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基本知识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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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减压装置设备基本知识的介绍

一、加热炉F-1001,F-1002

1.管式加热炉的特征

i.被加热物质在管内流动,仅限于加热气体或液体。

ii.加热方式为直接受火式。

iii.只烧液体或气体燃料。

iv.长周期连续运转,不间断操作。

2.管式加热炉的种类

箱式炉、立式炉、圆筒炉和大型方炉

3.管式加热炉的一般结构

管式加热炉由辐射室、对流室、余热回收室、燃烧器及通风系统五部分组成。

辐射室:热交换的主要场所,全炉热负荷占70~80%.

对流室:对流室担负全炉热负荷20~30%,对流室吸热量的比例越大,全炉的热效率越高。

要提高传热效果,多数炉子在对流室采用钉头管或翅片管。

余热回收系统:采用固定热管式空气预热器。温度由350~380℃降到150~170℃,避免烟气的露点腐蚀。

燃烧器:二炉主要采用VIB500,VIC300油气联合燃烧器。

通风系统:将燃烧用空气导入燃烧室,并将废烟气引出炉子。可分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两种方式。

吹灰器:固定旋转式蒸汽吹灰器和宽频声波吹灰器。(机理:空气扰动,灰分振动,灰份疲劳断裂)

4.管式炉的主要技术指标

热负荷:单位时间内向管内介质传递热量的能力称为热负荷。

常压炉:33MW、减压炉10.1MW

加热炉的设计热负荷通常取计算热负荷值的1.12~1.2倍。

热效率:η=被加热流体吸收的有效热量/供给炉子的热量热效率是衡量燃烧消耗、评价炉子设计和操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长年连续运转设计的管式炉,当燃料中的含硫量≤0.1%

5.管炉分布情况及材质

F-1001:分六路进炉?152×8(Cr5M0) ?168.3×7.11(316L)

F-1002:分四路进炉?152×8(Cr5M0) ?168.3×7.11 ?219×10 ?273×12

二、塔

蒸馏塔板或填料在蒸馏塔过程中主要提供汽、液相良好的接触条件,以便于传热、传质过程的进行。

1.常减压装置共有四台塔:初馏塔、常压塔、汽提塔和减压塔。

2.塔类设备结构:

C-1001:?3400×36920×20 壳体20R 34层导向浮阀Q235-AF 双溢流塔板型式

C-1002: ?3800×41726×16/12+3 20R+00Cr17Ni14M02(20700米1-23层) 48层

1-230Cr18Ni9T i;/Q235-AF/0Cr13导向浮阀浮阀双溢流塔板型式

C-1003: ?1200×26100×12 壳体20R 分三段

一、三线单溢流塔板式;二线是125Y金属空波纹填料

Q235-AF

C-1004: ?2600×? 5000×?2600×35815×22/16+3/12+3

20R/20R+316L(00Cr17Ni14M02)

二中回流以下12900米

填料分三层,英特洛克斯+格利希格栅填料:0Cr18Ni9T i;

底部:三层固舌型塔盘0Cr18Ni9T I

三、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称为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流体静压);

(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按容规可分为:I、II、III类。

1、换热器:物料之间热量交换的设备。

(1)分类

按用途分:加热器、冷却器、冷凝器、再沸器

按换热分:间壁式、蓄热式、混合式

按结构分:列管式、板式

(2)管壳式换热器的主要部件:管束、管箱与浮头、壳体与封头

保险基础知识课件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契约性。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 4.科学性。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营具有科学的数理基础。保险的科学性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即可保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就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1)风险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3)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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