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车间各岗位、工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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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车间各岗位、工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说明
本说明是为从事炸药加工、储存、保管人员制定,不包括化工厂的车工、钳工、铆工、电焊工、电工、司炉工、软水工、配管工及汽车司机和修理工等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上各工种执行其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时也必须执行本规程明确规定之条款。
第一章炸药生产一般规定
1、工厂各工作岗位系属要害部位,其职工必须经矿保卫部审察备案后,方可调入工作。
2、在化工厂工作的人员(含实习、参观、警卫、消防人员)必须遵守厂发各项管理制度。
3、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各的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知产品性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和安全设施。
4、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经安全、技术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5、新工人上岗后,必须在老工人带领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术后才能独立工作。
6、严禁携带火种或明火进入炸药生产区和库区。
7、危险品生产厂房、库房周围25米内,禁止堆放易燃物。
8、危险品生产厂房、库房内不应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9、严禁将与生产无关的发火、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厂房、库房。
10、各危险厂房、库房必须设有一次、二次避雷设施,每年四月初测试接地电阻一次。
11、严禁上班前、上班时饮酒。
12、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厂(库)房,需要进入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凡进入危险厂(库)房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品,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13、爆炸品生产工序应使用铜、铝或不锈钢工具,
14、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计量仪器、仪表必须有检验合格证。
15、受压设备、容器必须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安全装置完好。
16、对温度要求严格的工序,必须安装温度指示装置。
17、各种制药设备必须安装导除静电装置。
18、各公共外的设备、仪表、装置必须有专人负责看管。
19、设备启动时,必须做好呼唤应答,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20、各岗位工作人员,要精心爱护使用设备,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调度派人处理。操作中要做到严、细、稳、准,对危险品应轻拿轻放,严禁抛仍、摩擦。
21、机械、电气设备使用前检查要点:
21.1、安全装置是否完善可靠。
21.2、各部润滑油道是否畅通,并检查注油。
21.3、零部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
21.4、汽、电动力有无故障。
21.5、仪器、仪表是否准确可靠。
21.6、空车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22、机械、电气设备运转中检查要点:
22.1、有无磨损之处。
22.2、有无异常声音。
22.3、轴承和电机温度是否正常(温度不得超过70℃)。
22.4、传动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22.5、机械、电气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转。
23、工作中严禁脱岗、串岗、睡觉、嬉戏及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24、严格执行工艺指令和操作方法,严禁违章操作。
25、必须按照生产线实际生产能力,组织年、月、日均衡生产。
26、炸药生产所用原料、半成品必须符合工艺技术要求,否则不应使用。
27、生产时不准插门。
28、保持厂房内外清洁,原料、成品分别码放整齐,严禁不同种物质混存。
29、生产完毕,及时将成品入库,收好使用工器具,关好窗,锁好门。
30、节、假日期间不准在生产厂房存放爆炸品。
31、倒班人员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二章厂内爆炸品运输安全规定
1、爆炸品的运输宜用汽车运输,不宜采用柴油车(否则车辆的排气口必须加装防火帽)运输,禁止使用自卸车和拖车运输。
2、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各部,性能良好,方
向刹车灵活。方可出车。
3、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必须插有红旗(或司机室顶部装设危险品运输警示标志),车厢内禁止存放可燃物和腐蚀性物品。
4、每辆车至少配备一个干粉灭火器。
5、车辆宜在门外不小于2.5米处进行装卸作业。
6、装卸工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抛仍、摩擦。
7、装卸和运输爆炸品时,严禁携带发火、易燃品,严禁吸烟(包括司机室内)。
8、每辆车必须配备一名押运人员,并向受货方交清爆炸品数量。
9、受货方若发现实际数量与交货数量不符时,不准验收。
10、运输爆炸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载重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荷。
11、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在厂、库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千米/小时,在厂、库区外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千米/小时。
12、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必须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第三章爆炸品贮存安全规定
1、化工车间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生产、贮存、发放工作,其仓库有总库(包括硝酸铵库)、分库、输出站库。各库必须配备一名负责人和若干名仓库管理人员。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知所管爆炸物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了解车间仓库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仓库管理人员要特别重视爆炸物品的贮存工作,防止爆炸物品变质、自燃,发现丢失和被盗及时报案。
4、仓库管理人员每日要对所管库房的防盗、防火、报警和防雷电设施仔细检查是否可靠,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车间汇报。车间保卫干事每周巡回检查一次,车间领导半月巡回检查一次。
5、各爆炸物品仓库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进入库房要双方同时在场,严禁一人代理。
6、各库必须建立收支统计台帐,不同种类要分立户头,帐簿内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做到日清月结,帐、物、卡相符。
7、库内各种爆炸物品必须码放稳固、整齐,利于搬运,并符合下列要求:
7.1、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次的要分别存放,存放要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之规定。
7.2、堆垛与墙和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0.6米,主要通道不小于1.5米。
7.3、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得超过1.6米,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得超过1.8米。
8、各库爆炸物品贮存数量不应超过该库安全限量。库内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9、对外购爆破器材、原料要及时入库,认真清点,做好记录,发现数量有误要及时汇报。入库后,通知检验人员,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