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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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金融期货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金融期货法律关系是金融期货法律调整的金融期货交易主体在金融期货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期货法律关系既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也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金融期货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研究金融期货法律关系,对金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对金融期货活动的政府监管,保证金融期货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一)金融期货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
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经济组织,在交易中地位都是平等的。地位平等是实现交易公平的前提,是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反映。金融期货交易的主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金融期货合约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从股指期货交易流程中可以看到,在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经纪关系中,客户是否下单、何时下单以及从事具体合约月份的交易,都是客户自主决定。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二)双务有偿的法律关系
金融期货交易主体在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中负有互为对等给付的义务。金融期货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决定了在交易法律关系中双方都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如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下单进行期货交易,有权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数额的佣金。
(三) 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对金融期货交易的主体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违反民事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关系是金融期货交易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自愿、互利和等价有偿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一方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为代价,确保期货交易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二、金融期货市场法律关系的个性化特征
金融期货市场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还具有个性化特征,这种个性化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期货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化
金融期货交易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的法律关系、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组成。由于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公司制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是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而会员制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则是团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与期货公司是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因具体的交易行为形成的行纪关系;二是因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产生的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结算关系。因此,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关系是由多重关系组合而成的多样化、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金融期货交易主体的特定化和相对性
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客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必须经过单项业务许可才能经营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个人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金融期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呈现相对性的特征:如套期保值者,可以成为投机者和套利交易者;期货公司既可以是交易会员,又可以成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这种相对变化使期货法律关系更具复杂性。
(三)金融期货交易客体的特定化
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除了国家规定的少数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物以外,其他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金融期货法律关系客体,是金融期货法律关系主体的金融期货权利和金融期货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是金融期货合约。但在金融期货交易中,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终止期货合约,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上市、修改或终止期货合约的,期货交易所将受到法律的处
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期货市场是一个投机和保值并重的市场,风险极高、影响极大、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特征。
(四)金融期货交易活动受国家主管机关直接监督和管理
由于金融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交易活动,为了确保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充分实现,防止因违法交易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切实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设立了管理期货市场的专门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授予其对期货市场进行直接监督和管职能。而其他的民事活动,国家则一般不进行直接干预。
三、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主体
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主体是直接参加金融期货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是任何实体都能够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这一主体资格是金融期货交易法中交易当事人应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是当事人能依法参加某种金融期货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有法律授权或有关组织章程规定,又以自身的行为直接参加了金融期货法律规范所调整和制约的金融期货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才能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我国首个金融期货品种——股指期货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投资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及法人投资者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依法成立,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特别授权等获得和通过核准登记获得等;二是有独立的财产;三是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必须具备从事金融期货交易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自然人投资者也要具备从事金融期货交易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下面以股指期货为例来阐述金融期货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即因交易所实行公司制而产生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因具体股指期货交易产生的交易关系。在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中,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第一,交易所的权利和义务。交易所的权利是对股东大会的管理权;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异常情况紧急处置权等。交易所的主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