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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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道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有关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我市道
路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工程含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其附属
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工
程竣工验收活动。
养护、综治、应急、抢险救灾等道路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
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
部令2004年第3号)执行。
第四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办法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验(交工验收)和终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验(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
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终验(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确定工程质
量等级。
第六条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终验由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
第七条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项目,由市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终验。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统筹建设的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组织终验。
区政府(含工务局、土地开发中心等单位)负责统筹建设
的项目,由辖区交通运输局(项目主体所在区域)负责组织竣
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或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终验的项目,经验
收合格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7)第八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
学。
第二章初验(交工验收)
第九条道路工程初验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及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市相关规
定。
第十条道路工程(合同段)进行初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