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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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5、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

6、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行政主体

概念: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分为:1行政机关——A,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别:

1、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

2、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强调组织具有对外管理的权利,行政组织是一个系统概念,突出行政机关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3、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法律术语,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

行政主体地位

1、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组织中的地位。

2、行政主体在对外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的范围:①国务院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卸掉机构和临时机构⑩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行政主体的种类:

1.根据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2.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3.根据行政主体的构成不同和行政职权的对象不同: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型行政主体。

公务员

概念: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特征: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

3、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

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形式国家行政权、之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其他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

法律地位:①普通公民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③行政主体代表

公务员制度内容:

1、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义务:在法律上对公务员行为的约束。权利:法律所肯定和确认的公务员的利益。

2、职位分类。讲行政事务予以分解,按其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确定职位,并分门别类,评定等级,以此作为公务员录用、管理的依据。

3、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将优秀人员选拔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

4、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公务员的监控机制。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忠实地履行职责,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控机制。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相似: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行政主体予以实施,都是针对违反行政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不同:1、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主体内部人员(内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一般有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行政处罚针对社会上的公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是没有隶属关系的。

行政处分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机关对内部管理的行政法规范。行政处罚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法规范。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产,吊销证照,拘留。

3、制裁的依据不同。行政处分的依据,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的规范。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据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行为的合法

1、主体条件。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得到行政机关委托职权的组织。

2、法定职权、职责条件。⑴行政行为手段、方式上的特定性⑵管理事项的特定性⑶管理地域的特定性。

3、内容条件。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

4、程序和形式条件。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程序,行政行为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的过程。形式,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撤销

概念:因行政性我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条件:1、合法要件缺损。某个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多个要见,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不适当。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性、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行政相对人师父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行驶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货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程序的原则

概念: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的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并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的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

1、程序法定原则。行政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一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2、公开原则。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意外,一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

3、参与原则。行政及更换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要保障公民的了解全与参与权得以实现。

4、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合理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人,其宗旨是公平、正义。

5、效率原则。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简便与经济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

行政程序的制度

概念: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内容:1、表明身份制度。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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