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杨谦主编《水法规与行政执法》---课后问答题全部答案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一、绪论1、本课程的学习任务是什么?其主要内容有哪些?答:主要学习内容包括:中国的水问题和治水思路、水资源管理及其管理体制、水法规体系;法学基础知识、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制度的有关基础知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优化配置、取水许可、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河道管理、水土保持、防汛抗洪、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等水法律制度;水行政执法和水事纠纷处理,并明确了需要掌握、理解或了解的有关内容。
我国的水资源问题是什么?突出表现在哪几个方面?2、我国的水资源问题是什么?突出表现在哪几个方面?答:我国的基本水情是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不相匹配。
干旱缺水、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是我国突出的四大水资源问题,表现为“四个突出:一是水资源短缺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突出。
二是江河综合防洪体系薄弱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矛盾突出。
三是水污染、水土流失严重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突出。
四是农村水利发展滞后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矛盾突出3、如何理解我国治水的新思路?答:我国的治水新思路主要为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水利工作的重要理念,统筹流域、区域水利发展,统筹考虑城乡水资源问题,统筹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全面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水思路的内涵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坚持发挥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水;坚持科学治水。
4、水资源和水资源管理是如何定义的?答:水资源是指地球上各种形态(气态、液态或固态)的天然水。
可供人类利用的淡水资源不足世界淡水储量的1%,即相当全球水储量的0.007%。
这部分淡水资源就是通常所说的水资源,能参与全球水循环并可在陆地上逐年得到恢复和更新,一般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以求可持续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水需求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的,是动态的。
而法律规范则是静态的,一经制定,除非立法机关根据一定程序对法律进行修改,否则在其生效范围内,法律规范是不变的。
法对人们的行为及人们之间关系的调整过程正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
在法律规范的作用下,社会生活形成规范的法律秩序,人们之间形成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均以特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有些社会关系,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或社会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一般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不产生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合法或非法的评价。
其次,一种社会关系只有经过法律规范的确认或认可才会上升为法律关系。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如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精神领域等与其他人发生联系,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为了建立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生活秩序,统治阶级将其认为需要通过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通过国家的立法程序加以确认,使这一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而法律关系则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的映射与体现。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其他社会关系并不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正是因为这一特点,使得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区别开来。
(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买商品、租房、签订劳动合同,还是邻里之间的纠纷处理,都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民事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几个重要的特征。
首先,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意味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可以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比如,消费者和商家在交易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其次,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而民事义务则是民事主体为了满足他人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租户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也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房东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有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的义务。
再者,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这意味着只有当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内,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比如,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就是自然人主体;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就是法人主体。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以买卖合同为例,客体就是买卖的物品;在服务合同中,客体就是提供的服务行为。
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
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它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比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和死亡等。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即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平等主体平等性的主要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另一方的法律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时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准则。
包括意思自制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可约束本人,但是如果相对人愿意撤销,可以撤销。
而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所有第三人都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都应认为是有权代理。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一是特定的场所,如在本人的场所。
而是与本人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雇佣关系。
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
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授权委托书。
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依据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联系,则不管本人是否有过错,本人都应当承担责任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联系:1、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经转化成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第七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9-1-91)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疑编号2753010801]【答案】AC【考点】法律关系【解析】选项A 正确。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试题及答案——经典模拟题(4)
4.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
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
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
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
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汪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第51题——多选)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考点]法律关系[分析]1(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如下:①法律关系的合法性——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法性有三层含义: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②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它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首先,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次,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
③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题干的案例中形成了多种法律关系,既有汪某家属和范某之家的法律关系、也有范某和检察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法院和汪某家属、范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这些法律关系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存在程序法律关系、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形成实体法律关系,故A的说法正确,CD的说法不正确。
(2)法律事实指的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依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第六章 法律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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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程度不同而作 出的分类。 6、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 方具体化而作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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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而 作出的分类。 8、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复合 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 是否对应一致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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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A:物 B:行为 C:精神产品 D: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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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思考
5、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 错误的? ( 2005年司考题)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 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 法的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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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 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 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 成实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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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题(单选)
9.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 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 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 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 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第 六 章(上)法律关系
本章主要问题: 1、法律关系含义、特征 2、法律关系分类 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变动(形成、变 更和消灭) 4、法律关系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律重要知识点(背诵)
法理学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2.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表现为示警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可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责任竞合的免除条件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五、法律责任的竞合及特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3.该行为符合两个货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六、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准则,是立法活动中应该遵循的指导思想。
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科学立法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七、执法的含义及特点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律关系
第十二章法律关系本章知识体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理论发展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一)根本性法律关系与一般性法律关系(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四)单向法律关系与双向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六)抽象法律关系与和具体法律关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法律权利的含义及其分类(一)法律权利的含义(二)法律权利与法律权力(三)法律权利的分类二、法律义务的含义及其分类(一)法律义务的含义(二)法律义务的分类三、法律权利义务的地位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五、法律权利行使的限制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法律关系变动的前提和条件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行为和事件(二)肯定性的法律事实和否定性的法律事实(三)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理论发展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通过一定的行为和交往过程,结成具有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历史上法律关系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法锁”的观念。
在罗马法中,债被视为债权人根据法律要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他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首先阐明的。
开始其主要用在私法领域,后来发展到公法领域。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存在的条件性,即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抽象形式,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无法律规范就无法律关系,只要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才会存在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五(@)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
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
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
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
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
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的内容。
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
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
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与意识、法律关系
四、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 2.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3.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主行为与从行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 1.(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2.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3.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3.讨论 案情: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 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1988年4月30日早上, 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 知5、6、7层等几户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 理单位找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 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 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满,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居民屋子 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 水,当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 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10元,粉刷墙壁花 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 某为被告,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案件争点:对本案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 否构成违法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1)王某、孟某的行 为具有违法性,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2)王某、孟某的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3)王某的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法理学
法律意识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意识的含义、功能; 2.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3.熟悉法律意识形成的各种条件。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经济法律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 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 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双方 在许多的情况之下,是既享有权利又承 担经济义务的。
•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创造的能 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 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 • 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 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的概念 •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的条件 • (1)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依据。 • (2)是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3)是有经济法律事实出现。
• (2)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2)所有权的的特征 • 第一,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 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具有 排他性、,它不需要别人协助就可以实 施。
• 第二。所有权有绝对性,即所有权的义 务人是不特定的。 • 第三、所有权的的内容 •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 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其财产 权的一种方式。
•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既有 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公司本身 就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公司是现代企业 的一种形式,公司本身就是企业,它是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社会组织,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包 括很多,如工会。事业单位包括文教卫 生,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不是孤立的人,而是社会的人,“人非遗世而孤立,而是具有社会性,共营社会及经济生活”,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各类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必须从事社会交往,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为了使社会关系形成安定、和平、有序的状态,人与人之间形成正常的交往关系,需要由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而民法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会受法律调整,如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一般通过其他规范调整,只有那些必须要由法律调整的关系才能最终由法律的确认和规范而上升为法律关系。
所以,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
各种社会关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因此形成f不同的法律关系。
而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并使原来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
没有民法,也就没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是两个关系,而是一个关系。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只是赋予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认识错误: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 致的情况: 1.“事实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 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2.“法律错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 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 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一)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二)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三)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1.身体行为 2.语言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 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 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 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
第六章 法律行为
(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指行为的完成状态。 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 ①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②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行为
当李某来到就近的一个屯子时,四周一片 漆黑,只有一户人家尚有灯光,李便投灯 光而去。这家有母女二人,李向主人说明 遭遇后,母女深表同情,李即留宿该户。 母亲恐客人害怕,便让女儿陪宿。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男青年被击倒醒来后,悻悻而归。原来李 某借宿的正是男青年的家。他一进门便发 现自己抢过的自行车在院内,急忙问明来 历,母亲叙说了事情的经过。男青年听后 急忙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及方向,母亲说 李某在外侧,女儿睡内侧,头朝北。
第六章 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 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 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 律效果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例: 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乙 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元后,就 不再资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 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00元。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如同学、师生、朋友、恋爱关系等就不是法律关系。
* 每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己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概念:是指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3.以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用强制力保证实施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如:甲和乙是朋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他们合伙开店,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自然人*法人(二)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三)客体*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一)主体1.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2;权利主体、义务主体2.自然人(*基于出生;>公民)(1)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可能性*权利能力先于权利;平等;从生到死(2)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现实性关系: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①>18岁②{16,18}+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第12、13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经法定代理人代理①>10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①<10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民通No23):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民通No20):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举行了汇总,希翼可以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因此每篇文章惟独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能够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算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假如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别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爱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具庞大的体系,其中有点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治理关系等),也有点是别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别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点是法律所爱护的对象,这些被爱护的社会关系别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爱护的关系别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别能彻底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惟独通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日子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全然区不。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有目的、故意识地建立的。
因此,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定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别仅要经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经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非常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别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二.分类 (一)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1. 财产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关系, 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关系,具有财产 内容是其本质特征,因此, 内容是其本质特征,因此,在民法上更强调适用 等价有偿的原则 2.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有关人格与身份 的关系 (1) 人格关系是基于对人格的保护形成的相应 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不可分离,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不可分离,而且本身 不具有财产的内容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将民事 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 关系. 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 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的负有义务, 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的负有义务,权利义 务关系单一明确. 务关系单一明确.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有两组或两组以上对 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 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 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 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 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 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 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 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一个发生变化. 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一个发生变化.主 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 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即原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 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 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 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如债权因债务人部 分清偿而减少,无偿借贷变为有偿借贷等. 分清偿而减少,无偿借贷变为有偿借贷等.客体 的变更,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 的变更,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行 为等在数量,范围,性质等方面发生变化, 为等在数量,范围,性质等方面发生变化,如所 有物因消费而数量减少等. 有物因消费而数量减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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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需要公正行事,……自然公正的法则是一种公正行事的义务”。 丹宁勋爵本人在《关于珀加蒙出版有限公司案》的判词中认为政府大臣任命的稽查员对公司进行调查
生。总之,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
义
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
法庭的判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决定如果有与相应判决、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其他有成见,有偏见的人参与,该判决或决定即无效;根据第二个规则,法庭的判决或政府的行政
行为在作出时如果没有预先为受到相应判决或行为不利影响的人提供辩护和异议的机会,该判决或决定亦无效。之后,正当法律程序在实践中越来越发展,越来越完善,远远超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从而能够更好地认识和发挥法的效能。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的规定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实际上就是法律权利与义务
的一般规定,它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同一类不特定主体,属于可能性领域。而一旦特定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指示”内容进行法律活动,那么就享有实际的法律权利,或者
为侵犯。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Justice),之后其内涵扩
展到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最初正当法律程序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之后其适用领域扩展到行政领域和其他所有国家公权力领域,甚至扩展适用到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
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
社会公权力领域。在中国,由于民主、法治发展滞后,公权力运作领域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正当法律程序机制,有些领域甚至正当法律程序完全缺位,以至为腐败滋生、蔓延
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从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中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至少在现阶段,不会搞两
表示。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在:第一,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要求。第二,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
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
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规律的要求。第三,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
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在理论上承认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可以使我们不仅从思想、意志的角度,而且从实际的、客观的角度去研究法律关系;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
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此时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由此可见,没有特定法律主体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二)概念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
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六
(一)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法的作用的定义: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二)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实质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
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确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这一观点,在法律实践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关系,它们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完全违背
做以下解析: 1、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始于“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自然正义”的概念已存在多个世纪,其主要涵义可归结为两个规则:其
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根据第一个规则,
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在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
和提交调查报告同样要遵守实质性和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规则: “报告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假如他们认为适当,他们可以对事实做出裁定,这可能对那些被他们点名的人
非常不利。他们可以指挥一些人;他们可以谴责另一些人;他们能够毁坏别人的声誉和前程。他们的报告可能导致司法诉讼;可能使某些人面临刑事起诉或民事起诉;可能使某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
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以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