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周商人的身份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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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周商人的身份及地位
摘要:本文对“工商食官”制度的雏形,对商周时期商业的发展状况以及在“工商食官”制度约束下的官贾和官贾之外的自由商人的身份及地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商周;工商食官;身份;地位
商代中后期,商业有了初步的发展,西周、春秋继承和完善了“工商食官”制度,这个时期专门从事交易活动的商人已经诞生,他们主要为王室及贵族提供服务,这可能是“工商食官”制度的雏形。

一、“工商食官”制度产生的根源
社会分工是交换的前提,商业是在社会分工产生、产品有所剩余后逐渐产生的。

最初是物物交换,交易的主体也以氏族、部落为主。

《周易·系辞下》言神农氏“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1《吕览·勿躬》有:“祝融作市。

”祝融即神农氏。

表明在上古时期,交换已经比较经常,并且有了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场所。

考虑当时落后的交通、运输条件,这种交易必然在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上都受限制,交易的过程必定相当繁琐,“各得其所”是相当不容易的,在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的祖先运用智慧不断的探索,逐渐简化交易的过程和交易的成本,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交换媒介,包括两个因素,专业从事交换的群体——商人和货币。

专业从事交换的人——商人出现得更早一些。

史料记载,商先祖王亥最重要的一项贡献是“作服牛”,○2他曾驾着服牛北至于有易氏所在地区活动,有学者认为是进行交易活动。

《易·旅》称旅人丧牛于易,亦记王亥事,“旅人”当即商旅之人,为商人之雏形。

贝作为等价交换物的出现大约要到商代晚期了,在郑州和辉县的早期商墓中都发现有使用贝随葬的现象,从贝的放置位置看,装饰性的作用更强一些,在殷墟晚商墓中殉贝现象更为普遍,例如,1953年大司空村发掘的163左右的平民墓中,83座有殉贝,多数含在口中,握在手中,与后世用玉或铜钱随葬的风气相同,当是一种财富的象征。

○3商末铜器铭文中常有“赐贝”、“赏贝”的记录,并且以朋为计算单位。

由此可见,到商代晚期,贝作为交换媒介的功能已经被确立。

贝作为交换媒介的出现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标志着商业活动的兴起。

《管子·地数》曰:“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

汤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余。

天非为汤而雨粟,而地非为汤出财物也。

伊尹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通于高下徐疾之策,座起之费时也。

”“通移轻重,开阖决塞”即是指货物流通,进行贸易活动,可见在商汤时期,商王朝已把贸易当做国策,商业活动对商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国家的成立,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使商业贸易交换活动在更大范围内展开。

在殷墟出土的许多物品,如海贝、海螺、占卜用的大龟、朱砂、玉石料、绿松石以及青铜器冶炼所需的锡铅等原料,都不是当地所产,部分属于外服方国的纳贡,部分应当来自交换,包括转手的交换。

《尚书·洪范》记载,武王克商后,曾问商朝旧臣箕子商朝灭亡的原因,箕子不忍直说商朝的不是,但对商朝的施政纲领做了全面的介绍,名之曰“八政”,一曰食(劝农业),二曰货(宝用货),三曰祀(敬鬼神以成教)……,○4可见商朝统治者对“食”、“货”重要性的认识还是相当深刻的,再次证明了商代贸易的传统是长期存在的,它在商代的社会经济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
位置。

《尚书·周书·酒诰第十二》记:“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

”孔安国解:“农工既毕,始牵车牛,载其所有,易其所无,远行贾卖,用所得珍异,孝养其父母。

”《周礼·天官·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六曰商贾,阜通货贿。

”○5《周礼·天官·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序,正其肆,陈其货贿。

”○6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周初统治者对商业的作用持肯定的态度,鼓励从事商业活动,同时,也从制度上保证商业交换场所的建立,对商贾的身份也予以肯定。

这些都是促进商业发展的积极因素。

周代实行分封制,分封到各地的诸侯纷纷营造都城,都城设市,成为各地的商业贸易中心。

《史记·齐太公世家》记:“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

”○7类似诸侯国的重商政策有很多,例如卫文公的“通商惠工”政策,晋文公的“轻关易道,通商宽农”等,在周代和春秋时期,统治者对商业的态度比较一致,政策上连续性也较强,从而促进了这一时期商业的发展,为春秋末期和战国时期的商业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我们也不能过高地估计这一时期商业的发展程度,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是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的基本内容,农民不但耕种为业以有食,而且蚕桑纺织,自为衣服,斫伐编制,自为用器,衣食用都不必假手于人,在这种情况下,工商的作用自然很小,需要较精致的各种器具及四方可贵的货物的,只有优游岁月、度着奢侈生活的贵族阶级。

这种社会发展阶段应当是“工商食官”制度产生的根源。

二、“工商食官”制度约束下的官贾以及官贾之外自由商人的身份
早期的氏族社会中从事交易活动是以氏族、部落为主体,而具体从事这些活动大约是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上文所提史料记载商先祖王亥“驾服牛”到有易地区进行交易活动即是证明。

在氏族社会时期,氏族首领主导本氏族的一切事务,通过氏族间的交换获取本氏族所需物品的活动自然也由氏族首领来承担。

商王朝建立后,氏族首领转化为国家的统治者,他们不再亲自从事商业交换活动,而任用一些属吏专门从事交换活动,以满足各种需要。

《尚书·盘庚》篇述盘庚之语:“朕不肩好货,敢恭生生。

”谓盘庚不任用那些好聚财货之徒,而愿使用实际营生之人,证明商王手下已有了一批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

有甲骨卜辞云:“戊寅……内呼雀买?勿[呼]雀买?”○8此辞虽残,辞意尚明,即卜问由内派雀去办理购买事宜的记录。

卜辞里也有某地之贾,例如“亳贾”、○9“彖贾”○10等,大约代表居住在此地专门为王室提供商业交换服务的群体,类似于专门为王室提供手工业产品的家族。

此外还有在“贾”字下加人名的,如贾壴○11等,自组卜甲记载龟甲来源的署辞有:贾呇入,○12贾筓入,○13他们负责为王室提供产自东海之滨的龟甲。

1981年,在内蒙古头牌子出土三件商代青铜器,鼎二甗一,鼎中盛有锡矿沙,上有“贾墉”二字铭文,○14 “贾墉”可能类似于甲骨卜辞在“贾”后加人名的用法,“墉”为其名,可能是负责为商王提供青铜器冶炼原料锡矿砂的商人。

这些卜辞和出土文物铭文记载说明,商代后期已确实存在专门为王室服务的贾人,这些物品和原料,几乎都是商王朝贵族的专利品,所以那些从事此项交易的人是专门为商王及贵族服务的,他们受王室支配从事购买事宜,有名可呼,祸福受佑。

这些人的身份绝不会是奴隶,很有可能是商代的贵族,至少也是“众人”,即统治者本族的基本民众,如上文所述“亳贾”。

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和贵族统治者居住在一起,如“雀”,与统治者之间虽有贵贱之分,但同样
是属于自由人这个范畴,因为交易活动需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有可供交换的物品,二是从事交换的人可以自由流动。

奴隶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当然不能否认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有使用奴隶的现象,奴隶在整个交易的活动中处于从属的地位,他们仅是通过体力性的劳动做些后勤性的工作,不能算是主体,没有任何主动性。

《国语·晋语四》曰:“公属百官,赋职任功。

弃债薄敛,施舍分寡。

救乏赈滞,匡困资无。

轻关易道,通商宽农。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

”韦昭注:“工,百工。

商,官贾也。

《周礼》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

食官,官廪之。

”这段文字说明了当时存在“工商食官”制度,这已为史学界广泛认可。

“工商食官”制度可能发端于商代,甲骨卜辞所记之“雀”很可能就是这种制度下的官贾。

西周王朝建立后,继承了商代的制度,并加以完善,一直到春秋末战国初,伴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家长家族制的崩溃,“工商食官”制度才随之瓦解。

据《周礼》载职下设贾之官有:庖人、大府、玉府、职币、典父功、典丝、泉府、马质、羊人、巫马、犬人等十一种职官所属贾人的职责。

正如郑玄所说:“贾,主市买,知物价。

”也就是说,这类商人的主要职责是到市场上为本部门采购所需物品及对物品进行价值鉴定,其中大多数贾人只买不卖,只有泉府、巫马两职所属贾人有既买且卖的活动,《周礼·夏官·巫马》曰:“掌养疾马而乘治之,相医而药攻马疾,受财于校人。

马死,则使其贾鬻之,入其布于校人。

”可见其并非以赚钱为职事,其行为是被动的。

在“工商食官”制度下,贾人的功能和商代后期的贾人大同小异,主要职能依然是负责为王室和贵族提供所需物品。

《周礼》中官贾的地位在上士、中士、下士之下,胥徒之上,与府史同列。

孙诒让认为:此贾人亦庶人在官者。

《礼记·王制》载:“制农田百亩,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下农夫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

”郑玄注:“庶人在官者,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于天子国君者。

”《周礼·地官·载师》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郑司农认为:“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

”《汉书·食货志》也有此记载:“士农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徐中舒先生据此指出,当时的工商还未能脱离农业而独立,所以还要居乡耕种,这是非常有见地的。

官贾为“长所除”,为王室和贵族服务,其禄以贾田代付。

其身份大约是平民,与庶人略同,分工不同而已。

在“工商食官”制度下,官贾绝对是商业生活中的主流,但并不是全部,这一时期也存在相当数量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贾人,或者说其职能不是专门为王室贵族服务的贾人。

《尚书·酒诰》所记周初周公允许殷商遗民在农功之余,“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证明周统治者一开始就允许为私利的商业活动存在,这些人自然不是官贾。

他们的身份是庶民,青铜器鲁方彝盖铭文曰:“齐生鲁肇贾,休多赢,惟朕文考乙公永启余。

”李学勤先生在《鲁方彝与西周商贾》一文中对此铭文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器主齐氏名鲁,为齐国公族,推测为齐乙公得之子,此器时代暂定为周恭王时期。

齐生鲁身为齐国公族,齐乙公得之子,而从事商贾之事,并多获利,证明齐国有商业的传统,贵族也有参与商业活动的,并且以营利为首要目的,其也应属于自由商人。

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和商业的发展,自由商人也越来越多,尤其到春秋时期,更是如此。

《国语·晋语八》记载:“夫绛之富商,……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

”应是自由之大商人。

子贡、陶朱公皆经商致富,均属新兴之自由大商人。

他们的身份如何呢?《国语·齐语》记载管仲佐齐桓公改革,“制国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管子·小匡》说:“制国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
之乡十五。

”韦昭注“工商之乡六”曰:“工、商各三也,二者不从戎役也。

”在此,我们要简单的讨论一下“国人”,以便我们对商人的身份有更清晰的理解。

“国人”因居于“国”而得名,是和“野人”相对应的概念,二者居住地域不同,身份和社会地位也各不相同,“国人”有当兵的义务(“工商”除外),有议论国家大事的权利,也有受教育的权利。

从上面两则材料我们可以断定,“国”内居民包括有士、农和工、商。

士是统治阶级的最下层,其身份当是自由民,而农、工、商的身份则是一般的平民,受到诸多限制,例如不许迁业等。

再看一则材料,《周礼·地官》司徒教官之职闾师条云:“闾师,掌国中及四郊之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征其赋。

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

”国中及四郊之民归闾师管,包括农、圃、工、商等。

“商”确属于国人范畴无疑。

三、春秋时期商人的社会地位
春秋时期史料里对于等级的排列顺序,是很有参考价值的,我们可以从中窥测出这一时期商人的社会地位。

1.《左传·桓公二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

2.《左传·襄公九年》:晋公类能而使之,举不失选,官不易方,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竟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阜、隸不知迁业。

3.《左传·襄公十四年》: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阜、隸、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

4.《左传·哀公二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圉隸免。

以上1、3两例,说明士以下直至庶人、工商、阜隸都是只有家庭,而不受贵族宗法制的约束。

4例可以看出庶人、工商和阜隸、牧圉为两个等级。

2例虽把商、工、阜、隸放在一起,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工商、阜隸都是有专业和技艺的,因此说“不知迁业”,不是说工商、阜隸为同一等级。

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出,庶人、工商同属平民,其地位在贵族阶级最下层士之下,在奴隶阶级阜隸牧圉之上。

上文所引韦昭注“工商之乡六”曰:“工、商各三也,二者不从戎役也。

”在春秋早期,商人没有执干戈以卫社稷的政治权利,这个权利专属于士阶层。

只可以对政之得失进行议论。

《左传·襄公十四年》: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

《周礼·考工记》:“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

”杨伯峻引《汉书·贾山传》曰:“庶人谤于道,商旅议于市。

”增一议字以解此句,是也。

○15,到春秋末期,随着各诸侯国兼并战争的频繁出现,这种规定随即被打破,《左传·定公八年》载:“将行,王孙贾曰:‘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使皆行而后可’。

公以告大夫,乃皆将行之。

行有日,公朝国人,使贾问焉,曰:‘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皆曰:‘五伐我,犹可以能战。

’”卫国为反抗晋国的压迫,采用策略使卫国大夫和工商业者同仇敌忾,最终使晋国屈服。

到春秋末期,各国统治者在对外的战争中已明显感到原有的力量不足,需要发动更广泛的
力量参与其中,庶人、工、商都在发动的对象中。

又《左传·哀公二年》载:晋国在对齐、郑二国的战争中,简子誓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杜注:得遂进士),人臣圉隸免。

工商业者当兵参加战争,打开了社会地位上升的通道。

注释:
○1黄善祺,张善文.周易译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2此项记载见于古本《竹书纪年》,《山海经·大荒东经》及《楚辞·天问》诸书。

○3马得志《一九五三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5年第9期。

○4○5○6《汉魏古注十三经》中华书局,1998年。

○7《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

○8《乙》5329
○9《拾掇》259
○10《拾掇》27.9、《续存》2.229
○11《续编》5.24.5《文录》547
○12《拾掇》1.8
○13《南北》坊319
○14苏赫《从昭盟发现的大型青铜器试论北方的早期青铜文明》,《内蒙古文物考古》第二期。

○1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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