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重点部位防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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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重点部位防火制度

1、在放汽油等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单独建筑,并与建筑工程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堆放场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置放乙炔发生器建筑,屋顶应采用轻质材料。

2、临时木工间(棚)、油漆间、木库应配足消防器材,一般为每30平方米放置两只10公升灭火机,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足够的泡沫、干粉等灭火机。

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作业,不得进行焊接。

(4)焊工不了解焊体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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