 复杂的案例分析 题中会涉及到多个民法学理论 的知识点 , 这就要求 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认真 系统 的学好民法学这 门
课
题: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统一司法考试背景下我国法学本科 专业教 育改革与 法律职 业共 同体建构 问题研 究” 阶段 性成 的
果( 目编号 :C 1 3 ) 项 Z 111 。
国家 司法考试 背景下民法学本科教育的 困境与出路
各种民事行为的性质 , 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 握, 提高 自身 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 , 民法学本科 教育应成为司法考试 的基础 , 学生只有把本科阶段
基于司法考试的法学教学改革探析——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例
一
、
国家统 一 司法 考试对 法 学教 学 的影 响
20 0 8年 司法 部 允 许 2 0 毕 业 生 可 以 参 加 2 0 0 9届 0 8年 司
法考试这一举措 ,使我 们有理 由预测 ,将来法 院、检察院 招录人员 时 ,很可 能对 应试者的法律职业资格 做出相应的 规定 ,或 者是应试 者的必备条件 ,或者是作 为对持有法律 职业 资格证 书者的优惠条件 ,因为无论哪个单 位在招录法 律人 才时 ,都希望被录用者有很好 的法律 功底 ,而法律职
课程体 系,完善教 学 内容 ,提 高学生 学习的积极性 。但这种改革 只能是 适度的 ,以趋利避 害。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教 学改革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D 0 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7 (0 9 0 -17 3 0 8 4 1 2 0 ) 20 1- 6 0
20 0 1年 1 3 0月 1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 民法 院、最 高 人民检 察 院 共 同 制 定 实 施 了 《 家 司 法 考试 实施 办 法 国 ( 试行 ) ,该 《 法》 明确规 定 ,从 20 》 办 0 2年 起 ,凡 是 欲 担任法官 、检察官和律师 的人员 必须 参加全国统一 司法 考 试 ,合格者才能从事上述三 大法律 职业。这一制度标志 着 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正式 确立。2 0 0 1年 1 1月 1 3日,司 法部下发 [0 1 1 文件 ,将 公证员 资格考试 也纳 入 2 0 ]l4号 了统一的 国家司法考试 ,这使得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进一 步 完善 。司法部于 20 0 8年发布公告 ,规定 20 0 9届 毕业生 可 以参加 20 0 8年的 司法 考试 。这 就可 以使 部分 在校 生在 毕 业前就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 。这是 我国司法改革 的一项 重要 举措 。其 目的就是正确协 调法律 职业 者的素质与 司法公 正 之间 的关 系。而实现公 正的重要保证之一 ,就是法律 职业 者本人的素质 。因此 ,分析 并总结 目前的法学教育 ,并 从 中探求 司法职业者 良好 人格培养的科学方法 ,从而使 其与 法学教育 之 间 形 成 良性 的 、和 谐 的互 动 关 系 是 十 分 必
司法考试环境下的高校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 年第7 ( 0 期 下半月刊)
司法 考试 环 境 下 的高校刑 法 学教 学 方法 改革
姚 春 艳
【 摘 要 】在 司 法 考 试 环 境 下 , 高 校 刑 法 学 传 统 教 学 方 法 已 不 能 适 应 司 法 考 试 的 需 要 , 其 他 的 教
种 法 律 职 业 ,就 必 须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 而 国 家 和 社 会 对 司法 人 员 的知识 素质 和职 业 技 能 的要 求 也 是越 来 越 高 ,
分 并 没 有 受 过 高 等 法 学 教 育 ,而在 受过 高 等 法 学 教 育 的报 考 人 员 中 ,能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的 比例 也 并 不 大 。实
考试 为 中心 ” 其培 训 效 果也 确 实 不错 ,加 上各 种 广告 , 的诱 惑 宣传 ,培训 市 场异 常火 爆 。 I 那 些 有 志于 司法 】
■
来 说 ,既 是一 种 机遇 ,也 是 一 种 挑 战 。一 方 面 ,作 为
以 培 养 实 践 型 人 才 为 主 的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要 与 司 法 考 试 相 协 调 , 另 一 方 面 , 又 不 能 把 法 学 教 育 等 同 于 司 法 考 试 的 应 试 教 育 , 因 此 在 司 法 考 试 大 环 境 下 , 当 前 本 科 的 法 学 教 育 方 法 已 受 到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冲 击 。 刑 法 学 是 法 学 科 目 中 的 核 心 课 程 ,在 整 个 法 学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中 居 于 重 要 地 位 , 为 解 决 当 前 刑 法 学 教 学 方 法 与 司 法 考 试 存 在 的 种 种 冲 突 和 不 足 ,对 高 校 刑 法 学 教 学 方 法 进 行 改革 已 势在 必 行 。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T eeeit l erlinh s s el jr ieecs ew e dc l xm nt na dl d ctn T u ,t hr x o a osi la ma f rn tenj ii a ia o n weua o . s i sc s e t paw s od e b u ae i a i h
—
j d i a ia o . u i a e m n t n cl x i Ke o d : u i a ea i t n lw e u a o ; e a poes n yw r s jd ̄ x m n i ; a d ct n l l rfs o l a o i g i
大学扩招以来大多数专业都面临着就业的难
lw e u ain a djdca x mia o ,a dh wt i rv a e u a o .Th l o ru st p aelwe u a o a d c t n u ii e a n t n n o o mpo elw d ct n o l i i ea t r g e o u d t a d ct n l h a i
题 ,02年 以来 法学专 业 毕 业 生就 业 率更 是 低于 20 平均 水平 。20 08年 以前 不 允 许 法 学 本 科 大 四学
年司法考试新政颁 布之后 , 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 试, 法学本 科教 育
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更是为本来就业率不高的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雪上加霜。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 部在 20 08年 国家 司 法 考 试有 关 事 项 公 告 中
中图分类号 :6 2 0 G d.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9 (0 0 0 -0 90 17  ̄9 1 2 1 ) 40 5 -3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及其改进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及其改进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将原有的法律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合而为一,形成统一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
“三合一”模式的国家司法考试无疑在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
本文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克服其消极作用的一些建议。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不利影响首先,从国家司法考试的整体结果来看,这一制度将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优势地位。
与一般的应用技能型专业相比,法学教育在世界各国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精英化特点。
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可能性较大,他们或者能获得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或者拥有令人羡慕的经济收入,在任何社会里,这两个优势对众多的学子来说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从而使得法学专业备受推宠,历年高考持续升温,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分数线都居高不下,因而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始终占有较高地位。
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
几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以其极低的通过率被称为“中国第一考”,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
这就意味着莘莘学子千辛万苦通过高考、学完大学课程后,还要通过更为残酷的司法考试竞争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而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导致相当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先期投入的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面对的。
因此,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就业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势必导致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变为“冷门专业”。
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建设 的健 康发展周 鲤 生曾指 出, 法官和律师都是 凭借法律 教育 陪养 而成 的 , 倘若缺少健全完善的法律教育 , 也就不可 能为社会输送适任匹配的专业 司法人才. 曾宪义则认 为 , 高 等法学教 育体 系攸关 国家司法考试 的健康发展 ,未来法律
年间 , 我国法律职业化趋势明显 , 法律行业 就职人员 的职业
素养极大提高 , 司法考试确实推动了我 国法制建设 的发 展 , 为我 国法治事业输送 了优秀 的人才资 源 ,这和法律教育 的 宗 旨是不谋 而合的. 本 文认 为就某种角度 而言 , 司法考试是
1 9 8 6年 ,我 国司法部选取部 分省市作 为律师资格考试
中图分类号 : G 6 4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6 0 X ( 2 0 1 4 ) 0 3 — 0 2 2 8 — 0 3
1 我 国 国家 司法 考 试 的 发展 历 程
进行思考和研究 , 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改革的新路径.
2 司 法 考 试 与 法 学教 育 间 的关 系剖 析
在 许 多问 题 . 因此 , 我 们 需要 在 理 清 司 法 考试 与 法 学教 育二 者 关 系的 基 础 上 探 索 法律 教 育 改 革 的 有 效 路 径 。 为 中 国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建设 事 业 输 送 更 多的 优 秀人 才 .
关 键 词 : 司 法考 试 ; 法 学: 教 育 改革
序幕也 由此拉开. 2 0 0 8年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 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
试在为法学教育提供新机遇的同时 ,也 提出了新 的挑战. 统
一
司法考试必将促使法学教育 的培养 目标 、培养模 式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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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语境下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初探【摘要】司法考试制度涉及司法领域法律职业专门人才选用机制的重大变化,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给法学教育带来一些不利的冲击。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高等法学教育进行适当的改革与调整,使高等法学教育既能培养出符合司法考试制度下的合格人才,也能避免其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冲击下沦为“应试教育”。
【关键词】司法考试;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3月我国开始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将此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分别组织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合并成现在的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今已经举行九次统一司法考试了。
由于司法考试制度涉及司法领域法律职业专门人才选用机制的重大变化,对法学教育形成了深远影响。
从2008年开始,国家调整了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允许在校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招考应届大学毕业生也有了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加分的规定。
这样一来,司法考试立即成为对在校应届毕业生特别是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现实压力。
所以,相当数量的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纷纷调整自己的主攻方向,从考研,考公务员、选调生调整为准备司法考试,进而给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
然而,客观地审视今天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尚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满足司法考试制度下的人才培养要求。
其一,法学教育理论发展水平太低。
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大量的法学院系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在这种形势下,缺乏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尤其是针对性的法学教育理论更是缺乏,致使大量教育资源的浪费,形成了教育实践与教育理论的脱节。
其二,法学教育的“泡沫化”现象。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反映了社会的现实需要,但它们是建立在整体质量不高的基础上的。
其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但现在的高等法学教育仍然过于注重理论学术教育,而忽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相当大的差距。
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我国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主要途径,而国家推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具有毋庸置疑的积极意义,所以如何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以应对司法考试带来的影响,处理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是目前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司法考试制度给高等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与冲击(一)司法考试制度给高等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1.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促进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和教学内容的改进。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职业的引导和需求支撑,我国法律教育目标一直存在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的问题。
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之后,法律职业有了明确标准和要求。
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大使命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因而法学教育应将其目标定位为向法律职业教学方向发展。
所以,相关教学内容也应当相应地调整,以改变过分注重理论学术教育的状况。
基于此,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开始有所行动,在教学内容上,因受司法考试的影响,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内容,开始注重法律职业的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
如很多法学院系增加了各部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分析和解决实践案例的能力的培养,以适合司法考试注重案例分析的要求。
2.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推动法学专业教育方式改革,促进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但是,目前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理论脱离实践的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引导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突出了法学学科的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以及道德性特色。
所以,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必将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
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各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课堂教学,即对高等法学教育起引领作用;反过来以司法考试为向导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从而得到不断的完善。
3.司法考试制度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出路。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人才倍受青睐,需求也日益增多。
通过司法考试是目前我国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的必经门槛。
尽管法学与非法学专业本科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但由于考试内容涉及面广、考试科目多、试题难度大,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是难以通过考试的,所以这些年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的主要群体还是法学专业考生。
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在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具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一定程度减轻了就业压力。
(二)司法考试制度对高等法学教育产生的冲击1.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可能使高校法学教育变成“应试教育”。
其冲击对象是对法学教育调整过度的高校。
目前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学教育在自觉与不自觉地受到司法考试“指挥棒”作用的影响。
“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
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时下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院校来说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关系到其生死存亡。
可以预料。
将会有越来越多大学的法学教育会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诸如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实际上就被当作考试能手来训练,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掌握就无从谈起,大学法学教育功能自然无法实现。
这样对学生而言,也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心理,只愿去学对司法考试有用的东西,而对司法考试没有用的东西便完全忽略,甚至还会导致对法条和规则的盲目崇拜,进而容易使该有的应变能力缺失,难以成为高素质综合型人才。
2.司法考试会使高等法学教育受到社会培训机构的冲击,使学校的正规教育造成资源浪费。
其冲击对象主要是对法学教育未作相应调整的高校。
目前,由于一些院校的法学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司法考试需要的能力培训,于是许多针对司法考试的社会培训机构应运而生并大行其道,其教学内容完全针对司法考试的特征而定,“删除不考的,点出要考的,突破难考的,精析必考的”,号称“上一天辅导班相当于苦读三个月”,其“务实性”吸引了许多在校法学专业学生。
不少高校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乐此不疲地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应试培训,甚至有些学生完全专注其中而对学校开设课程的学习仅持应付的态度。
这种状况毫无疑问会导致学生对高校法学正规教育的淡化,造成高校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三、正确处理与司法考试关系前提下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一)正确处理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与明显的差异。
法学教育是培养人才,司法考试是选拔人才;法学教育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丰富的人才备选资源,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提供了通向法律职业的桥梁,两者表现出相互促进的一面。
但是,高等法学教育作为一种学科教育,着重对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以及思想道德素质和其他综合能力的培养,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甚至其他类型人才;而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目标只是在于选拔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才。
事实上,司法考试只是为接受高等法学教育者提供了部分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准入资格。
所以司法考试并不是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全部,它不应成为高校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不能让高等法学教育完全围绕司法考试转,更不能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等法学教育质量优劣的绝对指标,否则法学教育就会陷入“应试教育”的泥沼。
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但大学法学教育只有保持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
当然,在司法考试的冲击下,高校法学教育也不能固步自封、毫不在意司法考试的影响,否则就会失去其给高等法学教育带来的发展机遇,导致学校正规教育被学生淡化,教学资源被浪费。
因此,在司法考试制度的背景下的高等法学教育,一方面要坚持自身固有的学科要求和特定的发展规律,而不能完全地附和国家司法考试;另一方面也不能作茧自缚,不顾国家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的影响而自动放弃加快自身改革、实现自身健康发展的良好契机。
简言之,高等法学教育必须对司法考试的影响作出合理适度的回应。
(二)关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点建议1.要适当调整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
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学科教育属性,此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普遍注重学科教育,偏重于学术理论的培养,而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有所忽略。
而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则主要是从高等法学教育中遴选应用型法律人才。
在司法考试的影响下,高等法学教育要重视对实践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
但这种调整必须要适度,高等法学教育不应该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教学的唯一目标或最为主要的目标,不能成为“应试教育”。
如果高等法学教育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主要目标,那么在目前任何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司法考试的情况下,法学专业的学生比起那些通过司法考试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并不会有多少优势。
何况只有应试技能,即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意味着就是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
所以,为了兼顾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和学科教育属性,保持其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笔者认为应该将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主要的目标,即注重学生的法律理论、法律思维、法律信念、知识技能、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等综合素质的培养。
2.合理设置法学专业课程。
从法学教育的现状来看,教育部规定了法学14门核心课程,基本上体现了宽口径、厚基础、强调广泛适应性的特点,为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
但是,法学教育的现有课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构建科学的课程设置体系,这既是应对司法考试并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需要,也是将来从事其他职业,或是进一步深造后从事研究工作的根基。
一方面应进一步拓宽基础课,如开设西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法律逻辑等课程,扩展学生史学、思想理论及专业基本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要增加实际操作课程,如法律文书、司法实务等。
司法职业者不仅应是一个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专家,更应当是一个能够站在法理的高度,审视各种社会现象,解决各种新的法律问题,推动法律理论、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法律职业家。
从具体教学内容上来讲。
要在一定程度上针对司法考试的具体特点,侧重主干课的教育,尤其应当侧重现行法律规定、法律事务内容的教授,这既符合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也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能为更高层次人才,尤其是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对法学教育方法进行改进。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知识的传授,大都采取“填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注重课堂教学和法条注释,缺乏互动,效果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