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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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公约

一、本联盟名称为“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热心于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组成的开放式、非紧密型的合作组织;是各服务机构之间加强协作、资源共享、发挥优势,沟通信息、合作共赢的平台,是全国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本联盟宗旨:推动上海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联动和服务协同,加强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进一步提升服务机构的业务水平,为服务机构创造更多的服务机会。

三、联盟成立联盟委员会。联盟委员会委员由联盟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联盟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联盟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协商、推选联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修改联盟公约,聘请联盟顾问,研究决定联盟成员单位的增加和退出,确定联盟年度活动方案等重要事项。

四、联盟主要活动包括定期召开联盟年会,组织成员交流考察,学习其他机构的先进经验,举办中小企业服务对接活动,开展讲座、论坛等活动,向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特色服务。讨论中小企业关心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快和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承办或协办重要服务工作等。

五、联盟发起单位自动成为联盟成员单位。凡承认本联盟公约,有志于为广大的中小企业服务,在本市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联盟提交确认表或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经联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即成为联盟新成员。

六、联盟成员享受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联盟提供的服务,有权对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有退出联盟的自由。联盟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联盟公约,执行联盟委员会决议,支持联盟协调, 每年将开展服务总体情况报联盟委员会。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和质优价廉的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联盟成员有以下情况的,由联盟委员会研究决定其退出:不遵守联盟公约,经常不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企业对其服务质量很不满意,经提醒后不愿改进的,自愿退出的。

八、本联盟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

九、本联盟终止,须召开联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本公约的解释权属归联盟委员会。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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