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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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黄某向宝安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该劳动仲裁部门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驳回 申诉人(黄某)全部申诉的请求,仲裁受理费20元及处理费5646元, 由申诉人承担。 职业卫生培训
黄不服裁决,2005年1月24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某玩具厂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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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日,由黄某父亲、妹妹及其委托律师与玩具厂共 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称:黄某为职业性二氯乙烷中毒住院治疗,现已治 疗终结。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即某玩具厂)补偿乙方(即黄某)各种工伤补偿共计人 民币19万元整。 2、甲方另付乙方交通费用2000元整。 本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就 此事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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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情况
黄某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27.6万元及伙食费1.5万元约29万元, 全部由该玩具厂支付。

2004年4月开始,黄某家属会同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 分别到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工伤认定事宜。

社保局工作人员认为:黄某的职业病诊断书是2000年12月1 日开具的,早就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只能通过协商解决。
– 事件引起中央和省有关部门领导的关注。
– 社会反响极大,工厂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事故半年后这家2000多 人的工厂因接不到订单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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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加事件”的教训
媒体可以把事件放大,普通中毒事件可以演变成政治事件;
一起职业中毒事故可以搞垮一个大企业; 保护劳动者健康也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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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 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对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 效规定为一年。参照这一规定,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工伤职工或 者家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 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 • 特别强调作业场所要有良好通风; 不要在空调环境下使用白电油; 可用毒性更低的溶剂如异丙醇(IPA)或异丁醇来替用; 做好就业前体检和上岗后定期体检工作,及早发现职业禁忌症 和职业性损害,及时调离; • 使用防毒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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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毒私了 当事人反悔
案情经过
2000年9月底,宝安某玩具厂接到一批手摇铃玩具加工订单, 加工费10多万元,安排14名女工用ABS514粘合。

10月10日,有13名女工出现头痛、头晕、呕吐,其中2人神志 不清、抽搐,被诊断为职业性二氯乙烷中毒。

经治疗,有12人完全康复,另1人(黄某)昏迷15天后才救醒。

2001年2月14日,黄某被转到广东省中毒急救中心住院治疗至 2004年6月4日出院,出院证明治疗结果为好转。 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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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书由黄某父亲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签名,并加盖了省妇联 法律服务中心和某玩具厂印章。 职业卫生培训

2004年7月,黄某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于同年8月9日 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黄某属因工受伤。

2004年10月19日,黄某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 三级伤残,且需二级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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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未办工伤保险有过错,“私了”协议显失公平。
此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 是:上诉人黄某某的父亲和妹妹及其委托律师于2004年6月3日, 与上诉人某玩具厂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现上诉人 黄某发生职业病,应由某玩具厂承担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尽管 上诉人黄某与某玩具厂签署的协议书声明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此事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但协 议数额与上诉人黄某依法应得赔偿数额相差较大,该协议显失公平; 上诉人黄某有权申请撤销、申请仲裁、要求相应的各项待遇,可视 为其申请撤销该协议,故上诉人黄某要求按法律规定计付其工伤待 遇,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次性伤残津贴14.5万元,
护理费14.1万元, 工伤停工留职期间工资6万元,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7万元, 住院期间护理费6.6万元, 因工伤治疗所支出的交通费3273元。 共计49.5万元,减除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还应支付黄某39.5万元。 职业卫生培训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上诉人某玩具厂支付上诉人黄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 民币40.4万元,减除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还应支付黄某某共30.4 万元; 二、驳回上诉人黄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 币50元,由某玩具厂承担。
科贵留下了王崇凤的宿舍电话。6月26日广东省卫生厅接到省妇联权
益保障部的反映后,立即与省经贸委、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总工 会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 省妇联出面追寻已离厂的40名可疑中毒女工,确诊12例中毒
– 厂方预付医药费100万元;
– 赞助省妇联20万元; – 被省卫生厅罚款18万元; – 《南方都市报》、《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等媒体连续 10多天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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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己烷中毒常识
• • 正己烷为无色易挥发液体,无明显刺激性气味。 具有高挥发性、高脂溶性和蓄积作用


往往会造成集体性严重中毒事件。
2010年底至 2011年初苹果制造商“建联公司正己烷中毒”事 件,中毒近100人。

正己烷是一类高危险的溶剂,应引起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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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要点
职业健康事故案例分析
“安加现象”
安加鞋厂女工正己烷中毒事件
东莞市安加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安加鞋厂)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 的运动鞋生产企业,年产各类运动鞋400-500万双,全厂员工2400多 人,以外来青年女工为主(占70%)。 2002年6月25日,广东省妇联接到一封来自四川的投诉信,投诉 人张科贵说东莞安加鞋厂有10多名工人得了职业病,有的已经瘫痪, 他的妻子王崇凤就是其中一个,腿已经肿到膝盖,很快也会瘫痪。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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