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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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6

【实施日期】201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附件

宿州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含台式机、服务器等)、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含云服务等)、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

第三条市直单位及各县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宿马现代园区、市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其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垂直机构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市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资金平衡、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凡我市范围内的上述信息化项目均要报送到市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人员统一进行审核、确定。

第五条市及各县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宿马现代园区、市高新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的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信息化项目应当坚持资源整合、共建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发展要求,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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