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档】违规占地整改通知书-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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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金碧花园物业管理处
二00七年 月 日
NO: 违章整改通知书
致业主:
因贵户私自对二层平台进行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附件四第14条约定,贵户已违反合同条款。现以书面通知贵户于 年月 日前自行拆除整改。否则,我处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其一切损失将由贵户自行负责。
特此通知
金碧花园物业管理处
二00七年 月 日
篇三:案例二.doc从一起非法占地案看鉴定启动权
案例二
从一起非法占地案看鉴定启动权
[案情]
201X年6月,在某村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王某与该村某社签订了一份《土地 承包合同 书》,约定王某承包该土地用于挖塘养渔,同时协议里也约定王某可以将挖塘后的泥沙运走。该合同签订前已经经过了村委会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合同签订后,王某又与该社的社长到镇农办取得了同意的文件。然后王某开始实施挖塘。201X年,国土部门通过卫星图斑查到王某的土地情况,遂查出王某是有非法取土挖塘的情况,并遂后下发了《非法用土通知书》,并向王某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并向公安部门通报了该情况,后来,公安部门以王某涉嫌非法占地罪逮捕了王某,并被检察部门向法院起诉王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在起诉时采用了广东省某土壤研究所作出的分析鉴定 报告 ,确定土地承包的面积是39亩,其中被破坏13亩土地,并认为这13亩已经遭受严重的破坏,丧失了生产和种植能力。
所以,认为法律当事人没有鉴定启动权的观点是Fra Baidu bibliotek完整的。因为这种情况基
本只是规范当事方如果主动鉴定必须由公安检察机关的同意和配合才能进行的鉴定情况,如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途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但在很多不需要检察配合就可以自己鉴定的情况下,考虑鉴定启动权归根结底属于一种举证权利,当事方依据举证的原则权利出发,显然享有鉴定权,因此,仅仅从上述法条中推断出现行法律框架下当事方没有鉴定启动权是片面的。
从以上这种状况,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鉴定启动权是单向配置型的,控方主导型的,即公安检察机关掌握着完全的鉴定启动权,而当事方只享有“被动性”的回应权,严重缺失参与权,更没有真正的鉴定启动权。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规定,我们明显可以看出举证权中包括对鉴定的启动权利,而如果在其他相关规定理解为当事人不享有鉴定启动权,显然影响了当事人的举证权的完整性。我国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而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该条为鉴定启动权的直接规定,该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当事方的鉴定启动权利。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取得的镇农办的批准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其承包某社土地挖塘养渔没有取得合法的批准,且数量较大,根据广东省某土壤研究所的鉴定报告,已经对土地遭成了严重的破坏后果,因此,认为王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宣判时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问题]
在该案中,除了有关王某主观是否有故意占用土地的分岐外,主要的定案依据是某土壤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该报告直接确定了王某承包土地的数量、破坏土地的数量以及破坏土地的程度,而这些侦查起诉机关与法院均不具有专业的鉴定能力和辨别能力,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在在起诉前委托某土地研究所进行了专业鉴定。鉴定结果显然王某的承包的土地比其承包 合同 上多出了整整9为亩,挖塘破坏的丧失种植能力的为13亩。而当事人均对这一鉴定结果表示异议。认为鉴定的数量超出了实际数额,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法院并没有重新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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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地整改通知书
篇一:违规整改通知书
违规整改通知书
尊敬的15幢2单元2902室业主:
您好!
接业主反映,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确认贵室在顶层公共平台擅自搭建构造物及散养犬类,请在五日内给予拆除擅自搭建构造物及犬类圈养,拒不整改,将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强制拆除。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违章整改通知书
NO:
违章整改通知书
致业主:
因贵户私自对二层平台进行问题。根据商品房 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附件四第14条约定,贵户已违反合同条款。现以书面通知贵户于 年月 日前自行拆除整改。否则,我处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其一切损失将由贵户自行负责。
张家山.领秀城物业服务中心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违规整改通知书
尊敬的15幢1单元602业主:
您好!
接业主反映、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确认,贵室在室内圈养鸽类,已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请您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避免影响他人生活。若不采取 整改措施 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张家山.领秀城物业服务中心
而是直接以该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的问题在于,由于本案的定案的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某土壤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而该鉴定是由公安检察部门委托鉴定的,也就是说,这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可能对当事人不利或不公正,而当事人却无法自辩,这就涉及到了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也有权利去聘请其他权威部门进行现场鉴定,相信最后的结果会更令人信服。现就这一问题在本案例中进行讨论。
[分析]
一、当事人是否享有鉴定启动权
所谓司法过程中的鉴定启动权是指《刑事诉讼法》119-122条授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申请。而根据鉴定技术之复杂性而言,人民法院因其对技术不了解,而很少用运刑事诉讼法158条规定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休庭后鉴定”的规定,现实中绝大多数鉴定均由公安检察机关启动的。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授权当事人自己可以启动鉴定的程序。这也许是从实际出发制定的程序,因为一般犯罪行为相关的各种检材均由公安检察机关掌握,因此即使授权当事人启动鉴定权,也必须面临公安检察机关的控制。而且有些与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有关的鉴定如精神状况的鉴定必须获准公安检察方的同意才可,因为我国长期将鉴定启动权视为一种准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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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非法占地案看鉴定启动权
[案情]
201X年6月,在某村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王某与该村某社签订了一份《土地 承包合同 书》,约定王某承包该土地用于挖塘养渔,同时协议里也约定王某可以将挖塘后的泥沙运走。该合同签订前已经经过了村委会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合同签订后,王某又与该社的社长到镇农办取得了同意的文件。然后王某开始实施挖塘。201X年,国土部门通过卫星图斑查到王某的土地情况,遂查出王某是有非法取土挖塘的情况,并遂后下发了《非法用土通知书》,并向王某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并向公安部门通报了该情况,后来,公安部门以王某涉嫌非法占地罪逮捕了王某,并被检察部门向法院起诉王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在起诉时采用了广东省某土壤研究所作出的分析鉴定 报告 ,确定土地承包的面积是39亩,其中被破坏13亩土地,并认为这13亩已经遭受严重的破坏,丧失了生产和种植能力。
所以,认为法律当事人没有鉴定启动权的观点是Fra Baidu bibliotek完整的。因为这种情况基
本只是规范当事方如果主动鉴定必须由公安检察机关的同意和配合才能进行的鉴定情况,如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途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但在很多不需要检察配合就可以自己鉴定的情况下,考虑鉴定启动权归根结底属于一种举证权利,当事方依据举证的原则权利出发,显然享有鉴定权,因此,仅仅从上述法条中推断出现行法律框架下当事方没有鉴定启动权是片面的。
从以上这种状况,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鉴定启动权是单向配置型的,控方主导型的,即公安检察机关掌握着完全的鉴定启动权,而当事方只享有“被动性”的回应权,严重缺失参与权,更没有真正的鉴定启动权。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规定,我们明显可以看出举证权中包括对鉴定的启动权利,而如果在其他相关规定理解为当事人不享有鉴定启动权,显然影响了当事人的举证权的完整性。我国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而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该条为鉴定启动权的直接规定,该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当事方的鉴定启动权利。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取得的镇农办的批准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其承包某社土地挖塘养渔没有取得合法的批准,且数量较大,根据广东省某土壤研究所的鉴定报告,已经对土地遭成了严重的破坏后果,因此,认为王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宣判时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问题]
在该案中,除了有关王某主观是否有故意占用土地的分岐外,主要的定案依据是某土壤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该报告直接确定了王某承包土地的数量、破坏土地的数量以及破坏土地的程度,而这些侦查起诉机关与法院均不具有专业的鉴定能力和辨别能力,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在在起诉前委托某土地研究所进行了专业鉴定。鉴定结果显然王某的承包的土地比其承包 合同 上多出了整整9为亩,挖塘破坏的丧失种植能力的为13亩。而当事人均对这一鉴定结果表示异议。认为鉴定的数量超出了实际数额,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法院并没有重新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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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是否享有鉴定启动权
所谓司法过程中的鉴定启动权是指《刑事诉讼法》119-122条授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申请。而根据鉴定技术之复杂性而言,人民法院因其对技术不了解,而很少用运刑事诉讼法158条规定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休庭后鉴定”的规定,现实中绝大多数鉴定均由公安检察机关启动的。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授权当事人自己可以启动鉴定的程序。这也许是从实际出发制定的程序,因为一般犯罪行为相关的各种检材均由公安检察机关掌握,因此即使授权当事人启动鉴定权,也必须面临公安检察机关的控制。而且有些与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有关的鉴定如精神状况的鉴定必须获准公安检察方的同意才可,因为我国长期将鉴定启动权视为一种准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