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周商人的身份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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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周商人的身份及地位

摘要:本文对“工商食官”制度的雏形,对商周时期商业的发展状况以及在“工商食官”制度约束下的官贾和官贾之外的自由商人的身份及地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商周;工商食官;身份;地位

商代中后期,商业有了初步的发展,西周、春秋继承和完善了“工商食官”制度,这个时期专门从事交易活动的商人已经诞生,他们主要为王室及贵族提供服务,这可能是“工商食官”制度的雏形。

一、“工商食官”制度产生的根源

社会分工是交换的前提,商业是在社会分工产生、产品有所剩余后逐渐产生的。最初是物物交换,交易的主体也以氏族、部落为主。《周易·系辞下》言神农氏“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1《吕览·勿躬》有:“祝融作市。”祝融即神农氏。表明在上古时期,交换已经比较经常,并且有了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场所。考虑当时落后的交通、运输条件,这种交易必然在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上都受限制,交易的过程必定相当繁琐,“各得其所”是相当不容易的,在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的祖先运用智慧不断的探索,逐渐简化交易的过程和交易的成本,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交换媒介,包括两个因素,专业从事交换的群体——商人和货币。专业从事交换的人——商人出现得更早一些。史料记载,商先祖王亥最重要的一项贡献是“作服牛”,○2他曾驾着服牛北至于有易氏所在地区活动,有学者认为是进行交易活动。《易·旅》称旅人丧牛于易,亦记王亥事,“旅人”当即商旅之人,为商人之雏形。贝作为等价交换物的出现大约要到商代晚期了,在郑州和辉县的早期商墓中都发现有使用贝随葬的现象,从贝的放置位置看,装饰性的作用更强一些,在殷墟晚商墓中殉贝现象更为普遍,例如,1953年大司空村发掘的163左右的平民墓中,83座有殉贝,多数含在口中,握在手中,与后世用玉或铜钱随葬的风气相同,当是一种财富的象征。○3商末铜器铭文中常有“赐贝”、“赏贝”的记录,并且以朋为计算单位。由此可见,到商代晚期,贝作为交换媒介的功能已经被确立。贝作为交换媒介的出现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标志着商业活动的兴起。《管子·地数》曰:“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汤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余。天非为汤而雨粟,而地非为汤出财物也。伊尹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通于高下徐疾之策,座起之费时也。”“通移轻重,开阖决塞”即是指货物流通,进行贸易活动,可见在商汤时期,商王朝已把贸易当做国策,商业活动对商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的成立,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使商业贸易交换活动在更大范围内展开。在殷墟出土的许多物品,如海贝、海螺、占卜用的大龟、朱砂、玉石料、绿松石以及青铜器冶炼所需的锡铅等原料,都不是当地所产,部分属于外服方国的纳贡,部分应当来自交换,包括转手的交换。《尚书·洪范》记载,武王克商后,曾问商朝旧臣箕子商朝灭亡的原因,箕子不忍直说商朝的不是,但对商朝的施政纲领做了全面的介绍,名之曰“八政”,一曰食(劝农业),二曰货(宝用货),三曰祀(敬鬼神以成教)……,○4可见商朝统治者对“食”、“货”重要性的认识还是相当深刻的,再次证明了商代贸易的传统是长期存在的,它在商代的社会经济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

位置。

《尚书·周书·酒诰第十二》记:“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孔安国解:“农工既毕,始牵车牛,载其所有,易其所无,远行贾卖,用所得珍异,孝养其父母。”《周礼·天官·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六曰商贾,阜通货贿。”○5《周礼·天官·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序,正其肆,陈其货贿。”○6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周初统治者对商业的作用持肯定的态度,鼓励从事商业活动,同时,也从制度上保证商业交换场所的建立,对商贾的身份也予以肯定。这些都是促进商业发展的积极因素。周代实行分封制,分封到各地的诸侯纷纷营造都城,都城设市,成为各地的商业贸易中心。《史记·齐太公世家》记:“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7类似诸侯国的重商政策有很多,例如卫文公的“通商惠工”政策,晋文公的“轻关易道,通商宽农”等,在周代和春秋时期,统治者对商业的态度比较一致,政策上连续性也较强,从而促进了这一时期商业的发展,为春秋末期和战国时期的商业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我们也不能过高地估计这一时期商业的发展程度,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是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的基本内容,农民不但耕种为业以有食,而且蚕桑纺织,自为衣服,斫伐编制,自为用器,衣食用都不必假手于人,在这种情况下,工商的作用自然很小,需要较精致的各种器具及四方可贵的货物的,只有优游岁月、度着奢侈生活的贵族阶级。这种社会发展阶段应当是“工商食官”制度产生的根源。

二、“工商食官”制度约束下的官贾以及官贾之外自由商人的身份

早期的氏族社会中从事交易活动是以氏族、部落为主体,而具体从事这些活动大约是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上文所提史料记载商先祖王亥“驾服牛”到有易地区进行交易活动即是证明。在氏族社会时期,氏族首领主导本氏族的一切事务,通过氏族间的交换获取本氏族所需物品的活动自然也由氏族首领来承担。商王朝建立后,氏族首领转化为国家的统治者,他们不再亲自从事商业交换活动,而任用一些属吏专门从事交换活动,以满足各种需要。《尚书·盘庚》篇述盘庚之语:“朕不肩好货,敢恭生生。”谓盘庚不任用那些好聚财货之徒,而愿使用实际营生之人,证明商王手下已有了一批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有甲骨卜辞云:“戊寅……内呼雀买?勿[呼]雀买?”○8此辞虽残,辞意尚明,即卜问由内派雀去办理购买事宜的记录。卜辞里也有某地之贾,例如“亳贾”、○9“彖贾”○10等,大约代表居住在此地专门为王室提供商业交换服务的群体,类似于专门为王室提供手工业产品的家族。此外还有在“贾”字下加人名的,如贾壴○11等,自组卜甲记载龟甲来源的署辞有:贾呇入,○12贾筓入,○13他们负责为王室提供产自东海之滨的龟甲。1981年,在内蒙古头牌子出土三件商代青铜器,鼎二甗一,鼎中盛有锡矿沙,上有“贾墉”二字铭文,○14 “贾墉”可能类似于甲骨卜辞在“贾”后加人名的用法,“墉”为其名,可能是负责为商王提供青铜器冶炼原料锡矿砂的商人。这些卜辞和出土文物铭文记载说明,商代后期已确实存在专门为王室服务的贾人,这些物品和原料,几乎都是商王朝贵族的专利品,所以那些从事此项交易的人是专门为商王及贵族服务的,他们受王室支配从事购买事宜,有名可呼,祸福受佑。这些人的身份绝不会是奴隶,很有可能是商代的贵族,至少也是“众人”,即统治者本族的基本民众,如上文所述“亳贾”。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和贵族统治者居住在一起,如“雀”,与统治者之间虽有贵贱之分,但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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