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进出银财发[1999]第1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5月25日进出银财发[1999]第139号)各部、室: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各项所得,国内企业都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我行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计入我行本期成本费用的,除另有规定外,都应以对方收入金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的预提所得税。
上述款项无论是否实际支付,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我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率为10%。
二、我行各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涉外费用都要事先会签财会部。
对经批准的费用支出,业务部门要将批件和外国企业相关资料送财会部会计处税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税务经办人员))。
三、税务经办人员对有关文件进行初审,并填写“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核签后,作为是否缴纳此项税金的依据,并作为日后对外支付款项的要件。
缺少此件,我行不应对外付款。
四、对于应纳税的费用支出,税务经办人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于该项支出列支成本日,按10%以外币计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扣除后的余额为我行对外国企业支付外币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要求我行付款额-扣除额应扣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3—第五条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具备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资历,熟悉贸易金融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具有国际结算单证处理经验和上岗资格,专业岗位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持有CDCS或CITF等贸易金融类证书。
第六条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核实,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资料,负责进行“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等尽职调查、审查受益人资信、核实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二级市场买入行对受让债权文件和贸易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关注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单证审核作为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银行可以按照本行贸易金融单证处理模式集中处理或分级处理,业务涉及的信用证、往来SWIFT电文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及纸质单据不应互相冲突。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6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64号)各部、室,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支持出口企业的经营性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建立的用于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对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偿使用部分(以下简称基金)的项目进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和使用费,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评估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评估。
借款人申请项目评估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评估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项目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协议);(五)借款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人简介,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进出口企业代码证明文件;(六)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人简介,还款保证意向书,抵押、质押意向书,抵押物、质物价值评估报告;(七)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或税务部门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八)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协议,项目所在国有关情况的资料;(九)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第一篇:福费廷业务的申报福费廷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全攻略关于福费廷的申报前后有四个文件,核销规定基本一致,其中,06年的文件对于境内转卖的情况下规定申报银行与04年的汇复有所变动,请以06年的为准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有关申报问题的答复汇复[2004]年1号文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四、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涉外申报。
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汇国复[2003]2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申报问题的答复1、在境内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该银行对其实际融资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给该银行审核2、如该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的另一家银行,卖出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3、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汇国复[2004]1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的前后有申报问题的答复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注:旧版)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如果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卖出银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部门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法规ﻩ166ﻩ182 (184)ﻩ35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治理暂行规定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
第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金融债券的托管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六条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治理机关。
第二章发行的审批第八条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将发行数量、期限、方式、发行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
发行人确定承销团名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早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条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治理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发行与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期发行前公布发债讲明书。
发债讲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差不多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要紧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偿还本息有关的情况;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年度打算。
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
第十四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
第十五条承销商依照自主、自愿原则参加或退出承销团。
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依照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王新道邹杰华来源:《商业研究》2008年第12期摘要:福费廷是商业银行对出口商持有并经银行担保的债权凭证无追索权购买的金融服务活动。
福费廷业务在国外相当活跃,使用范围相当广泛。
我国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引进福费廷业务,尚处于摸索阶段,经验不足。
因此,应针对我国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相应策略,开展我国的福费廷业务。
关键词:福费廷;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福费廷业务的现状及发展(一)福费廷的起源与发展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Forfaiting的音译)属于担保业务的一种类型,是票据担保业务中的最常见形式。
它通常是指买进因商品和劳务的转让(主要是出口贸易)而产生的在将来某一个日子到期的债务,这种购买对原先的票据持有人无追索权。
通常这些应收款项采用商业汇票或本票的形式,担保人应进口商之请求,在延期付款票据(远期汇票等)上加签担保,以便出口商向当地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贴现融资,且贴现机构对出口商无追索权。
福费廷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交战各国为了重建家园,都需要进口大量的建设物资和日用品,美国成了最大的供应商。
当时东欧各国需要从美国购入大量谷物,但又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需要银行给予资金融通,而银行的融资能力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率先开创了这种贸易融资业务。
此后这一融资担保业务重点由消费性物资的交易转向资本性物资的交易,并有了较快的发展。
到了20世纪50、60年代,随着各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竞争加剧并形成买方市场,买方要求卖方提供越来越长的融资期限,以至于超出卖方的经济实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具体的说使得卖方转而向银行提出更长的融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福费廷业务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特别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第三世界受债务危机困扰,国际局势动荡不安,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越来越少,正常的银行信贷受到抑制,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寻求可以替代的资金来源来支持本国货物的出口。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1)国家开发银行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121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7-26125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127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13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14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15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152(2)进出口银行15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154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16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16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7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180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18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18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18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18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6日192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19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197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1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20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22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11日23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233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316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317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351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356(3)中国投资银行356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56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358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360(4)农业发展银行36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6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36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371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3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385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3.19•【文号】汇综复[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综复[2002]3号)中国光大银行:你行2001年10月8日《关于开展福费廷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光银发[2001]509号)和2002年1月30日《关于进口许可证管理与银行进口开证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光银发[2002]41号)收到。
经研究后,现将我局意见批复如下:一、关于进口开证时进口许可证管理问题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选择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开立信用证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对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暂时无法提供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或者登记表格的,客户必须向银行提交一份保证在信用证购付汇时提交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或者登记表格的公函,银行凭此公函及有关的有效商业单证,为客户办理开证手续。
在信用证项下发生购付汇行为时,客户必须向银行补交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或者登记表格。
对于客户在购付汇时未能补交上述证明的,银行应于付汇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开证申请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调回相应外汇结汇,银行应当配合并监督开证申请人收汇。
二、关于福费廷业务你行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交易时,应当比照《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413号)中银行包买票据的有关规定,在对外付款时只能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得购汇,也不得占用结售汇头寸;在二级市场卖出票据所收外汇,不得结汇,不得与代客业务混淆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
福费廷概述 许晓旻
福费廷概述福费廷指延期付款的大宗贸易交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并按不同的定期利息计息的,通常由进口商所在银行开具远期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是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银行或大金融公司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它是一种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方面的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服务,属票据融资。
通过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断出口商的远期债权,融资银行或大金融公司对已经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向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提供票据贴现,这样出口商能够立即回笼资金,使出口商在获得出口融资的同时,消除了出口商因远期收汇风险及汇率和利率带来潜在风险。
在国内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据业务,而融资商通常被称为包买商。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大额远期票据提供融资并能防范信贷风险与汇价风险的金融服务。
二战后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首先开办福费廷业务,自1965年以后,从西欧国家开始推行,近些年来尤其在德国、瑞士、东欧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设备贸易中得到发展。
据统计,全世界年均福费廷交易量占世界贸易额的2%。
目前,这一在欧美国家广泛使用的出口贸易融资手段已在中国流行。
福费廷作为一种灵活简便,有效的融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发展非常迅速。
对优化我国出口结构,改善企业资金流动状况和加速我国银行国际化的进程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贸易融资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外资银行也有意把这种业务推广到我国,开始了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抢占中国福费廷业务“制高点”的争夺战。
[编辑]福费廷业务的内容福费廷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转卖业务及转买业务。
自营业务是指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
转卖业务是指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银行将应收款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开展福费廷业务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开展福费廷业务研究1.前言1.1 研究背景福费廷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由于具有独特的防范风险和融资功能,近年来在欧美及亚太地区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已成为外国银行的一种成熟业务。
我国银行已开始引进这一业务,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已办过少量业务今年上半年中国银行还与德国德意志州银行、欧洲货币机构投资集团联合在北京、上海和深圳首次举办了福费廷推介会。
由于福费廷业务在我国处在起步阶段我国进出口商对此还比较陌生。
1.2 研究意义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简便、有效的融资方式,展现其独特的魅力,越来越受到中国出口企业和金融业的关注。
福费廷业务对优化我国出口结构,改善企业资金流动状况和加速我国银行国际化的进程都有着重要作用.是我国贸易融资发展的必然趋势。
正是福费廷业务在中国的广阔发展前景,引发了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抢占中国福费廷业务“制高点”的争夺战。
1.3 国内研究现状张文娟(2004)指出福费廷的交易对象是债权凭证。
目前福费廷业务中使用的债权凭证,基本上都是信用证项下或银行保函项下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属于可转让的无条件金融工具,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
正是这些票据的独立性和流通性,保证了福费廷公司在购买票据后,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一步交易,从而形成了繁荣的福费廷交易市场。
1肖晶在(2003)指出当前,福费廷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并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福费廷二级市场。
最近几年,宁波外贸增长迅速,出口产品的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附加值较高的工业产品以及机电等成套资本性货物的比例稳步上升,增加了中长期贸易融资的需求,出口业务中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日益普遍,同时第三世界国家对宁波的轻工业产品需求也日益增多,宁波企业对福费廷业务已经存在很大的潜在需求。
21张文娟,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4期2肖晶,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6期戴佳倩(2005)说:采用福费廷业务,使远期应收账款变为当期的现金流入,资金周转速度加快;外汇核销提前,应收出口退税申报比原来提前了三到五个月,从而提前得到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按现行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所负利息省财政补贴60%),根据我公司目前的出口规模中远期信用证所占的比例,福费廷业务为公司节约了可观的财务费用。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建总发[2002]152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
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
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事实以SWIFT 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第九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1.07.04•【文号】进出银计发[2001]201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4日进出银计发[2001]201号)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第一条协定存款是指客户按照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其转入协定账户,并以优惠利率计息的一种企业存款。
第二条协定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遵守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可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第四条办理协定存款须由存款户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第五条存款户可在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
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
第六条存款户与银行共同商定A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存款户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转入B户;当A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银行自动将B户资金补足A户额度;当B户资金不足以补足A户额度时,B户余额直至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合同期满,如不延期,开户单位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一般存款账户。
如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
第九条银行按季对A户和B户存款进行结息。
A户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A户和B户清户时,按清户日相应的利率计息。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1.08.10•【文号】进出银财发[2001]272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10日进出银财发[2001]272号)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中国进出口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
三、会计核算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根据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使用以下会计科目核算:一、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一级科目,凡进出口企业存入的贷款项下的本、外币活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本行的存款余额。
二、26204外汇买卖——结售汇资金:二级科目,对本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以及本行在国内外外汇市场进行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买人与卖出业务,用本科目核算。
三、114存放境外同业。
凡本行通过境外账户行开立现汇往来账户办理的收付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存放境外同业活期款项的结余数。
四、223存入保证金:凡本行办理信用证、保函业务,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存入单位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客户在本行存人的保证金结余。
五、152押汇:凡本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款项后垫付的款项。
福费廷
对贴现银行 (1)扩大业务种类,加强银行间的交往。 (2)促进出口,易得到政策扶持。 (3)不占用信贷额度。 (4)可随时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所贴现票据。
3.“福费廷”与一般贴现的异同:
相似之处: 都是银行买进持有人的远期票据扣除利息付出现金 的融通资金业务。 不同点:
4.“福费廷’与保理业务的异 同
福费廷(Forfeiting)
1、概念( “包买票据” ) 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 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 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或大金融公司), 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2、福费廷业务程序
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1) (6)
进口商所在地银行
(4)出口商发运设备后,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的正常 途径,寄送给进口商,以换取经进口商承兑的附有银行担 保的承兑汇票(或本票)。单据的寄送办法按合同规定办 理,可以凭信用证条款寄单,也可以跟单托收,但不论有 证无证,一般以通过银行寄单为妥。 (5)出口商取得经进口商承兑的、并经有关银行担保的远 期汇票(或本票) (6)出口商按照与买进这项票据的银行(大金融公司)的原 约定,依照放弃追索权的原则,办理该项票据的贴现手续, 取得现款。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规定: (一)条件: 1、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延付期限应在180天以上. 3、贸易合同必须符合双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取得 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1.07.04•【文号】进出银计发[2001]202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4日进出银计发[2001]202号)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存款管理,完善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单位外汇存款业务。
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存款人)均可在本行办理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开立外汇存款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类别划分和办理开户。
开立账户按本行账户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行存款一律记名,并预留支取印鉴,凭印鉴支取。
第五条下列企业可以开立外汇存款账户:(一)在中国保税区的中外企业。
(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保留外汇账户的中资企业。
第六条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行存款账户:(一)由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账。
(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留的外汇。
(三)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
第七条本行外汇存款分为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活期存款三种:(一)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整存整取。
(二)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不少于七天,支取须在七天前通知银行。
(三)活期存款:不设起存金额。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1.07.04•【文号】进出银计发[2001]199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4日进出银计发[2001]199号)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现将《中国进出日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单位定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本行存款一律记名,并预留支取印鉴,凭印鉴支取。
第五条存款种类与期限。
人民币存款按期限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一)活期存款是指可以随时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二)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款期限,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00万元,多存不限。
第二章定期存款及计息第六条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存款单位须向经办行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存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经办行给存款单位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七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经办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出口企业利用福费廷融资实务问题分析
是贴现率和融资期限, 即从付款 E至票据到期 E之间 t t 的实际天数。 以直接贴现法为例, 其计算公式为: 贴现 费= 票据面值 × 直接贴现率 × 融资期限/ 6 。 30 3 行 不 一 定 能 在 票 据 到 期 E就 收 到票 据 款 , .银 t 为 了弥补在到期 E向进 口商或进 口商银行索偿可能 t 遇到的拖延, 在报价时一般要加上宽限费, 其计算公 式为宽 限费 = 票据面值 × 贴现率 × 宽限期/ 6 。宽 30 限 期就 是 从票 据 到 期 E至 银 行 实 际取 得 票 据款 的天 t 数, 这是一个变量 , I 出V企业不能预见和控制。 认可的机构承兑或保证。绝大多数情况下, 都是进 口 ( ) 口企业 融资 成本控 制 二 出 商 所 在 国银 行 在 出 口方 签 发 的远 期 汇 票或 进 口商 签 分析以上报价构成, 可以知道有四个变量影响融 发 的远 期本 票上 承兑 , 或者 由进 口方所 在 国银行 出具
福费廷 融 资 的特 点及 业务 流程
、
福费廷业务是银行 以无追索权 的形式为出口企业贴现远期票据的金 融服务 , 具有传统融资方式不具备的优势且操作程序简便 。 ( ) 费廷 融 资方 式 的特 点 一 福 1 福费廷融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出 口商把远期票据卖给贴现银行, . 并约定 由银行承担向进 口商收取款项的风险及汇率风险,这正是福费廷 业务 对 出 口企业 最具 吸 引力 之所在 。 2 福费廷业务融资期限长,融资金额大。按 国际惯例融资期限从 6 . 个月到 1 O年不等, 融资金额不少于 10 0 万美元 。 中国进 出口银行 19 年 95 颁发的 《 中国进出 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则要求融资金额不少于 5 万美元, O 融资期限在 9 天以上 ( O 没有规定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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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进出银信发[1995]第190号
【发布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布日期】1995.09.20
【实施日期】1995.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条试行办法》
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进出银信发〔1995〕第190号)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业经行党组会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方针和外贸政策,广开融资渠道,利用外资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融资对象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内出口商。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融资条件
第三条凡正常贸易出口的项目均可使用福费廷方式融资。
第四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贸易合同的延付期限应在90天以上;
(三)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票据
第五条适用于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所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本票(promissorynote);
(二)商业汇票(billofexchange);
(三)银行保函(bankguarantee);
(四)信用证(letterofcredit);
(五)备用信用证(standbyL/C)。
第四章单据
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须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以下几种单据:
(一)银行本票或由银行承兑的汇票,有效背书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
(二)信用证、保函及修改副本,必须保证付款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及可转让的;(三)商务合同及装船单据(提单、发票)副本,并注明:copycon-
formstotheoriginal,并由出口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四)有关确认该项融资没有抵触进口国法律,并且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或任何扣缴的证明;
(五)确认所提供的文件或签字是真实有效的证明;
(六)其他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贴现率
第七条贴现率计算方法为半年复利贴现法(Semi-annualdi-scounttoyield)
计算公式:
贴现净额
FV
=────────────────────────────
(1+R%×182/360)^N1×(1+R%×183/360)^N2×(1+R%×Stub/360)
FV:贴现票据面值
R%:半年复利贴现率
N1:182天为一期的个数N2:183天为一期的个数Stub:剩余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