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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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完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法律咨政作用。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县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环保、水务、教育、卫生、移民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XX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XX年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全县各级机关单位,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法律顾问机构设置
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本级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各乡镇、各部门暂不设立专门法律顾问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四、法律顾问室主要职责
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配合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本级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代理政府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非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参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资产重组、公司上市、设立政府独资、控股企业等活动,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人员构成
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以法制机构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参加;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执业律师参加。县政府聘任政府法律顾问3至5名,组成法律顾问团队。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聘任数量。
法律顾问要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热心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法律顾问产生方式
法律顾问以聘任方式产生,可采用推荐聘任或自主聘任
两种形式。县政府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商县司法局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报县政府批准产生;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自主聘任。
法律顾问人选一经确定,聘请单位须与受聘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不得与个人或非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更不得收取费用。
各乡镇、各部门在选聘法律顾问时,要全面了解情况,互通信息,在我县已同时受聘5个单位或乡镇的法律顾问,其他单位或乡镇可不再考虑聘任,避免多个单位同时聘任同一个法律顾问,难以全面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实行法律顾问聘用备案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在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所聘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作为近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努力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形成政府法律顾问长效机
制。
(二)精心组织。县政府法制办和县司法局具体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具体措施,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建立工作档案和管理台帐,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成效。
(三)分步实施。按照本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分步实施按时限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四)强化考核。县人民政府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创建和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并加强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