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联盟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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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联盟服务手册
1.重庆市重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联盟简介
1.1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人口总量增速放缓,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人口红利”逐年下降,人力资源供需错位现象日益凸显,总体上“招工难”和“就业难”的结构性矛盾长期并存。从静态上看,全市劳动力资源总量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处于供大于求;但从动态上看,由于劳动力的流动性和产业对劳动密集型用工需求较大等结构性特征,全市劳动力供给在特定产业和特定时间节点上存在一定程度用工缺口。在此背景下,政府部门开始思考,如何运用行政和市场两种手段,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企业招人用人提供精细化服务?为此,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经信委联合印发《重庆市重点工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联盟筹建方案》,从全市电子、汽车、装备、化医、材料、能源、消费等“6+1”支柱产业中筛选100家重点工业企业、从全市范围内择优筛选30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20家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搭建一个各方共赢平台——重庆市重点工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联盟(英文名:Chong Qing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Union for Key Industries,缩写:CQHRSU)。
1.2重要意义
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联盟的主要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有利于提供更加精细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二是有利于及时掌握和预测重点产业用工需求,提高人力资源供需匹配度,促进重点产业发展;三是有利于增进企业间人力资源交流合作,互通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和经验,合理调度人力资源,满足企业多元化的人力资源需求;四是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
1.3 组织架构
重庆市重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联盟是重庆市就业促进会下设的非正式组织。人力资源服务联盟设联盟大会(联盟的议事机构)、联盟常务会(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联盟常务办(联盟常务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就业促进会)。
1.4主要活动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联盟加入和退出制度、人力资源供需形势研判制度、员工招聘服务制度、员工培训服务制度、优先落实招聘政策制度。
2.企业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优惠政策
2.1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2.1.1政策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2号)
2.1.2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并申报为见习基地的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
(二)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见习岗位。其中,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50个;
(四)积极吸纳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率不低于20%。
2.1.3补贴条件
招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按规定为招募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的见习基地。
2.1.4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和《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业证(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就业见习基地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上账凭证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提前留用就业或因见习人员个人原因终止就业见习且见习期限不足3个月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或终止就业见习证明。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业见习基地或高校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或高校见习实训合作单位签订的见习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见习岗位或见习实训岗位、见习人员数量、见习期限、见习带教职责、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标准、财政补贴标准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1.5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次50元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2.1.6申报流程
2.1.7申报时间
见习补贴按季度申报。见习期满后,就业见习基地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人才中心(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36号,电话:86898652)提交相关材料。
2.2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2.2.1政策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2号)
2.2.2补贴对象
本市企业新录用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2.3补贴条件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必须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培训时间5天(40学时),每班人数不少于20人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2.2.4申报材料
《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并附《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培训结业(合格)证书、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2.5补贴标准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按400元/人标准进行补贴。
2.2.6申报流程
2.2.7申报时间
参加岗前培训的职工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2.3企业(单位)社保补贴政策
2.3.1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
3.《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号)
4.《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67号)
2.3.2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下同)和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2.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3.3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