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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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特制定如下协议。

股东各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方:身份证号:

方:身份证号:

方:身份证号:

第一条工商备案登记

各方自行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直接记载相应股东身份、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登记为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该等股权对应的任何股东权利。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公司以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其他投资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负责人需定期召开股东会。

第二条承诺和保证及注册期限

各方的承诺和保证

(1)各方具有订立及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能力。

(2)各方进行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及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价

款。

(3)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

规定。

(4)入股期限为无限期,自2018年12月01日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一章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

基于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会持续服务于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前

的服务获得公司相应股权。据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设立日起,即对各方享有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应权利限制。

募股规模:总股数为100股,法人甲占有20%,募集股数80股,募集比例:乙占比20%,丙占比10%,丁占比20%,戊占比10%,己占比10%,庚占比10%。募集完成后,资金实行封闭式运作,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如公司需要增资扩股,甲方及各投资人应按占股比例分摊到人、增资扩股采用投票制,如有个别股东因资金不能及时增资、应按比例降低或者由公司回购该股东股份。

参股限制:

每股人民币1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0股,一股一票,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第三条各方股权的成熟

(一)成熟安排

若各方在股权成熟之日持续为公司员工,各方股权按照以下进度在4年内

分期成熟:

(1)自交割日起满2年,50%的股权成熟;

(2)自交割日起满3年,75%的股权成熟;以及

(3)自交割日起满4年,100%的股权成熟。

(二)加速成熟

如果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协议其他

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标的股权均立即成熟,预留股东激励股

权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间的持股比例立即授予。

若发生下述(1)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其

所持有的标的股权,若发生下述除(1)项以外的其他事件,则各方有权

根据其届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

在本协议中,“退出事件”是指:

(1)公司的公开发行上市;

(2)全体股东出售公司全部股权;

(3)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或

(4)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三)在成熟期内,股东的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转让的股权可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

(四)如发生甲方股权被回购的情形,则甲方代为持有的股份,由乙方按照其之间的持股比例分别继续代为持有。

(五)任何一方股权被回购的,其被回购的股权进入预留股东激励股权的范围,按照预留股东激励股权的安排进行处置。

(六)因发生股权回购,或因甲方代为持有的股权由乙方和丙方继续代为持有的,应在回购款支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回购股权

(一)因过错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经公司

董事会决议通过,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

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该方的全部股权(包

括已经成熟的股权及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且该方于此无条件且

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该方对标的

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以及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6)捏造事实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7)因其他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终止劳动关系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

该方主动离职,该方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或该方因自身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则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除非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1)对于尚未成熟的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以未成熟标的股权对应出资

额回购该方未成熟的标的股权。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该方就该

部分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2)对于已经成熟的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利、但没义务回购已经成熟

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及已经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拟回购股

权”),回购价格为拟回购股权对应的出资额的2倍。自股权回购

方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方即对已回购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

权利。

若因买方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

则股权的回购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五条标的股权转让限制

股权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

献。

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每股转让溢价不得

超过15%。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

投资方式

各方均以人民币转账方式作为出资,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占投资

股权:甲占有20%,乙占比20%,丙占比10%,丁占比20%,戊占比

10%,己占比10%,庚占比10%

盈余分配:管理甲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入股: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股:

无不可抗拒力量三年内不得退股;

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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