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检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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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一、参考标准•GB/T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用材料与制品- 吸附性迁移物限量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对食品进行描述、标识、说明、表示或宣传性陈述的任何标识。

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恰当地描述食品。

四、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1.商品名称•商品名称要准确、明确和易于理解;•商品名称不能包含虚假、诈骗性或误导性信息。

2.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标明应当真实,准确;•保质期的计算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字样及日期或字样加日期,注意保质期的单位是日、月、年中之一;•保质期届满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届满,不可食用”字样。

3.配料表•食品应当按照配料表标注的配料比例进行生产;•配料表应标明配料品种名称和相应用量,其中使用量按照重量或体积列明;•对需要强调的成分的名称可以在配料表之外列出。

4.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每 100 克、100 毫升或规定数量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能量及其来源以及含量占比;•营养含量标示应当真实、准确。

5.标签上的其他要求•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案、符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能;•食品标签上的字体应当与其他字体区分;•采用外文的食品标签,必须同时标注中文名称,中文名称标注的顺序应当在外文名称前;•食品标签上的商品代号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食品标签检验检验单位应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应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试样进行鉴定。

检验实验室和技术员应当能够掌握本标准所需的检验方法、检验规范、仪器和设备。

六、食品标签监督管理1.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标准规定对食品标签进行自我检验,确保其真实、准确、恰当;2.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会同生产企业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规定;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监管工作,防止违法违规食品流入市场。

标签备案要求

标签备案要求

上海口岸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试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2011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做好推广运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有关进口企业在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按照标签管理系统运行要求,做好规范进口食品报检工作和标签备案资料整理工作:(一)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2、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 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原产地证明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6、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所得、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我国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一)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

进口食品
1.首次进口食品标签备案资料
进口食品货物清单
彩色原标签样张(另附电子版,标签信息中文说明)
原标签样张翻译件(另附word或excel电子版)
中文标签样张(1:1比例)
中英文对照配比表(需盖章,另附word或excel电子版)
委托方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需盖章)
产品实验室报告
获奖、获证及法定产区有关证明复印件及翻译件(需盖章)
原产地证明原件/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盖章)
卫生证书原件/复印件
2.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第一要使用规范的汉字,第二使用外文时需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第三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商标除外)第四最大表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高度不得小于1.8mm。

第五就是净含量字体大小标准:
3.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首先就是强制表示的内容,像品名,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进口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还有就是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营养成分表、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第二个是标示内容的豁免
免除标示保质期——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 ——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在很多方面需多加注意。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4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4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内容要求1.食品名称: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通用名称或特定名称,不能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名称。

2.配料表:标签中应详细列明食品的所有成分和添加剂,且按重量比例排列。

3.营养成分表:标签中应包含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以及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4.净含量: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净含量,以公制单位表示,如克、毫升等。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中应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

6.贮存条件:标签中应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如温度、湿度等。

7.生产者或供应商信息:标签中应提供食品生产者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投诉。

8.原产地:标签中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原产地,如国家、地区等信息。

9.食品加工方法:标签中应清楚标明食品的加工方法,如冷冻、烘焙等。

10.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中应标注食品安全标识,如QS标志等。

四、标签设计要求1.字体和字号: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号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颜色和对比度:标签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与背景对比明显,确保易于辨认。

3.排版布局:标签的文字和图案应合理布局,排版整齐,信息有序。

4.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食品有关,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标识标志:标签中的标识标志应与食品安全相关,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1.标签检验: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抽查检验,包括标签内容、标签设计等方面的检查。

2.标签监督管理: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标签进行整改和处罚。

六、监督执法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监督执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进口产品的相关手续和流程

进口产品的相关手续和流程

进口产品的相关手续和流程(进口矿泉水流程)法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波兰矿泉水进口手续:一、办理中文标签备案1、提供中文销售标签样式2、原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3、原产地证或自由销售证明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很多食品还需要国外提供的卫生证明(HEALGH)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的,提供其他证书和材料二,办理特殊食品预审核证明(只限营养食品,普通食品提供一的资料就可1、《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申请表》1份;2、申请单位和进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3、贸易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4、产品质量标准;5、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6、属预包装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交标签样张3份及原标签样张翻译件3份,或《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7、生产工艺流程;8、企业在生产当地的卫生许可证明或生产销售证明(进口特殊食品需提供)/深圳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供);9、具有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CNAL)或省级计量认证资格(CMA)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成份、卫生指标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10、保证函(保证在进出口和经营各环节不宣传任何保健功效);11、生产企业、经销商可委托进出口商办理预审,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三、持(一)的标签备案证书和(二)预审证明及贸易合同、商业法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或自由销售证明向进境海关办理报关及报检手续。

四、出税单后缴税放行,通知运输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并持报检单在商检查车场办理抽样送检,递交保函先办理通关手续,货物暂存放在仓库不得销售或使用,一般出结果要7个工作日。

五、检验合格后商检局出具卫生检检证书,准予货物销售和使用,如不合格则办理退运手续一、进出口流程:1.收发货人备案,获取备案号。

2.标签备案3.发货到港,清关二、需要提供的资料:1.原产地证书2.卫生证书3.成份列表4.生产日期证明5.标签6.最后清关所需资料等(进口保健食品)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申报资料项目(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一般贸易中文贴标规范

一般贸易中文贴标规范

1.中文标签设计
食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的求, 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际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中文标签印刷
由于食品清关流程相对复杂,食品标签品类繁多容易出错,为了保证整个食品进口清关流程的顺利,对中文标签印刷在交货时间和质量把控方面的要求高。

3.中文标签加贴或整改
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食品在国内市场流通时加贴中文标签。

在实际进口时,很多食品末加贴中文标签成中文标签不符合口岸规定及中文标签通则,需要加贴或重新整改中文标签。

4.中文标签备案
原标签样张(2张,另需提供电子版)
中文标签样张(需提供电子版)
原标签样张翻译件(图形也需做解释说明,客户自行提供翻译件)
产品配料(配料表)必要的有关说明以及货物的生产工艺
获奖、获证及法定产区有关证明复印件及翻译件
产品在生产(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明复印件
5.要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口水果 中文标签 法规

进口水果 中文标签 法规

进口水果中文标签法规
进口水果的中文标签法规是指在进口水果时,必须在包装上标
注中文标签,以满足中国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根据中国的《食
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口水果的包装上必
须标注中文标签,其中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
质量等级、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识等
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质量和安全性,
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产品进行追溯和监管。

此外,根据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进口水果的中文标签还必须符合标签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如标签上
的文字必须清晰、易懂,不得有误导性的内容,不得使用虚假或者
夸大的宣传用语等。

同时,进口水果的中文标签还需要遵守中国的
进口食品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如需要进行中文标签审核和备案等程序。

总的来说,进口水果的中文标签法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
权和权益,确保进口水果的安全和合规性,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进
口水果进行监管和追溯。

这些法规和标准的遵守对于进口水果生产
企业和进口商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有助于促进进口水果市场的健康发展。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标注的法律规定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标注的法律规定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标注的法律规定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9期跨境电商从业者就直邮模式下是否需要设置中文标签问题产生争议,很多人担心不设置中文标签会惹祸上身,遭到诉讼或行政处罚,也有些人认为是海外商家直接面对消费者,不属于货物进口,不设置没有问题。

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进口食品设置中文标签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9月23日颁布,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境外直邮食品算是“进口”食品吗这个问题的法律实质在于:只有传统贸易中的“货物”才存在“进出口”的概念,但在跨境直邮模式下,不存在“货物”,只有“物品”,“物品”采用的配套词汇是“进境”,而非“进出口”。

因此,作为消费者,以直邮模式直接向海外销售商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要求,这是真的吗?虽然质检总局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为不合格)”,但是,第十八条还规定了“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可以适用“有关规定”,但是非常遗憾,目前国内还真没有相关规定出台。

进口食品清关流程

进口食品清关流程

进口食品清关流程1、一般食品的进口,进口企业应当持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若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商出口国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

3、若进口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且报检时需要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4、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5、凡以悠闲品名义进口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取得《进口悠闲食品批准证书》后方能进口。

二、企业如何才能具备进口食品的资质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企业应当取得进出口权方可进口;3、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提前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CIQ备案手续;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报关联系电话:一三二-六五零五-二八二二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根据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食品标签应该在中国审核,并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进口食品到岸报关清关的程序食品饮料的进口到岸手续是先商检后海关。

假如商检关未过,货物不准入关,要被退回。

商检要在货物监管区对所申报货物进行核对:包装是否符合标准,中文注册商标是否完备。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事指事项名称: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理机构: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办理地址: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一层报检厅办理电话:58619339、58619069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检验检疫指南:一备案条件1、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

(详见:/首页>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二、备案申请1、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三、标签备案查询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

备案系统网站地址:/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附件没有下载成功(明天继续下载)以下是自查的资料与备案关系不大附: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需要资料:1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2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3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或原产地证明,4商标授权使用书或授权加工书,5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6食品标签的样张5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者扫描打印样张食品进口报关流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随着国际化趋势的深入,进口食品在消费类商品中越来越占据市场份额。

然而,进口食品与国内食品存在差异,在标签标识上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标签审核的角度,探讨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审核要点。

一、中文名称审核中文名称应准确反映产品的成分与类别,明确表明产品的性质,不得虚假或误导,例如采用境外语言或方言翻译得到的名称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或使用虚假的名称、型号、规格等均不在审核标签范围内。

二、配料表审核配料表应准确地反映所使用的原料成分及其含量、重量(或容量)百分比等信息。

特别是对于果汁、膳食纤维含量等相关的功能性成分,应准确明确其含量,否则存在虚假标识的问题。

三、保质期审核保质期是指产品从生产之日起,保持原样的一段时间。

进口食品的保质期可能受到气候、保鲜方法、运输方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

同时,在标签上适当标识是否需要冷藏和冷冻,以及开封后保质期,需准确反映。

四、质量标准审核质量标准是指对产品的外部特征、物理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残留物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不同种类的进口食品,应通过质检鉴定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反映在标签上。

五、生产日期、批号审核在标签上必需体现正确的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利。

如果产品更换包装、规格或配方应及时修改批号、生产日期,以确保涉及售后服务的正确性。

六、生产厂家和进口商信息审核生产厂家信息应准确反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进口商信息应准确反映进口企业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对于涉及跨境电商的进口食品,在标签上还需体现电商平台的名称和售后服务。

七、食品等级或类别审核根据国家、行业或标准的要求,进口食品的等级或类别应明确标注。

例如,对于奶制品,应标明鲜奶、乳清粉、罐头等类别。

综上所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主要包括中文名称、配料表、保质期、质量标准、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进口商信息、食品等级或类别等方面。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4.2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五、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__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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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检验备案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理指南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44号《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规定,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在首次进出口时,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均需对其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检验具体分为版面格式检验和标签符合性检测,版面格式检验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标签符合性检测项目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交由食检中心进行检测。

各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将版面格式检验及符合性检测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材料上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备案,企业在产品再次进口时可凭深圳局食检处鉴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办理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的相关手续。

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首次进口时需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见下页)
2、中文标签样张3份;
3、原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
4、原产地证明或自由销售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
6、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首次出口时需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见下页)
2、标签样张3份;
3、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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