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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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减缓办理须知
可以享受减缓的费用:
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享受减缓的比例: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以及80%的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以及60%的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以及60%的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费减条件:
大陆个人(不含港、澳、台地区)均可以享受费用减缓,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流程部默认为此类申请人办理费减,不需要办理费减的请特别说明。
国外个人(含港、澳、台)需要申请费用减缓,应当向流程部提供其《收入证明》原件,收入证明应在当地主管部门开具的。
请开案时特别说明办理费减,并主动提供《收入证明》,未及时说明要求或提供证明视为放弃申请费减。
申请人为“单位”的申请费减条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案件,需要申请费用减缓的,应向流程部提供当地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减缓证明》原件。
请开案时特别说明办理费减,并主动提供《费用减缓证明》,未及时说明要求或提供证明视为放弃申请费减。
《费用减缓证明》的办理: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深圳工商主管部门办理费用减缓证明:
1、企业成立未满一年,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上年度盈利亏损,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科研院校、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例如
《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除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要提交一份《费用减缓请求书》,交至市监局办理。
申请人可选择委托我司办理费减证明,每件收取代理费200元。
特别说明事项:
1、已经递交的案件,再办理费用减缓,申请费将不享受费用减缓(应按标准缴纳),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可享受费减的部分。
2、已经发出通知书通知应缴费用的,或该费用已产生,而后办理费用减缓的,当前费用不享受费减,应按标准缴纳。
3、已经享受费减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专利权人)进行了变更,且变更后未办理费减的,未缴纳的费用应按标准官费缴纳。
授权前官费费减金额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