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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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坞镇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全镇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党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保证党员群众对党务工作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党务公开制度取信于民,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是党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各党支部负责人是党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党支部及其领导、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按照镇党组《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实行党务公开的;
(二)党务公开流于形式,党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四)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上班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事务;
(二)拒绝、干扰、阻挠党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三)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领导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
改,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其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的,除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外,并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条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
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实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条被追究党务公开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镇党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镇党组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 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有关条文的修改、具体问题的解释由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