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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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作者:韦红教

来源:《广西教育·C版》2017年第06期

【摘要】本文分析高校校办企业使用事业编制人员的必要性,梳理高校校办企业使用管理事业编制人员有关人事安排、薪酬发放、考核管理、政治待遇等方面的通常做法,分析困扰校办企业使用管理事业编制人员存在的领导干部兼任职、人事任免程序、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保留事业编制等方面问题,提出明确兼任职适用范围、人事实行分级管理、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出台保留事业编制具体操作细则等措施建议。

【关键词】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使用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6C-0124-03

高校校办企业属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组织,承担着既培养人才又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能和任务。高校校办企业萌芽于20世纪50年代,起步于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和竞争优势。高校校办企业在培养科研创新和应用型人才、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以及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高校校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高校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办企业中的使用管理就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一、高校校办企业使用事业编制人员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校办企业大多数是由高校全额投资和控股的企业,校办企业的属性以及其所处的环境和所依托的资源决定了高校与校办企业不可分割的联系,也意味着高校的人、财、物不可避免地要与校办企业产生关系,因而在校办企业适当安排使用高校事业编制人员成为一项现实和必要的选择。

(一)高校事业编制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是校办企业顺利创办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事业编制教职员工是高校教育教学管理队伍的骨干力量,是学校的主人翁。创办校办企业或企业改革改制应得到事业编制教职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因而,各高校在创办校办企业或对校办企业进行改革改制时,均十分重视做好教职员工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把创办企业和企业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程序、形式等政策措施讲清讲透,并妥善处理好高校与校办企业的关系以及人员安置、分流等敏感问题,维护安排到校办企业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以达到

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争取教职员工理解支持,确保企业创办和经营发展平稳顺利推进的目的。

(二)高校事业编制人员是校办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力量。高校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本身就是人才高地,聚集着各类丰富的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能够提供充足的科技资源和智力支持。对于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说,无论是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换的角度,还是从理论创新、管理创新的角度,高校的人才资源优势十分明显,高校教职员工的支持和参与不可或缺。根据教育部2012年度中国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统计报告显示,当年全国高校校办企业职工总计47.74万人,其中学校事业编制人员2.36万人,约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这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大多数都是校办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骨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引领作用。

(三)适当委派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有利于加强监督和管控。据统计,2013年末全国高校校办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有1635家,占校办企业总数的64.6%,加上非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产在校办企业中占有非常高的份额。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上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确保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无疑是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的首要任务。同时,校办企业的股权投资与转让、企业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变更、债券发行和企业的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以及薪酬分配、成本控制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均需要校方参与和把控。对校办企业的监督管理可通过制度进行规范,但关键还是在于人的执行。选派一批品行良好、勤勉廉洁、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且归属感和忠诚度较高的事业编制人员到校办企业担任重要管理干部和技术骨干,能更有效地实现校方对校办企业的监督和管控。

(四)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是企业连接高校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纽带。由于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原因,他们往往与学校的行政、教学、科研工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还承担着高校的教学、科研任务,因而成为校办企业连接学校的桥梁和纽带,为实现校办企业服务人才培养、服务科技创新的职能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13年全国高校校办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共5.95万人次,累计实习2123.38万时;参与培养硕士生5219名,博士生530名;拥有获授权的专利数共3206项,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版权共1997项,获国家级、省部级的奖项共1985项。

二、目前高校校办企业使用管理事业编制人员的通常做法

当前,全国各高校在校办企业中使用管理事业编制人员的做法,基本上是依据和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来执行的。

(一)关于安排事业编制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的做法。高校校级领导一律不能到校办企业兼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校级领导到企业兼职(任职)的,需按照中组部有关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定严格审批。对事业编制的普通干部职工,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校办企业委派这部分人担任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到企业工作后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二)关于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办企业工作的薪酬发放做法。对于在校办企业兼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高校中层干部事业编制人员,一律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薪酬待遇按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规定执行。对于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其他普通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薪酬全部由企业发放,学校不再发放工资,其公积金等社保福利由企业转入学校代缴,财政档案工资保持正常晋升,享有与学校连续工作事业编制人员同等的待遇。

(三)关于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管理做法。一般都建立有校办企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设置有考核指标,制定有经营目标责任制,按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和普通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收入。同时,将校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高校整体党建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并安排对校办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计报表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加强对校办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关于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享有其他相关待遇的做法。为了稳妥处理好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关系,很多高校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除保留这部分人的事业编制外,其财政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住房分配、参加会议活动等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享有同等的待遇,有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仍然保留学校行政中层干部或行政级别的政治待遇。

三、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使用并管理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的做法看似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比较规范可行,但在实际操作当中遇到了不少具体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中央、教育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是约束哪一层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六点第十三条也明确提出: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但是,两个文件均未就领导干部适用的级别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各地高校在理解和执行该规定过程中存在偏差。有的高校认为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指的是现职校级领导,不包含高校中层干部;部分高校则认为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包括高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以至出现两种不同的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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