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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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标准汇编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前言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明确提出,“到2005年,工业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2001年12月30日,《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正式公布实施。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家及辽宁省固废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管理,完成“十五”计划,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辑了这本《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

准汇编》,供各级领导及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本汇编主要分为政策法规、环境标准和其他涉及危险废物的资料三部分。结合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国际履约的需要,本汇编还加入了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及斯德哥尔摩公约文本。

本书主要编写人员:许丹、王明杰、万厚全、王力兴、王德荣、赵伟。

审核:李宇斌、张维、旷天化。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003年2月

目录

第一章政策法规 (4)

Ⅰ.环境保护法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节录) (11)

Ⅱ.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5)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8)

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 (26)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28)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33)

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5)

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6)

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 (37)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48)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53)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5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5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57)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7)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71)

Ⅲ.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75)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节录) (75)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节录) (76)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节录) (78)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节录) (79)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节录) (81)

第二章环境标准 (8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 (8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8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103)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11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22)

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CJ3036-1995) (127)

医疗废弃物焚烧设备技术要求(CJ/T3083—1999) (132)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1~16487.12) (136)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五批) (158)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6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164)

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79)

第三章其他 (184)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节录) .. 184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节录) (185)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节录) (186)

第四章附录 (187)

附录1:各有关公约文本 (188)

巴塞尔公约 (188)

斯德哥尔摩公约 (219)

鹿特丹公约 (244)

附录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68)

附录3: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269)

第一章政策法规

Ⅰ.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1989.12.26)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

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1995.10.30)

第四十二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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