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淄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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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淄博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卫字[2008]19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09
【实施日期】200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淄卫字[2008]193号)
各区县、高新区卫生局(处)、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分(县)局、民政局、工商局、市属医疗单位:
为推动我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卫办发[2008]16号)精神,
我们制定了《淄博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高新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淄博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平安淄博建设的意见》和淄博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通知》精神。
根据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为重点,以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执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全面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防范,强化管理,完善制度,有效遏制医疗机构及周边重大刑事、治案案件的发生,为推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长期稳定和谐的治安环境。
二、考核单位
全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单位。
三、考核内容
按照淄博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通知》总体安排,依据《淄博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分和减分项目、一票否决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
采取上级创建工作机构考核下级创建工作机构,逐级考核的方式。
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采取各区县、高新区、市属医疗单位自查、综合检查方式对各区县、高新区、市属医疗单位进行考核,综合评分。
(一)自查。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对开展创建“平安医院”建设活动以来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小组汇报。
(二)综合检查。
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小组派检查组采取听工作汇报、审核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方法,全面检查各区县和市属医疗单位的创建工作。
五、考核要求
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是保证实现创建工作预期目标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高新区、市属医疗单位要依据本考核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并报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小组。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和市属医疗单位要加强与驻地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精心组织,扎实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每年对本区(县)创建“平安医院”的考核工作不得少于一次,市属医疗单位自查不得少于两次,并将考核和自查情况报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小组。
附件:
淄博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