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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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规定
一、审批机构: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各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科)。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35号)。
三、审批对象、内容:
凡中央驻滇或外地驻滇单位及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等,在本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过小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需办理的手续:
1、建筑设计方案送审阶段,建设单位须书面向人防主管部门征询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人防主管部门以《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形式明确该项目修建的面积、位置、防护等级及战时用途。
2、初步设计送审阶段,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送审有关设计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批复文件后,向规划部门送审建筑初步设计。
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不必作防空地下室设计。建设单位持有关建筑图纸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核定收费面积、金额。凭人防主管部门开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单》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3、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把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审查,人防主管部门凭审查通知单,签发《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凭《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向规划部门审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凭银行盖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单》向人防主管部门换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凭《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向规划部门审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审批权限和时限: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所在省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