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道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有关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我市道

路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工程含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其附属

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工

程竣工验收活动。

养护、综治、应急、抢险救灾等道路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

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

部令2004年第3号)执行。

第四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办法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验(交工验收)和终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验(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

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终验(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确定工程质

量等级。

第六条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终验由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

第七条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项目,由市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终验。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统筹建设的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组织终验。

区政府(含工务局、土地开发中心等单位)负责统筹建设

的项目,由辖区交通运输局(项目主体所在区域)负责组织竣

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或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终验的项目,经验

收合格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7)第八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

学。

第二章初验(交工验收)

第九条道路工程初验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及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市相关规

定。

第十条道路工程(合同段)进行初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