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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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继美国之后,澳大利亚、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的保险业先后采取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方法。目前尚在讨论中的欧盟偿付能力II也考虑了风险因素。此外,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风险管理在保险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逐渐成为了保险监管发展的新趋势。本文以英、美保险监管模式为例,分析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背景和特点,为我国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一、英国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

(一)背景。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体系形成之前,英国采用欧盟偿付能力额度体系。但英国要求保险公司持有至少两倍于欧盟规定的偿付能力,某些承保业务要求的偿付能力倍数更高。虽然英国的监管要求较高,但未能克服欧盟偿付能力规定资本金要求较低和风险敏感性不足的缺陷。2000年12月,英国公平人寿保险社团(世界上成立时间最早的相互人寿保险组织)由于具有保证利率的养老险保单出现问题,开始停止承保新业务,给消费者信心造成了很大冲击。之后出现的独立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和市场上两全险保单的销售误导,进一步损害了保险业的信誉。为应对这种情况,金融服务局(FSA)于2001年11月开始改革现行保险监管体制,引入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

(二)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的主要特点。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计算最低资本要求(MCR)和增强资本要求(ECR),根据自身的业务结构和风险状况开展自我资本评估。该监管体系拥有以下几个特点:

1.MCR和ECR涵盖大多数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问题。寿险公司持有的资本金至少应满足MCR和ECR中较大的一项。其中,MCR为以下两项中较大的一项:一是基础资本要求,二是长期保险资本要求(保险死亡风险资本和保险健康风险资本之和)与弹性资本要求(防范公司在一定资产负债情况下的市场风险)之和。而ECR则由三项资本要求构成:一是长期保险资本要求,二是弹性资本要求,三是分红保险资本要求。

为达到足够的资本要求,对非寿险公司而言,只要求持有MCR。但公司也需计算ECR,FSA将其作为公司是否进行了适当自我资本评估的尺度。非寿险公司计算ECR不同于寿险公司,但其涉及的风险与寿险公司ECR基本一致。

MCR和ECR计算方法显示:无论对寿险公司还是非寿险公司,新资本要求都具有风险敏感性,综合考虑了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保险风险、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2. 个别资本充足标准框架(ICAS)为单个公司提出了量体裁衣式的资本要求。MCR和ECR是标准的资本金计算公式,计算的是公司防范主要风险应持有的资本。然而,一家公司持有的资本额应考虑其

公司的业务结构和战略,可能会高于公式计算的资本额。为解决该问题,新监管体系引入了个别资本充足标准框架。

在该框架下,保险公司被要求开展自我资本评估(ICA)。公司需识别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保险风险。当需要资本金防范这些风险时,公司应能计算出适合的资本金持有量。

FSA要求ICA的计算基于公司的未来业务计划和预测。根据公司的ICA和其他信息,FSA将对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后,FSA将向公司出具个别资本指导指标,表明FSA认为公司应持有多少资本金,以与其业务和风险规模相对应。

3.ICA进一步强调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重要性。为开展ICA,公司应使用适当的流程与系统。这些流程与系统应确保高管人员对进行ICA承担主要责任。当FSA根据ICA结果审查公司是否持有足够的资本金时,高管人员对ICA的参与度将是FSA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评价。英国新的监管体系于2004年底开始实施,目前对其进行评价为时过早。但通过比较分析,仍能发现其存在的优势和劣势。

该监管体系的优势比较明显:ECR和MCR对投资市场和经济运行的变化比较敏感,ICAS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是动态的和前瞻性的,ICAS体系不仅是评估公司资本金充足性的有效方式,而且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

该监管体系最大的缺点:无论公司还是监管者,实施ICAS均需付出较高的成本。公司需要全面审视所面临的风险,借助外部专业人士建立公司内部评估模型,组建专业队伍,同时高层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的参与时间,保证风险管理的有效评估和执行。监管者也需要提高监管技能和专业知识,同时聘请外部专家协助。ICAS的另一个弱点是主观性较强。ICA主要基于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需要更多依赖公司和监管者的主观判断。一方面,由于其要求具有经验丰富和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从而增加了实施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会由于看法不同而造成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分歧和冲突。

二、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型

(一)背景。在引入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型之前,美国未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充足性进行规定。20世纪80年代,美国保险业受当时经济大幅波动的影响,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走向破产。保险业的偿付能力问题引起了公众关注,监管当局因未能及时有效地识别出具有潜在风险的保险公司而备受指责。为应对新形势,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研究并提出了专门用于监管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体系,即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型(RBC)。

RBC体系的研究、提出与实施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1992年先行启用了针对寿险和健康险公司的资本体系,随着一些分歧的解决,针对非寿险业的资本体系1年以后才出台。

(二)主要特点

1.以公式为基础的体系。寿险公司的RBC体系原理与非寿险公司的十分相似,只是两个体系对于不同风险的侧重和衡量方法有所不同。这里仅以寿险公司的RBC体系为例进行说明。

根据NAIC的规定,寿险业存在四种风险类型,即资产风险(C1)、定价风险(或承保风险,C2)、利率风险(C3)和一般管理风险(C4)。根据不同的风险系数,计算出对应每种风险的资本金。最后,最低风险资本要求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2.监管措施的标准化和明确化。针对不同风险明确对应的监管措施是RBC体系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也被认为是监管方法理论的一次飞跃。以RBC方法计算出来的资本金要求金额与其调整后的总资本金相对比,二者比例即为RBC比例,监管者将根据该比例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措施,主要比例范围和相应的监管措施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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