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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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相关介绍
威利斯·里斯(Willis Reese)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他主编了《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最密切联系说作为国际私法的一种学说,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法域有着固有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启发下,德国学者吉尔克创立了重力中心说(Doctrine of Center of Gravity),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提出了最真实联系(the most real connection)的观点,另一位英国学者莫里斯在20世纪50年代又提出颇具新意的自体法说。这些学说及观点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看似不同,但他们的思想基础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必然且只能有一个本座,因此只能选择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而新学说及观点则突破了萨维尼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或按法律提供的原则判断那个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
在上述学说、观点的影响下,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出现了重力中心、最强联系的概念。1954年纽约上诉法院审理奥汀诉奥汀案就充分运用了这一概念。1963年审理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为最密切联系说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确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里斯的倡导和努力,最密切联系说作为一条总的原则被写进《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共分14章,有423条,体现最密切联系思想的是第6条的规定,该条的内容为:
1.在宪法的限制范围内。法院应遵循本州有关法律选择的规定。
2.没有这种规定时,则据以进行法律选择的因素包括:①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②法院
地的有关政策。③在决定特别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④正当期望的保护。
⑤特别法律所含的基本政策。⑥结果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统一性。⑦法律易于确定和
适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的上述规定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这些规定虽未直接采用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根据里斯的解释,这些因素是法院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没有主次顺序之分,其重要性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各异,法院应予综合考虑。
3.《第二次冲突法重述》除全面采纳最密切联系说以外,还吸收了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某些思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国际私法的某些法律选择方法,体现了新国际私法理论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以及二者之间的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