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重点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4)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5)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运动的条件和原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界说法律是用以调整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必然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据此形成不同的部门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的社会形式,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进行行政法研究的客观基础。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一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便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确认,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见,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与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有密切的联系。
第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非全部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行政关系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所以,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关系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包括权利义务的主体与客体和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基本要素。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两者有密切的联系。
但是,行政关系并不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别: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意识范畴,体现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属于物质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产生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制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也都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确定的。
2.垂直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相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指导和约束。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垂直性。
3.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强制性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采取强制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干预。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约束,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4.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要尊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平等地位。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能歧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搞特权、搞压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
5.实践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实践性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要通过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和约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也要通过实践行动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总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法律性、垂直性、强制性、平等性和实践性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行政简答题
1.行政法的法源形式有哪些?(1)宪法和国际条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据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了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规定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我国正式有效的法律规定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内容上:(1)缺乏统一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4)对社会变动具有很大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形式上:(5)行政权的支配性;(6)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模糊性;(7)效力的多元性;(8)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①平等对待原则;②行政适度原则;③严重不合理原则;④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正当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3)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4)内容的法定性5)权力(利)处分的有限性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度。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与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是一致的。
行政法 简答 期末
行政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行政具有执行性3)行政具有法律(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法特点(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行政规章(七)有权法律解释(八)条约和协定行政法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是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这是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行政法的作用(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2)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5)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
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
(4)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主体
为实现行政目的,而给予、施加或规定其他主体的行为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如下:
一、公权力为主。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政府行使公权力来给予其他主体
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政府发出的一种政府行为的法律关系,表现为政
府的政令、法令、行政命令等,其特点是政府行使权利前无需征求其他主
体的同意。
二、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政府对其他主体行为的强制性管理,它是政府大权力的表现,即政府可以强制执行规定,要求其他主体遵守,并威胁违约或违法的后果。
三、公共利益为依据。
行政法律关系是政府帮助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
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社会维护秩序的一种法律关系。
政府以解决公共利益
问题,改善公共服务状况为目的,以法律的形式对其他主体施加政府的权
利义务。
行政法学概述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 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本钱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
第五节 行政越权
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
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标准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 遍性规那么。
一、行政立法
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
法
3、行政立法的技术
〔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
越职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 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通常是: (1)主体双方之间因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没有意 义或没有必要而终止。 (2)原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已完成而使其消灭。原产生 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权利得以实现或义务已被覆灭完毕, 该行政法律关系因完成而得以消灭。 (3)原适用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因客观形势变化而被 废除,由此使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 (4)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的消灭为标 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 权利义务这一要素的消灭,通常由于是已适用的行政 法律关系模式被废除、权利义务已行使或履行完毕以及行 政相对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等。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行 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理解行政法律关 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1、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概念的进一步说明: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类社会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实现国家职能”包括两个范围,一个范围可 简称为“行政管理与服务”;另一个范围可简称为“监 督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因一 定的原因而发生了局部的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又发生一定变化,强调的是原行 政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而未消灭,而原法律关系存在只能在
主体与客体有一定变化时不受影响,如果内容及权利义务 都已改变了,则意味着原有行政法律关系已不复存在,形 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律关系的 变化基本上只是主体与客体的一定变化不应是行政法律关 系内容的变化(行政合同关系作为例外)。 1、主体的变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体的变化是指主体发生了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某种变 化。主体发生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变化主要是指以下两种 情况: (1)主体在数量上的变化 如由原一个主体享有和行使原权利,改变为由多个主体 共同享有和行使原权利,或者由原一个主体履行原义务改 变为由多个主体共同履行原义务。 (2)主体在接替上的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各种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通过行政法规范和行政程序等方式来调整和维护。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所产生的特殊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别。
2. 法律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非对称性: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不对称性,即行政机关拥有一定强制力和特殊权力。
4. 公共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公共领域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行使。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1. 行政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享有特殊的行政权利,也有相应的行政义务。
2.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规范其行为和活动。
4. 行政契约: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签订行政契约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行政争议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时,通过行政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保障为了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和公平公正,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法律规范:制定健全行政法规范,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程序: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保障各方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3. 行政机关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促进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性、非对称性和公共性等特征。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特别多,位于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上: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条件:1.信赖的基础是政府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政府行为是否合法;2.个人或组织对该政府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保护方式:存续性保护(政府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已作出的行为)补偿性保护2.适用情况(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消违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废止——原来适用但后来由于情势变更如政策变化,行政机关应予以保护(3)行政计划——行政计划做出后,因情势变更或原来评估错误,需要废止或修改,应考虑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在衡量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后决定维持该计划或废止变更该计划,同时加以补偿(4)行政法上的承诺——行政机关单方面承诺将来做或不做,由于情势变更或承诺本身违法而无法履行承诺,应当对公民对该承诺的信赖加以保护(5)公法上的权利失败——最早是民法上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来自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力使义务人产生权利人将永不行使权利的信赖,一旦权利人以后再行使该权利,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是不诚实的延迟。
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要素: 主体要素:
概念,条件, 概念,条件,范围 问题: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区别? 问题: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区别?
内容要素: 内容要素:
特征: 特征:法定性Fra bibliotek对应性 不对等性
客体要素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产生: 产生:
前提: 前提:有行政法规范的存在 条件: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条件: 标志: 标志:行政主体适用法规范于特定对象
定义说明: 定义说明:
教材定义,说明; 教材定义,说明; 问题一:如果没有行政法规定,形成什么关系? 问题一:如果没有行政法规定,形成什么关系? 问题二:何谓行政法规定? 问题二:何谓行政法规定?
概念说明: 概念说明: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第四章
行政法律关系
1,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 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一,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
依《个税法》,思明区税务局委托我校(财务处)向教师征 个税法》 思明区税务局委托我校(财务处) 收个税.形成三个关系: 收个税.形成三个关系:…
变更: 变更:
内容变更(异议) 内容变更(异议)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消灭: 消灭:
内容上:权利或义务不再存在; 内容上:权利或义务不再存在; 主体不再存在; 主体不再存在; 客体灭失
�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二)2024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二)引言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它是指在行政
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
一种特殊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行对于维护国家法治、保障公民权益以及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
来探讨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正文: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和概念
2. 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性质和法律性质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和要素
4.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1. 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公民和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 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参与和地位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和程序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方式和途径
3. 行政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法律效果
2.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和救济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保障与监督
1. 行政法律关系的保障机制
2. 行政法律关系的监督制度
3. 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法律关系建设
总结:
行政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质和法律
性质的双重属性。
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法律关
系的性质、主体、形成与变更、内容与效力以及保障与监督等方面
都需要得到充分的考虑与研究。
只有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律关系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5、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6、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行政主体概念: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分为:1行政机关——A,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别:1、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2、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强调组织具有对外管理的权利,行政组织是一个系统概念,突出行政机关的整体性和统一性;3、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法律术语,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行政主体地位1、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组织中的地位;2、行政主体在对外管理中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的范围:①国务院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卸掉机构和临时机构⑩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行政主体的种类:1.根据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2.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根据行政主体的构成不同和行政职权的对象不同: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型行政主体;公务员概念: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特征: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3、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形式国家行政权、之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其他行政公务人员: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其他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法律地位:①普通公民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③行政主体代表公务员制度内容:1、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义务:在法律上对公务员行为的约束;权利:法律所肯定和确认的公务员的利益;2、职位分类;讲行政事务予以分解,按其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确定职位,并分门别类,评定等级,以此作为公务员录用、管理的依据;3、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将优秀人员选拔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4、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5、公务员的监控机制;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忠实地履行职责,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控机制;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相似: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行政主体予以实施,都是针对违反行政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同:1、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主体内部人员内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一般有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行政处罚针对社会上的公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是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处分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机关对内部管理的行政法规范;行政处罚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法规范;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产,吊销证照,拘留;3、制裁的依据不同;行政处分的依据,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的规范;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据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行政行为的合法1、主体条件;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得到行政机关委托职权的组织;2、法定职权、职责条件;⑴行政行为手段、方式上的特定性⑵管理事项的特定性⑶管理地域的特定性;3、内容条件;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4、程序和形式条件;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程序,行政行为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的过程;形式,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行政行为的撤销概念:因行政性我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条件:1、合法要件缺损;某个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多个要见,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不适当;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性、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行政相对人师父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行驶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货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程序的原则概念: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的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并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的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1、程序法定原则;行政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一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不得违反法定程序;2、公开原则;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意外,一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3、参与原则;行政及更换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要保障公民的了解全与参与权得以实现;4、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合理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人,其宗旨是公平、正义;5、效率原则;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简便与经济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行政程序的制度概念: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内容:1、表明身份制度;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2、告知制度;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有关事项告诉行政相对人的制度;3、调查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的制度;5、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6、辩论制度;行政主体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7、回避制度;行政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或裁决时,主动或应相对人申请而不得参与处理该项行政事务的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将行政主体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机关或不同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9、情报公开制度;行政主体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的信息资料;10、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单方面听取其陈述、接受其提交的证据的制度;11、时效制度;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应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是,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立法的分类㈠以行政立法权取得的方式为标准;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权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㈡以行政立法的功能为标准;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的法律、法规或是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创制性立法: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或法规的空白,或变通法律和法规的个别规定一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㈢以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㈣以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为标准;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法规性立法: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活动;规章性立法:法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征收原则1、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应该公开,应该让相关个人,组织介入到行政征收征用的整个过程中;2、听证原则;要求行政征收过程中应该就关键的环节进行听证,只有在正式的听证制度下,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才能做出相应的处置;3、参与原则;在行政征收的过程参与是有有效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措施,了解利害得失,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维护自己的权益;4、程序违法归责原则;确保行政机关能够按程序行政,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征用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公益性4、补偿性;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的证明作用;2、行政确认行为的公式宣告作用;3、行政确认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的间接性;行政裁决的特征:1、行政裁决权的“准司法性”2、行政裁决效力的强制性3、行政裁决结果上的非终局性;。
用案例分析行政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基于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效能,也关系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关系的运用。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A,因环保不达标,被当地环保局B处以罚款10万元。
企业A不服,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向市政府C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C经审查,认为环保局B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驳回了企业A的行政复议申请。
企业A不服,向法院D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企业A(公民)、环保局B(行政机关)、市政府C(行政机关)、法院D(司法机关)。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企业A的合法权益,即企业A要求环保局B减轻罚款数额的权利。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1)企业A的权利:企业A有权要求环保局B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向市政府C提起行政复议。
(2)环保局B的义务:环保局B有依法对企业A进行处罚的义务,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市政府C的义务:市政府C有依法审理企业A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义务,并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法院D的义务:法院D有依法审理企业A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义务,并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
4.行政法律关系的运用(1)企业A运用行政法律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A在环保局B处以罚款后,依法向市政府C提起行政复议,体现了企业A运用行政法律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市政府C运用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行政复议。
市政府C在接到企业A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体现了市政府C运用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行政复议的能力。
(3)法院D运用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行政诉讼。
法院D在接到企业A的行政诉讼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体现了法院D运用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行政诉讼的能力。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行使行政职能,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扮演受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制约的角色。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1. 不平等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弱势,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和约束。
2. 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履行法律义务。
3. 公共性:行政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机关的行为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4. 专门性: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对象,有独特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包括颁布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执法监督、行政裁决等。
2. 公民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受保护主体,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尊重公民的权利。
3. 法人及其他组织法人及其他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1. 行政权力及行政行为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行使行政活动的能力。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进行的具体行为,包括命令、决定、审批、奖励、处罚等。
2.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对其行为所造成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并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行政诉讼及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的司法救济程序,用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4. 行政契约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合同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
其中,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具有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管理职能。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个层面。
这使得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高度的复杂性。
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力,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这种不对等性主要体现在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单方面性和优位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特征1.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物质性客体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事务,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非物质性客体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涉及的政策、法规、规章等。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可变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权力的行使,客体可能发生变化。
同时,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如政策、法规、规章等可能因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化。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1.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强制性,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单方面性和优位性。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特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针对具体行政事务而言的。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2、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1)行政主体—公权力—不得自由处分; “雷艳生诉清远县石角畜牧兽医站案” (2)相对人—权利可放弃、不可转让。 (权利的法定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纠纷的不可调解性及其处理的行 政性 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
《行诉法》6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 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主体—行政权力—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
位置法定,不可互换。
(2)行政法律关系总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 同享有私人利益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非行政主体不能代表国家。
15
(3)行政法律关系中总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这是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
“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
责案”、
24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 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 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 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 了文件精神; 其二,1998 年 9 月国务院通知中已 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 合作项目是 2002 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 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 序合法的项目。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 法进行评论;……
9
这些规定说明,当涂县劳动局有责任、也有 权力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法院判决:责成被告当涂县劳动局依法对当 涂县建材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并在两个月内对原告汤晋本人 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依法拥有和行使行 政职权,并能够对 其行使行政职权的 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的机 关和组织。
行 政 主 体 构 成 要 件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 , 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 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 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 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 织。
【案例3】 李老太家住北京海淀区花园路一家大超市附近,她 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O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 老太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 负责推车交钱,眼看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 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去交钱。这时,患有糖尿病的 李老太看见了放在出口处货架上的杏干,心想:都说得 糖尿病吃点查干好,顺手拿了一包。一看老伴已经交 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干就往外走,岂料 刚走出超市门,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保安 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末交款拿走者 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得将身 上的100元钱和身份证押在了那里。次日,李老太又带 了500元钱到超市,有关人员又将500元扣下。回到家 里,李老太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 后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问题:你认为工商部门该怎么做?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四、总练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案例1
1992年4月,P区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间闲置的临街 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为一年9600元。 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太高,自己亏本无利为由 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租金6600元。街道办不 同意降低房租并多次催李裁缝交款未果。1993年7月12 日,街道办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 执法标志,将李裁缝的服装店查封,禁止李再使用该 房屋。李裁缝不服,向P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 区政府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裁缝 便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 办事处实施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撤销。 问题:你认为法院应不应该受理?
行政法学 简答题
⑴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之首⑵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⑴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⑵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⑷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⑸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⑴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⑵是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⑶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⑷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特点: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⑵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⑶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情理。
要求: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⑶行政应急原则。
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要求: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形式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补偿。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⑴公共服务性⑵从属法律性⑶裁量性⑷单方意志性⑸效力先定性⑹强制性⑴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⑵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⑶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⑷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程序⑴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⑵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⑶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⑷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⑸没有可能实施的行为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损缺;行政行为不适当后果:⑴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⑵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⑶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依法奖励;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公正平等;奖励与行为相适应⑴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5、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
6、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行政主体概念: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分为:1行政机关——A,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别:1、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2、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强调组织具有对外管理的权利,行政组织是一个系统概念,突出行政机关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3、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法律术语,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
行政主体地位1、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组织中的地位。
2、行政主体在对外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的范围:①国务院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卸掉机构和临时机构⑩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种类:1.根据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2.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根据行政主体的构成不同和行政职权的对象不同: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型行政主体。
公务员概念: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特征: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
3、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
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形式国家行政权、之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其他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
法律地位:①普通公民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③行政主体代表公务员制度内容:1、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在法律上对公务员行为的约束。
权利:法律所肯定和确认的公务员的利益。
2、职位分类。
讲行政事务予以分解,按其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确定职位,并分门别类,评定等级,以此作为公务员录用、管理的依据。
3、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
将优秀人员选拔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
4、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公务员的监控机制。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忠实地履行职责,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控机制。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相似: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行政主体予以实施,都是针对违反行政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不同:1、针对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针对行政主体内部人员(内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一般有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
行政处罚针对社会上的公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是没有隶属关系的。
行政处分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机关对内部管理的行政法规范。
行政处罚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法规范。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产,吊销证照,拘留。
3、制裁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分的依据,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的规范。
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据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行为的合法1、主体条件。
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得到行政机关委托职权的组织。
2、法定职权、职责条件。
⑴行政行为手段、方式上的特定性⑵管理事项的特定性⑶管理地域的特定性。
3、内容条件。
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
4、程序和形式条件。
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程序,行政行为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的过程。
形式,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撤销概念:因行政性我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
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条件:1、合法要件缺损。
某个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多个要见,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不适当。
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性、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行政相对人师父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行驶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那么,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货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程序的原则概念: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的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并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的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
1、程序法定原则。
行政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一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2、公开原则。
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意外,一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
3、参与原则。
行政及更换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要保障公民的了解全与参与权得以实现。
4、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合理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人,其宗旨是公平、正义。
5、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
以迅速、简便与经济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
行政程序的制度概念: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内容:1、表明身份制度。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2、告知制度。
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有关事项告诉行政相对人的制度。
3、调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制度。
4、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的制度。
5、听证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6、辩论制度。
行政主体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7、回避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或裁决时,主动或应相对人申请而不得参与处理该项行政事务的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
将行政主体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机关或不同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
9、情报公开制度。
行政主体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的信息资料。
10、不单方接触制度。
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单方面听取其陈述、接受其提交的证据的制度。
11、时效制度。
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应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
12、行政救济制度。
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是,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立法的分类㈠以行政立法权取得的方式为标准。
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
职权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
授权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㈡以行政立法的功能为标准。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的法律、法规或是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创制性立法: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或法规的空白,或变通法律和法规的个别规定一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㈢以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
㈣以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为标准。
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法规性立法: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活动。
规章性立法:法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征收原则1、公开原则。
要求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应该公开,应该让相关个人,组织介入到行政征收征用的整个过程中。
2、听证原则。
要求行政征收过程中应该就关键的环节进行听证,只有在正式的听证制度下,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才能做出相应的处置。
3、参与原则。
在行政征收的过程参与是有有效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措施,了解利害得失,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4、程序违法归责原则。
确保行政机关能够按程序行政,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征用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公益性4、补偿性。
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的证明作用。
2、行政确认行为的公式宣告作用。
3、行政确认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的间接性。
行政裁决的特征:1、行政裁决权的“准司法性”2、行政裁决效力的强制性3、行政裁决结果上的非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